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颐泽养老(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00:03:51 中财网

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证监许可
[2019]24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契约型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
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
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
告。


  
6、本基金自
2019年
2月
28日至
2019年
3月
27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和直
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
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
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
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元,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具体最低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
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投资者
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通常可于
T+2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

2019年
2月
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的《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
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各基金代销机构网站和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基金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详细的业务规则和交易指南,请投资者查阅或下载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交易指南文件。


  
16、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咨询购买事宜。


  
17、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19、风险提示

  (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
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
3)本基金为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投资,风险等级为稳健级,其含义为对权益类资产
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承诺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能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


  (
4)本基金与普通基金不同,本基金采取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申购和赎回确认时间晚于普通基金。不同于普通
基金的
T+1日内的交易有效性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不同于普
通基金的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5)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一年方可赎回,即在一年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博时颐泽养老(
FOF)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代码:007070;C类基金代码:007071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
  (四)直销机构与直销网点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五)份额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
2019年
2月
28日起至
2019年
3月
27日止。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


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7、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

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
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商业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商业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

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
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提供以下材料:
  (
1)填妥的《认购
/申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3)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三)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

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

的公证书原件;

  (
2)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
4)如需开通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
5)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
签字的复印件。


  注: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业务前,需登陆
“博时快
E通”系统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5、认购资金的划拨
  (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
429
  联行行号:
5019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05100002037
  
2)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
060149
  联行行号:
61113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301100000015
  
3)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
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换号:
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
2010004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00072

  
4)工商银行直销专户(个人投资者“汇款买基”业务优惠专用接收账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
0200000719027307551
  同城交换号:
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
2010004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00072
  (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出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2)投资者
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日后(包括
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办理
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
3)投资者
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日后(包括
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办理
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
,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
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
及时通知;
  
3)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
17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1),
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4)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
则认购申请无效;
  
5)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
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认购期首日认购的起始时间为
9:30),但工作日
15:00之
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
2)尚未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博时快
e通

(http://trade.bosera.com)、博时移动版交易系统(https://m.bosera.com)、博时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APP版),与

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直销交易账户开户,在开户申请提交成
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博时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和支付;
  (
3)已经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和支付;
  (
4)也可以采用汇款买基方式将资金汇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
0200000719027307551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
102100000072
  (
5)网上开户、认购、支付和汇款的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3、认购申请当日网上支付截止时间为
15:00,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的申请将按失败处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商业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商业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

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或签章);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
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


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6)预留印鉴;
  (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1)购买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如下: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
4)填写完毕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
5)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
  (
6)填妥的《开户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8)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9)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0)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或《机构投资者电话和网上委托


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
11)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流程可致电直销中心(电话:010-65187055)咨询。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
1)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
429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
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

务部门负责各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
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

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

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其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其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
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
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
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
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
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
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中粮广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2月
22日证监许可[2019]24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

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四、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

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3、认购份额的计算
  (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


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为
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表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一年,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1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1.1500=8,626.6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可

得到
8,626.6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延
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
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通过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基准配置比例将风险等级限制在稳健级,并力争
在此约束下取得最大收益回报,实现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含香港互认基金、


QDII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

对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对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2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通过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基准配置比例将风险等级限制在稳健级,并力争

在此约束下取得最大收益回报,实现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稳健级,其含义为对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依据
“经济增长、通胀与货币、市场矛盾与投资者行为”等四个维度的分析框架,研判主要资产的趋势与风险,

形成对股票、债券以及大宗商品等资产类别的战略配置意见,以风险等级稳健为目标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
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

  (二)策略配置
  
1、权益类资产(含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成长性与投资价
值进行权衡,根据实体经济运行、产业发展趋势、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等观察并选取景气度上行行业,并通过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筛选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股票进行投资。


  (
2)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策略,分为结构配置和策略配置两方面:

  
1)结构配置体现在风格与行业两个维度。基于对整体市场的判断,考虑宏观经济变量的总量与结构特征、制造业
与非制造业的景气比较等基本面因素,结合可客观跟踪的市场预期、投资者偏好以及市场交易特征等,确定
A股的风
格与行业配置倾向,以给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优选与风格、行业配置相一致的股票型基金。

  
2)策略配置。基金管理人将保持对
A股公募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评估与跟踪,对长期采取稳定投资策略并
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多策略的基金投资组合,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提
高本基金投资的稳健性。

  (
3)基金筛选

  
1)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筛选:基金管理人对被动管理型基金标的的筛选,将综合考虑“跟踪能力”、“流动性”及“投资
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总体上倾向于选择对意向资产跟踪能力强、流动性良好、资产规模较大以及投资成本较低的被动
管理型基金标的。

  基金管理人定期筛选被动管理型基金进入可投资基金池,对被动管理型基金的具体筛选标准是:被动管理型基金
对境内外资产收益率的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

  
2)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筛选:基金管理人对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筛选以量化评价为主、主观评价(走访调研等)为辅,
筛选对象分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表现三个层级,通过逐层评估公司治理与风控水平、管理团队实力、基金经理
投资能力与投资风格、基金实际业绩表现与收益质量,对待筛选基金标的以上指标按照量化权重进行综合打分,并将
综合得分居前的基金产品列入可投资基金池。

  基金管理人对主动管理型基金的量化评价体系,采用国际通用的
MSCI Barra多因子模型对公司内部所有组合按日
录入系统,定期和不定期生成绩效和风险报告。评价体系还被广泛运用在公司外部基金的策略识别和遴选上,筛选策
略风格鲜明且具有配置价值的外部基金管理人基金。


  表:主动管理型基金的评价体系

  


  
2、固收类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
1)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
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3)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基金的配置坚持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基于对宏观经济、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与流动性环境的判断,

并结合对股票市场行情的预期,对利率债、信用债和可转债的表现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债券结构板块的配置
比例,筛选与债券结构板块配置意见相一致的债券型基金,构建债券基金组合。


  
3、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商品进行配置。在子基金的选择上,重点配置跟踪
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并合理控制投资比例及组合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对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25%。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中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前述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须在最近连续
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3)商品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被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除外)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
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
8)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