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稳定鑫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14:05:43 中财网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
2999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2504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稳定鑫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稳定
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3、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
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
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
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建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
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
略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8月至2017
年11月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1月30
日至2018年11月1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
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
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
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硕士。 2000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同年进
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职。2005年11月加入
本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经理。2009年2月19日至2011年5月11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22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5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12月8日起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8日起任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8日起任建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8月3日任建信恒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月6日起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2日起任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助理,2007年4
月至2012年9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年7月
至2016年6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年6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5月15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2日起任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
14日起任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

2018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
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
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
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
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
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
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
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
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
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
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
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
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
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
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
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
2999号文注册,并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
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504
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
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
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49,706.79
份本基金A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00
份本基金C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00,007,95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6.74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10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300,007,956.7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适用费
率为1.5%,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适用费
率为0%,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债券组合管理,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增长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
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除
外),本基金可持有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权证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


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同信
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
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
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三)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
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
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
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
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


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
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26,410,650.00

96.57



其中:债券

3,526,410,650.00

96.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5,090,326.16

1.23

8

其他资产

79,989,173.53

2.19

9

合计

3,651,490,149.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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