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奥美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 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五 ) logo 中国 ·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 3 二、 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 3 三、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 ....... 4 四、 公司的独立性 ................................ ................... 4 五、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 ............... 5 六、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 7 七、 公司的业务 ................................ .....................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10 九、 公司的主要财产 ................................ ................ 12 十、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 22 十一、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26 十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 26 十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五、 公司的税务 ................................ ................. 27 十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9 十七、 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 31 十八、 公司 业务发展目标 ................................ ........... 31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31 二十、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 3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 32 HTTP : WWW . JIAYUAN - LAW . COM 北京 B EIJIN G · 上海 S HANGHA I · 深圳 S HENZHEN · 香港 HONGKON G · 西安 XIAN 致: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五 ) 嘉源 ( 201 8 ) - 01 - 261 敬启者: 根据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 ”、“发行人”或“公 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 了嘉源 (201 7 ) - 01 - 0 9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 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 嘉源 (201 7 ) - 01 - 0 9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 - 01 - 09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嘉源 (2018) - 01 - 10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嘉源 (2018) - 01 - 1 6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 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嘉源 (2018) - 01 - 240 号《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 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 行人自原基准日 201 7 年 12 月 3 1 日至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期间的变化情 况,本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于前述期间发生 的变化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 告期指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及 2018 年 1 至 6 月 。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的定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 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 性、真实性、有效性进 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 性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 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发行 与上市 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情况与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尚 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 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作为本 次发行与上市的 发行人,其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 三、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对照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 应满足 的实质条件逐项 作 了审查 。现根据核查的最新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更新如下 : 1 、 根据立信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B1194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及 2018 年上半年 的净利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分别为 18,6 39.15 万元、 2 3 , 031 . 83 万元 、 21,0 67 . 1 8 万元 和 7,803.71 万元 ,累计金额达 70,541.87 万元 ,营业收入分别为 158,517.39 万元、 155,808.53 万元 、 171,111.60 万元和 90,217.41 万元 ,累计金额超过 57 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74,176,938 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 07 %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和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 。 2 、 经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 其他实质条件 未发 生改变,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 的情况一致,也 不存在导致发 行人不符合其他实质条件的情形 。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 四、 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业 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资产完整, 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 五、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核查,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部分股东的主要信息更新如下: ( 1 )长江经济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根据公司的股东长江 经济带 于 2018 年 4 月 1 1 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已 由“ 赵剑华 ”变更为“ 李冰 ”。 ( 2 )宏美投资合伙人变更 2018 年 4 月 12 日, 因 宏美投资有限合伙人胡晓华 已从发行人处离职, 其 将 宏美投资 48 , 985.99 万元 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占宏美投资财产份额的 1.07% ) 转让给 普通合伙人杜先举 并退出宏美投资 。 本次转让后,发行人股东宏美投资的合伙人 及出资 情况 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合伙人类型 1 杜先举 203.180323 44.3787 货币 普通合伙人 2 张利祥 6.635401 1.449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 梁继蓉 6.591804 1.439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 李洪森 6.551927 1.431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5 隋庆新 6.536116 1.427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6 金智慧 6.525420 1.425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7 吕芬 6.491239 1.417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8 袁红 6.451479 1.409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9 陈国庆 6.427878 1.404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0 董红义 6.419624 1.402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1 鲍进华 6.333359 1.383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2 曹伶俐 6.308014 1.377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3 田秋蓉 6.170712 1.347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4 李丹艳 6.131997 1.339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5 刘玲 6.096678 1.331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6 邓菊芳 5.963537 1.302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7 袁金凤 5.955399 1.300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8 李海元 5.931449 1.295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9 张伟 5.901199 1.288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合伙人类型 20 覃全波 5.852509 1.278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1 熊捍东 5.847626 1.277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2 刘海华 5.826467 1.272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3 付邓华 5.806935 1.268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4 李敏 5.739970 1.253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5 王勇 5.557442 1.213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6 屈华锋 5.553838 1.213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7 赵莹莹 5.524773 1.206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8 钱丽 5.521518 1.206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9 何洪庆 5.511520 1.203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0 高芹 5.470596 1.194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1 方光荣 5.464667 1.193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2 汪艳 5.391819 1.177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3 汪巧 5.316064 1.161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4 石志敏 5.309460 1.159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5 周冬艳 5.303299 1.158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6 李进蓉 5.290045 1.155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7 熊华平 5.233078 1.143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8 皮彩玲 5.226219 1.141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9 唐洪洲 5.138791 1.122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0 罗道锋 5.091939 1.112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1 罗华梅 5.061479 1.105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2 彭亮 5.041947 1.101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3 付霞 5.041850 1.101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4 鄢进容 5.001954 1.092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5 黄俊 6.104065 1.333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57.833425 100.0000 —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 变化之外, 发行人 股东的 情况未发生 其他 变化 。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 现有法人股东依法存续。 发行人 现有股东数量、资 格、住所、出资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六、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 、 根据 发行人 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与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 一致。 2 、 根据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查封、保全或者设定质押的情况。 七、 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根据 公司 书面确认 及本所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 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更 ,与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信息一致 。 2 、 根据 公司 提供的资料 及本所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 司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资质证书 续期 、 更新情况 以及新增资质证书 如 下: ( 1 )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资质证书 序 号 持证 单位 资质名称 证书编 号 许可范围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发证部 门 1 发行 人 医疗器械 委托 生产 备案 凭证 - 酒精棉球、碘伏棉球 2018. 4.9 至 2019. 3 . 2 9 湖北省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2 发行 人 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 产委托备 案 2018062 6111639 82 医用护理垫(看护垫) 2018. 