[发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荣享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14:51:15 中财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九年二月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

1月
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36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6月
2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
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5-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0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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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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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天
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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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荣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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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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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5-8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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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4、三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三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三个月期
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三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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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5-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
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
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5-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5-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
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2006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
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至
2018年3月)、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至
2018年3月)、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7年5月至
2018年6月)、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年11月至
2018年9月)、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12月至
2018年9月)。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

5-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信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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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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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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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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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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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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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马宁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开业二十多年
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572.00亿元。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位,跻身全球银行
30强。

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亿美元总
营收排名第
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
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
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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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39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兴业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
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
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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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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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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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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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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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18年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36号)。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8年6月19日至
2018年6月2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009,999.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2元人
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1,009,999,200.0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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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6月
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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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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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及截至披露前,本基金已分别
于开放期
2018年
9月
25日至
2018年
10月
12日、2019年
1月
14日至
2019年
1月
29日开通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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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
100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
10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5-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日(含)少于
30日的,本基金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机构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机构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5-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个月,其
赎回适用费率为
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5-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5-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5-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5-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5-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
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基于此目标,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5-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

5-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A)
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
B)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5-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9)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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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
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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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开放期开始

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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