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汇宏6个月定开债:招募说明书
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需面临国债期货投资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及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需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还可能面临特定情形下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录 目录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09 第一部分绪言 第一部分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1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5-3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6、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 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5-4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 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5-5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 5-7 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5-8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 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 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5-9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 5-10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9月12日至2010年4月29日)、广发聚 祥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20日)、广发鑫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6日)、广发汇瑞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6月12日)、广 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7月 19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08年3月27日起任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5月8日起任职)、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 22日起任职)、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7日 起任职)、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起任职)、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广发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起任职)、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年1月10日起任职)、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2月17日起任职)、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日起任 职)、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5日起任职)、广发聚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趋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 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16日 起任职)、广发汇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 5-11 2日起任职)、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 30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6 日起任职)、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13日起 任职)、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汇 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任职)、广 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7日起任职)、广发景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任职)。 2日起任职)、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 30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6 日起任职)、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13日起 任职)、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汇 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任职)、广 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7日起任职)、广发景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任职)。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5-12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5-13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5-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9月30 日,本集团总资产65,086.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8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 5-15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 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 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5-16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1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5-17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5-18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5-19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5-21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梁晓惠、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5-22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5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5 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5-24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5-25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40% 500万≤M<1000万0.20% M≥10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5-26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5-27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5-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5-2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5-31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 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2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后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5-33 基金份额 M) 基金份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50% 500万≤M<1000万0.30% M≥10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份额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份额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同一开放期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 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34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一个封闭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5-35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5-36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37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支付、延期支付或者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对赎回款项 进行全额支付。 (2)延期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期 的开放期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全部 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5-38 刊登公告。 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5-39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 益。 5-41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先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 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 5-42 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 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 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 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 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尚未完全统一,主要体现为大部分信用债不能在主要的债券市 场上同时流通,部分债券投资机构也不能同时参与到多个市场中去,同时,信用债的发行规 模和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要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又会受到信贷额度、保费增长等因素的 影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信用债的供求在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上会出现短期的结构性失 衡,而这种失衡会引起信用债收益率偏离合理值。在目前国内信用债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紧密跟踪信用债供求关系的变动,并根据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调节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等因素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 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 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 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发行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及时采用新的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等进行重新定价,尽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暂时性偏离带来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5-43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 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 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5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5-44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5-45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6)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46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券市场、个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重仓个券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收益, 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5-47 未来,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未来,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5-4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