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银河生物: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20:20:44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近日自查发现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诉讼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其中因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涉诉金额约为
44,749.1万元(不含利息),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占用导致上市
公司涉诉涉及金额为6,9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 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田克州

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军、北海银河生
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万(实际
转款3900万),截至合同到期,被告方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起诉。


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2)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3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及保证协议》,该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
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3.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本金3000万元整。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以出借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12%)。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
期罚息(以出借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24%)。

(4)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项诉求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 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 李昱、李鸿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昱、李鸿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
潘勇、姚国平、徐宏军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8月10日与原告与银河集团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
同约定,原告向银河集团提供借款15000万元,被告潘勇用其名下房产为该借款
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借
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尚有未还款项,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判令银河集团归还借款本金。




(2) 判令银河集团支付逾期利息。

(3) 判令银河集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4) 判令被告银河集团赔偿原告一千万人民币损失。

(5) 判令原告就各被告应付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款
项对潘勇名下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
偿权。

(6)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 戎增发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戎增发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12日签署《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银河集团提供借款10000万元。

合同到期后,被告尚有7500万元未还款项,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银河集团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2) 判令被告潘琦和银河生物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讨借款合理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五)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被告一因融资需求,于2018年4月18日与原告签署《平台合作
协议》等合同,明确约定:向原告平台注册用户借款总金额为4500万元,利率为
年化15%,按日计息,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一以出票人为被告三
的45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500万元)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8
月28日,被告二出具《承诺声明》,为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现上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责任,原告
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人民币51091999.99元,并支付逾期
违约金。

(2)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被告三应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六)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被告一因融资需求,与原告于2018年3月8日签署了《平台合作
协议》等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平台注册用户借款总金额为2304.1万元,
利率为年化15%,按日计息,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8日;被告一以出票人为被
告三的25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500万元)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8月28日,被告二出具《承诺声明》,为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借款于2018年9月8日期满,被告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责任,
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人民币24999999.99元,并承担逾期
违约金。

(2)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被告三应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 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
潘勇、姚国平、徐宏军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银河集团签署了《最高额借款合同》,
约定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由原告根据银河集团的需要,对其提供
借款。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原
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8年8月15日,
银河集团尚欠原告本息合计人民币1510.025万元,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银河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45万元,并按与
利率3%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2018年7月1日至2018
年8月15日金额65.025万元)的逾期利息,暂计1510.025万元。

(2) 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保全担保费1.86万元由银河集团承担。

(3) 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八) 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8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
其将原告的6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银河集团发放。第三人
接受原告委托后,与银河集团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其接受原告的委
托,向银河集团发放6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利率8%,期限为12个月。应原告要求,
其余被告出具《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为银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合同到期后,尚有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由资金所有
人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银河集团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人
民币98630元。

(2) 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银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100000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4. 审理阶段:本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九) 中江信托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
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6年1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向原告借款1.5亿元,借款期限分为1年期和2年期,其中1年期借款金额不
超过7000万元,2年期借款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因原告认为被告出现违约行为,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及根据该合同签订的



其他业务合同于2018年9月24日立即提前到期。

(2)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整及利息人民币
1347898.34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万元整。

(4) 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为实
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5) 判令其余被告对前述项请求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本案已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2)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
务,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合法持有的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5100万股股权及其派生权
益及孳息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潘琦对债务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贵州长征
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4)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4000元。

(5) 驳回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涉诉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的最终判决认定。


2、经自查目前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控股
股东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已明确承诺尽快
无条件的在一个月之内解决上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如在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前述问题,将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和13.3.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
可能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3、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的风险提示详见公司
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9-007)。


三、其他情况说明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从未审议批准过上
述诉讼中提及的内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
积极主张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进一步梳理诉讼事项,后续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四、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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