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盛运环保: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16:47:40 中财网




债券简称:17盛运01 债券代码: 112510



关于召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或“发行人”)
于2017年3月23日发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7盛运01”),规模4.55亿元,期限3年,
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6.98%,本期
债券于2018年11月27日构成实质性违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
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17盛运01”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
管理人”或“华福证券”),就召集“17盛运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会议时间:2019年2月22日10:00。


(三)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四)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1号金谷产业园a
区2栋盛运环保合肥事业部办公楼。


(五)会议电子邮箱:hfzqbond@yeah.net。



(六)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15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为准)。


(七)会务负责人:郑园园、代竹欣。


(八)会议登记:债券持有人本人、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债券持
有人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应在2019年2月20日17:00前将本通知所
列的会议登记文件送达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在2019
年2月20日17:00前未收到本通知所列的会议登记文件,视为未出席。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九)表决票提交时间:受托管理人未在2019年2月22日12:00前收到表决票或
收到的表决票及本通知所列的会议登记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1:《关于针对发行人要求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的事项申请仲裁,并
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议案》

根据“
17盛运
01”

2018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相关
议案

决议

债券持有人
已授权

委托
华福证券

发行人
未能
履行本息偿付
义务


以自己名义
代表
债券持有人
针对发行人
要求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

事项
采取
包括
申请
仲裁


请法定
机关采取
财产
保全措施
、执行
措施


内的
相关
行动




本期债券于
2018年
11月
27日
加速
到期后,
发行人
未能
履行本息偿付义务,

构成实质性违约


针对
发行人

本息偿付义务
申请
仲裁


但根据发行人

2018年
1月
19日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9)
,
发行人
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月
18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对发行人进行重整
,如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
受理

重整,
将对
仲裁
程序产生较大的影响


可能
导致
仲裁费用

其他
成本
的损失。



为充分尊重
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维护
债券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提请

17盛运
01”

债券持有人
审议是否
针对发行人
要求

履行本息偿付义务的事项申请仲裁




同意本议案
的债券持有人
,请于本次会议表决票提交时间

2019年
2月
22日



12:00,以
华福证券
收到
电子

或纸质

正式
文件的时间为准

前,单独或共同向华
福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

需由债券持有人签字或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



上述
授权委托书
盖章纸质版原件需于
2019年
2月
26日
17:
00前


华福证券签收

间为准

送达至华福证券的以下指定地址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层


联系人

华福证券

17盛运
01”项目组


邮编

200120


电话

17749730107


特别
提示:
若本议案未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债券持有人
向华福证券出具的合
法合规的
授权委托书
单独有效。

华福证券将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债券持有人,在
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以维护该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议案2:《关于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的事项提起司法
程序,并由债券持有人垫付相关费用的议案》

2018年10月24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与华福证券签署《应收账款质
押合同》,出质人以7.55亿元应收账款为“17盛运01”提供质押增信,盛运环保于
2018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为“17 盛运 01”债券增信的公告》。

出质人未提供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所签署的交易合同且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
收账款质押的通知,截至目前,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为0.00元,应收账款真实
性无法核实。


现由于发行人未能履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华福证券可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针对出质人要求其履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的事
项提起司法程序,但由于三出质人与华福证券签署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故将在一个案件针对三出质人进行司法追索,如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针
对发行人的重整,重整程序同样将对该追索程序产生较大影响。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债权,特此提请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1、授权和委托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针对出质人要求其履
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的事项提起司法程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
请执行等;在必要情况下,受托管理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券持有人处理上述事宜。


2、受托管理人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对出
质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按照持有债券金额的比例预先垫
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最终承担方根据相关法院的判决确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不
予垫付上述相关费用,且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垫付上述费用导致债券受
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具体如下:

(1)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受托管理
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费用金额将在
本议案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诉讼费用收取等相关办法以及中介机构报价,向
债券持有人公告费用金额、支付时点和缴纳垫付资金的方式。


(2)全体债券持有人在本议案通过且上述相关费用金额、支付时点和缴纳垫付
资金的方式公告后,未能及时、足额按照公告的方式缴纳上述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
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的,受托管理人将无法按照要求采取
提起诉讼、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


(3)本议案通过且根据决议华福证券代债券持有人针对出质人要求其履行应
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的事项提起司法程序的,华福证券将设立专项账户用以接收债
券持有人汇入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提起司法程序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聘请
相关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


特别提示:若本议案未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债券持有人向华福证券出具的合
法合规的授权委托书单独有效(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债券持有人须同时出具议案1项


下的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三)议案3:《关于同意变更应收账款接收方和应收账款专户开立银行的议案》

根据“17盛运01”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议案五《关于要求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17盛运01”提供应收账款信用增进措施的
议案》,盛运环保用于提供质押增信的应收账款质押在“17盛运01”监管银行兴业
银行名下,并由兴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专户的定期核查和监控。


由于本次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为华福证券,为及时核查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同时结合各家银行监管专户开立政策,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1、将盛运环保用于对“17盛运01”提供质押增信的应收账款接收方由兴业银行
变更为华福证券;

2、将应收账款专户开立银行由兴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




三、临时提案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当债券持有人为满足合计代表10%以上未偿还的本
期债券张数,而通过联合方式提出临时议案时,提议人应当提供证明提议各方为“合
计债券持有人并合意提出临时议案”的书面文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之日前5日,将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交华福证券。华福证券应在收到书面提案
之日起2日内对提案人的资格、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全体债券持有人
利益相关等事项进行审议。华福证券审议通过的,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专区上或
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
知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四、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法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在册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
表决权;下列机构或人员为债券持有人的,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
本期债券张数总数:

(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a.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
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

兑付资金包括本期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
金;b.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

(3)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债券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4)债券受托管理人(但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本期债券时除外);

(5)其他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债券持有人。


3、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的人员。


4、见证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投票代理委托书(投票代理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2)、法人债券持有人证
券账户卡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投票代理委托书(投票代理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2)、证券
账户卡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适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投票代理委托书(投票代理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2)、委托人证券账
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4、登记方式: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
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本通
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会回执样式,参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


5、登记时间:2019年2月18日9:00至2019年2月20日17:00(法定节假日及休息
日除外),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6、联系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层

联系人:郑园园、代竹欣

邮编:200120

电话:177-4973-0107

电子邮箱:hfzqbond@yeah.net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和非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样式,
参见附件3)。


2、债券持有人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应于2019年2月20日17:00前将投票代理委托


书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址(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投票代理委托书的债券持有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
对应的表决结果将计为“弃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若通过通讯方式多次投票表决,将以第一次收到的有
效投票为准。


4、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
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每一张“17盛运01”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6、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
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或本期债券担保人对本期债券的保证义务的决议以及变
更《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
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
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特此通知。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