7.5 至 2019.12.30 宜昌市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3 发行 人 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 产委托备 案 201 8 040 2142536 54 透气胶带 2018. 4.10 至 2019.6.9 宜昌市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4 发行 人 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 产委托备 案 2018040 1144404 86 棉签 2018. 4.10 至 2019.6.9 宜昌市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5 宜昌 贸易 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 证 鄂宜食 药监械 经营许 2015010 8 经营三类: 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 械, 6815 注射 穿刺器械, 6820 普 通诊察器械, 6823 医用超声仪器 及有关设备, 6825 医用高频仪器 设备, 6827 中医器械, 6841 医用 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6846 植入 材料和人工器官, 6854 手术室、 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6858 医用 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865 医用 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6866 医用高 分子材料及制品 2018. 2.5 至 2020.8.3 宜昌市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6 奥美 医疗 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 证 鄂食药 监械生 产许 2011034 7 号 二类、 三类: 6864 医用卫生材料 及辅料 2018. 7.13 至 2020.10.11 湖北省 食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 2 )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证书 序 号 持证单 位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部门 1 发行人 鄂宜械备 20140002 号 棉签( 6864 ) 2018.5.17 —— 宜昌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2 发行人 鄂宜械备 20150030 号 医用护理垫 (看护垫) ( 6864 ) 2018.7.2 —— 宜昌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3 发行人 国械注准 20183640055 凡士林纱布 2018 . 2 . 2 4 至 2023.2.23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总 局 ( 3 ) 美国 FDA 注册证 持证单位 认证产品 注册号 有效期 发行人 Tracheostomy and nasal suctioning kit D319504 至 2018.12.31 ( 4 ) 欧盟 EC 认证证书 持证 单位 产品类别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行 人 无纺布片,纱布片,消毒凡士林纱布片,消毒或非消毒、 带或不带 X 追踪线手术巾,消毒或非消毒、带或不带 X 追踪线纱布球,消毒或非消毒、带或不带 X 追踪线无纺 布球,消毒或非消毒、带或不带 X 追踪线无纺布片,消 毒或非消毒、带或不带 X 追踪线纱布片,消毒或非消毒、 带或不带 X 追踪线切边纱布片,消毒或非消毒、带或不 带 X 追踪线 Z 型纱布片,染色手术巾、组合包 、 器械套 G2171202 037007 2018.5.17 至 2019.9.8 ( 5 )进出口业务 登记 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新疆奥美注册资本已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增加至 25 , 800 万元, 根据 公司的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奥美正在 就其 增资情况 办理 其所持有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的 变更登记手续 , 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不存在法律 障碍 。 ( 6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公司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更名手续已办理完毕 ,证书编号为 GF 201542000209 。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 公司 书面确认 及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情况未发生变更 ,与 《法律意见书》、 《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 (三)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B11948 号《审计报告》, 按合并报表计 算,发行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 7 年 及 2018 年上半年 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55,931.02 万元、 153,601.72 万元、 168,832.91 万 元 和 88,993.64 万元 ,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37% 、 98.58% 、 98.67 % 和 98.6 4 % , 公司 主营业务突出 。 (四)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公司的书面确认及 本所核 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期,不存在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等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 1 、 公司及其子公司 均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 新疆奥美正在就其 增资情况 办理 其所持有的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的变 更登记手续 ,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 2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3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关联方信息更新情况 如下: 1 、 公司新增关联方 “ 湖南 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系公司董事 徐 莉萍 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经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担任董事的企业 ,主营业务为 民爆 器材、军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 , 工程爆破服务等 。 2 、 公司新增关联方“ 新余富甲二号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 杭州轩 石游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系公司董事程宏间接出资 99.5% 的企业。 3 、 公司关联方 “ 北京美好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系公司董事徐莉萍原 持股 33.33% 且担任监事 的公司,徐莉萍已于 2018 年 5 月 将其所持 该公司股权 全部转让 并辞任监事职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徐莉萍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 也未担任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4 、公司董事赵剑华 担任董事的 公司关联方“ 国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已 于 201 8 年 6 月更名为“国政通科技 有限公司 ” 。 5 、公司关联方“ 湖北长江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公司董 事赵剑华原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剑华 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6 、 公司董事赵剑华担任董事的公司关联方“ 武汉德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已 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注销。 