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招募说明书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8】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55】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18 第一部分前言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沪 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沪港深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 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 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 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 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 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法人营业 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 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 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 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 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 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 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 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 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鸿平先生: 精算学学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交易员、三井住友信托(香港)有限公司交易员、IDG资本旗下Exabyte Capital对冲基金量化交易研究员及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港股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现就职于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 监、张萌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余红女士:余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国际部副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 部员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现金驿 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 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萌投资工作室成员、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 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55,639.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 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11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80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566.49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0.54 亿元,同比增长 29.28%,托管资产余额9.62万亿元,同比增长52.89%。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 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 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 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11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31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9.62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 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2单元15层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7】日证监 许可(2018)【1455】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4%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7日)—30日 0.75% 30日(含30日)—365日 0.5%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730日)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 (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 日)但少于93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93日(含93日)但少于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6日(含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0= 8210.1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日以下 1.50%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日(含7日)—30日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日(含30日)—365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日以上(含730日) 0.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沪港深市场中优质的标的进行投资,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自上而下的配置大类资产, 科学配置A股与港股的投资比例;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在估值、企 业成长性、投资稀缺性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的上市公司。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 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 金将根据A股与港股之间折溢价情况的变化、资金流向、投资者结构的变化等因 素,调整A股与港股的配置比例。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 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 行分析,从行业对上述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筛选处于稳定的中 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 配置。 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焦点行业,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 行周期、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影响行业短期运行情况的因素进 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具有短期重点发展趋势的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并依据上述因 素的短期变化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甄选优质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 2.定性分析 1)成长性。考察公司的业绩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考察公司的业绩增长质量 和行业竞争优势。 2)盈利能力。考察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规模和盈利稳定性。 3)治理结构。考察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4)创新能力。考察公司在产品、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 5)稀缺性。考察公司在A股或港股市场中是否具备独特及稀缺的投资概念。 (四)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投资时,将重点关注: 1. 与A股相比具备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及个股; 2. A股市场稀缺的行业及个股,如博彩公司、香港本地的消费类龙头企业 等; 3. 在香港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如互联网企业、综合性地产公司 等; (五)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 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 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 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 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 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