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量化匠心甄选:招募说明书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07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 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 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 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 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 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 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该方法的有效性在一定 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 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 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 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 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量化模型仅是选股模型,不是交易模型。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量化模型有失效的可能。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量化匠心 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3、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媛媛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纯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 副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 罗国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湖北省分行科员、科长、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副行长,太平人寿上 海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级经理、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分公司总经理、银行 保险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武汉分 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 万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信用业务部总 经理,兼任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部交易柜员、客户经理、交易部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统计分析岗。运营管理总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部业务支持部主管、融资融券部主管,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 黄伟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曾任美的集 团冰箱事业部总账会计,森萨塔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分析、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邹伟先生,硕士。现任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渠道业务管理岗,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管理岗、副 总经理。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任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 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部主管,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营销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共党员,硕士。曾任职 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曾任柏瑞爱建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范海蓉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总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资本市场主管、股权信托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来富先生,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支行信贷负责人、分理处主任、营业部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长,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 理。 4、拟任基金经理 祗飞跃先生,国籍:中国。数学博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瑞银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东兴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量化部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量化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及投资经理。 8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 理唐吟波女士(兼任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徐婕女士、基金经 理漆志伟先生、基金经理曾丹华先生、基金经理曹紫建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孙婷女士组成。其中唐吟波女士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10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11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 技术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8年9月末,平安银行有 77 家分行,共1,056家 营业机构。 2018年1-9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66.64亿元(同比增长8.6%)、净 利润204.56亿元(同比增长6.8%)、资产总额33,520.5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吸收存款余额21,346.4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 额(含贴现)19,220.47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 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 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59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0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 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 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 15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 16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17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 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钧、余宝玉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刘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18]2079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 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300万0.80% 300万≤M<500万0.6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22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1.20%,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29.50)/1.00=98,843.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98,843.73 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认 购费率为0.00%,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29.50)/1.00=100,029.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29.50 份C类基金份额。 23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 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 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 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 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9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0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0% 1.50% 7天≤N<30天 0.75% 0.50% 30天≤N<180天 0.50% 0.00% 180天≤N<365天 0.25% 0.00% N≥365天 0.00%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50=93,385.9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3,385.94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1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47.50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3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90=10,490.00元 赎回费用=10,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9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34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35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量化模型为基础,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健康、 稳定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1、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以量化模型为主,结合对市场状况的前瞻性判断,选取综合评价 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构建量化投资模型的核心思路是利用数学模型、统计学习等数据 分析方法,结合金融学、经济学、行为金融学等相关理论与投资理念,对A股市 场的历史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发现和挖掘市场中长期反复出现的规律,并将其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设计为因子。基于多因子分析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再结合风险预测 模型、组合优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额收益。 (1)多因子Alpha模型 基于对股票基本面、历史交易等信息细致分析研究,设计各类因子,结合各 因子的预测能力和因子之间的相关性,选取长期有效、相关性低的因子。运用多 因子分析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价,选出排名较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多因 子Alpha模型采用的因子来自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和投研团队持续新开发补充 的因子数据库,包括基本面因子(估值类因子、成长类因子、盈利类因子等)、 交易因子(波动率类因子、换手率类因子、量价背离类因子等)、一致预期因子 等。投研团队持续跟踪因子数据库已有因子表现和研发新因子,并对因子做出适 当的更新或调整。基金经理根据因子长期历史表现、近期表现以及当前市场状况, 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当调整各类因子的权重,优 化模型。 (2)风险预测模型 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可分为共性因素和特质因素两大类,基金管理人在国内 外成熟的风险模型基础上,设计多类影响股票价格的风险因子,将股票价格波动 进行分解。通过估计风险部分的波动性和特质部分的波动性,构建风险预测模型, 用于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事前控制。 (3)组合优化模型 在多因子Alpha模型和风险预测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预期风 险、风险暴露度、交易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预期风险和各风险因子暴露度的 前提下,最大化预期收益,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经理以量化模型为主,结合前瞻 性判断、风控等因素,适当调整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固定收益投资,提 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 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制定固定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 39 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创造超额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运行的范围内,审慎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 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 估,谨慎投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