7 、 公司董事崔金海控制的公司关联方“ New Century ”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 注 销。 (二)重大 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 立信 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B 11948 号《审计报 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 2018 年 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已发生的 重大 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 1 )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 8 年 1 - 6 月 彭习军( 监事彭习云的直系亲属 ) 运费 84,796.15 ( 2 )关联担保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发行人股东为发行人及 其 子公司 的 银行融资提供 的 2 笔 关联 担保 仍在履行 , 同时 , 新增下列 发行人 股东为发行人 子公司 提供 的担保: 债权人 被担保人 主债权合同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奥美迪 银行授信,授信额度为 5 , 000 万元 崔金海提供保证担保 ( 3 )关联借款 截至 201 8 年 6 月 30 日,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 从关联方 湖北枝江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湖北 枝江农商行 ”) 借款 的 三项 贷款合同 ( 借款 金额 合计 7 , 800 万元) 仍在履行 ,未发生变化 。 (三)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 审议情况 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 发行人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 次会议及 201 7 年 年度 股东 大会分别 审议通 过了《 关于 2 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有关授权 的议案 》 及《关于 2018 年度在湖北枝江农商行进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公司独立董事就 前述 关联交易 发表了如下意见: 该等 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的经 营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过程公平、 公正、合理,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五)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 控制人崔金海 、 崔辉、崔星炜、万小香 目前不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经营 性业务,亦未控制其他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 综上,本所认为: 1 、 公司与关联 方 的 上述 重大 关联交易 公允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 2 、 公司与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 。 九、 公司的主要 财产 (一)土地 1 、已取得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将其所持有 的奥美置业 100% 的股权 分别 转让给 周勇、 赵元久,因此,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 的权属登记在奥美置业名下的证书编号为 枝江国用( 2 015 )字第 0801472 号 的土 地 已不再属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 情况外, 公司自有 土地使用权 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报告期内, 东莞奥美 曾 受让并实际占有、 使用 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 面积 为 3,635.8 平方米 、 证号为东府集用( 2012 )第 1900180204049 的 集体土地 使用 权 , 但未能按照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权 利人变更登记手续 。 该集体土地登记 的使用权人为东莞市黄江镇 社贝村村民委员 会 ,用途 为工业 。 2018 年 4 月 3 日 , 东莞奥美与张蓥签署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有偿转 让合同书》 , 经 黄江镇社贝 股份经济联合社见证 ,约定东莞奥美将 上述集体 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人民币 6,291,970 元转让给张蓥; 张蓥 同意另行承担支付 社贝股份经济联合社每年人民币 5,000 元的土地管理费,直至土地使用权合同期 满为止。 根据公司的 书面确认 及经本所律师对受让方张蓥的访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东莞奥美 已收到全部转让款, 并与 张蓥 完成了该土地及地上房产 的交接,上 述转让情况真实并已实施完毕。 根据 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已不存在占有或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二)自有房屋 1 、已取得房产证的自有房屋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自 有 房屋 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律师工作报告 》 披露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即东莞奥美在 东府集用 ( 2012 )第 1900180204049 的 集体土地 上建造的 地上建筑物 。 如前所述,东莞奥 美已将该 集体土地 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张蓥 , 因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的情况。 (三)土地、房屋的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新增 2 项承租 使用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面 积 用途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属证书 编号 备案 情况 发行人 枝江市 众发投 资开发 有限责 任公司 马家店创 业园 5# 南 厂房 3,073.5 平方米 仓库 2018.3.15 - 2019.3.14 鄂( 2017 )枝江 市不动产权第 0004681 号 正在 办理 香港奥 美 顺豪电 能发展 有限公 司 香港铜锣 湾耀华街 21 号华耀 商业大厦 1601 室 314 平 方尺 办公 2018.5.18 - 2019.5.17 A 3227414 不适 用 根据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表第 一项房屋租赁的备案手续 。 租赁备案事宜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 性,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等 租赁房屋。 (四)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新 增取得 20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商标名称 权利 人 地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商品 类别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 式 1 奥佳 尚品 中国 22680789 2018.2.21 - 2028.2.20 5 无 原始 取得 2 奥佳 尚品 中国 22680837 2018.2.21 - 2028.2.20 10 无 原始 取得 3 奥佳 尚品 中国 22680857 2018.2.21 - 2028.2.20 35 无 原始 取得 序 号 商标名称 权利 人 地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商品 类别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 式 4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4954 2018.2.21 - 2028.2.20 9 无 原始 取得 5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175 2018.2.21 - 2028.2.20 2 0 无 原始 取得 6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232 2018.2.21 - 2028.2.20 21 无 原始 取得 7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317 2018.2.21 - 2028.2.20 25 无 原始 取得 8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321 2018.2.21 - 2028.2.20 3 无 原始 取得 9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458 2018.2.21 - 2028.2.20 16 无 原始 取得 1 0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532 2018.2.21 - 20 28.2.20 1 0 无 原始 取得 11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659 2018.2.21 - 2028.2.20 1 8 无 原始 取得 12 奥佳 尚品 中国 22845681 2018.2.21 - 2028.2.20 2 4 无 原始 取得 13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9429 2018.4. 14 - 2028.4. 13 35 无 原始 取得 14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9200 2018.5.28 - 2028.5.27 24 无 原始 取得 15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9038 2018.4.21 - 2028.4.20 5 无 原始 取得 16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9013 2018.4.28 - 2028.4.27 10 无 原始 取得 序 号 商标名称 权利 人 地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商品 类别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 式 1 7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8987 2018.4.28 - 2028.4.27 16 无 原始 取得 18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8871 2018.4.28 - 2028.4.27 25 无 原始 取得 19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8653 2018.4.28 - 2028.4.27 20 无 原始 取得 20 奥佳 尚品 中国 23828357 2018.4.21 - 2028.4.20 3 无 原始 取得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 变化之外, 公司 注册商标的 情况未发生 其他 变化,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 2 、专利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新 增取 8 项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 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名称 专利权 人 类型 专利号 有效期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式 1 防溢乳垫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621488060 .3 2016.12.30 - 2026.12.29 无 原始 取得 2 医用卫生材料 在线压片机构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720982972.4 2017.8.8 - 2027.8.7 无 原始 取得 3 一种磁性绞边 装置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720671627.9 2017.6.8 - 2027.6.7 无 原始 取得 4 一种自动标签 机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720613072.2 2017.5.27 - 2027.5.26 无 原始 取得 5 无菌保持包装 的婴儿服装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72161 0637.8 2017.11.27 - 2027.11.27 无 原始 取得 6 手术铺单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721396036.1 2017.10.26 - 2027.10.25 无 原始 取得 7 神经手术片 发行人 外观 设计 201730492643.7 2017.10.16 - 2027.10.15 无 原始 取得 8 神经手术片 (锥形) 发行人 外观 设计 201730492642.2 2017.10.16 - 2027.10.15 无 原始 取得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 变化之外, 公司 专利的 情况未发生 其他 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 和 《 补充 法律 意见书 (一) 》 披露的信息一致 。 3 、域名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下 列 9 项域名 办理了续期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域名 注册人 网 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 取得 方式 1 anzhiai.cn 奥佳尚 品 鄂 ICP 备 17021554 号 - 1 2017.6.7 20 21 .6.7 原始 取得 2 sasosu.com 奥佳尚 品 —— 2017.6.7 20 21 .6.7 原始 取得 3 safesof tsuccinct.com 奥佳尚 品 —— 2017.6.7 20 21 .6.7 原始 取得 4 safesofts.com 奥佳尚 品 —— 2017.6.7 20 21 .6.7 原始 取得 5 奥美医疗 . 中国 发行人 —— 2012.5.29 20 23 .5.29 原始 取得 6 奥美医疗 .cn 发行人 —— 2012.5.29 20 23 .5.29 原始 取得 7 奥美迪 . 中国 深圳奥 美迪 —— 2012.5.28 20 23 .5.28 原始 取得 8 奥美迪 .cn 深圳奥 美迪 —— 2012.5.28 20 23 .5.28 原始 取得 9 ysfzcn.com 监利源 盛 鄂 ICP 备 15010639 号 - 1 2 018.5.11 2019.5.11 原始 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注册人为 发行人 的域名“ unionmedical.com.cn ” 已于 2018 年 4 月 2 3 日到期,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 已 不再使用该等域名, 未 办理续期手续。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 上述 情况外, 公司 域名 的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 和 《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 披露的信息一致 。 (五)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 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将其所持有 的奥美置业 100% 的股权分别转让给 周勇、 赵元久,因此,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 的奥美置业在建工程“人才公寓及培训中心项目”不再属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 情况外, 公司的 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变更,与《律师工作报告》 和 《 补充 法律意 见书 (一) 》 披露的信息一致。 (六)公司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 公司 部分子公司 的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 、 奥佳尚品增 资 20 18 年 6 月 28 日,奥佳尚品 作出 股东 决定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 00 万元 , 奥佳尚品 的 注册资本由 950 万 元 变更为 1 , 150 万 元 。 20 18 年 6 月 28 日,奥佳尚品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股权结 构 如下 :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发行人 1,15 0 1,15 0 100.00 合计 1,15 0 1,15 0 100.00 2 、 宜昌贸易增资 2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