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悦利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2月16日 00:01:55 中财网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月10日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
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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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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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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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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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悦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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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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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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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票据价

值、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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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
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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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
11月
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


2013年
11月
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亿
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年
8月
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亿元。



2018年
1月
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亿元增加至人民


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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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
部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
司)、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
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
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
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监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
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
上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
计师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合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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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
波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6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
副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1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3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
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牟琼屿女士,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固定收
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史浩翔先生,硕士,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广发银行金融市场部
利率及衍生品自营交易员,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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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副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监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
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以上委员同意,
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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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
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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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
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
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
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

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
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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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

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
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
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
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
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
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
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
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
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
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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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
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
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
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
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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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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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
4月
4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客服电话:96588(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我行自
2014年初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管

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
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
与独
立。


我行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
5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的
人员占
100%以上。人员
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占
80%以上。人员
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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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核
心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
守教育,我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
金托管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徽商银行已托管
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只。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


管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

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

程和机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1、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2、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3、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行基金托管部设置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二级团队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

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是托管业务第二级内部控制,负责对第一级

部控制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成托管业务第三级内部控制,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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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独立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
损失,我行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
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四)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我

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
处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
风险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我行根据突
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
急处置重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
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
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
及具体负责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
作细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
金清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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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平台和深圳分公司
IST平台系统危机

情况的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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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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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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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
2019年
1月
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8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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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认购

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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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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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
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
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
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5、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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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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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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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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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如有),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请投
资人届时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各销售机构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
计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

32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
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5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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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
30日
0.1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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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提交各笔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7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10%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11.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89.00 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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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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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
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
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
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限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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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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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
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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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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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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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流动性,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
差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
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
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
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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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
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
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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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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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行票据、记账式国债和政策性金融
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
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的成分券种类与本基金投资范围较
为契合,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


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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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
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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