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安心两年: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10:11:03 中财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17:00止(以本公
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2月28日,即在2019年2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
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19
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
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
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
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
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基金合同的修改
内容详见《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基金合同修改生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
对《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5日

附件二: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3月25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5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安心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封闭期与开放期规则,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相关
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申购与
赎回、基金投资等内容进行修订。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
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二)调整封闭期与开放期规则

1、封闭期规则调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6个月
的期间。


2、开放期规则调整为: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
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1、将基金的投资范围修订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所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
限制”

2、将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限制修订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3、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四)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确度修订为“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五)调整赎回费

赎回费调整为:

费用种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N<7日1.50%

7日≤N<30日0.50%


N≥30日0

三、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页码所属部分原文修改后修改理由

全文全文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全文全文媒体媒介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


原基金合同P2/本基金合同P2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建信安心
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
据。


根据新的基金法修改。


根据《运作办法》第4条补充。


原基金合同P4/本基金合同P4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运作周期: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54、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2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
束次日的2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55、受限开放期:在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中,受限开放期为运作周期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每个季度月(即3月、6月、9月、12月,下同)的日历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3个月,
则不进行开放,即仍为封闭期(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
均必须超过3个月);在本基金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受限开放期为自该运作周期首
日起每个季度月的日历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受限开放期
距离该运作周期首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开放,即仍为封闭期(即
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首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3个月)

57、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如该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58、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封闭期:指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期间。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根据基
金实际情况修改,删除不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发售公告、募集期、认购释义。


根据《基金法》修订的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版合同填报指引修改。


根据《销售办法》颁布的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运作办法》修订的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


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相应调整名称。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补充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版合同填报指引修改

本基金区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故补充相应释义。


补充“销售服务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


原基金合同P10/本基金合同P9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
用安排请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期间。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基金,删除有
关募集内容。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增加。


明确基金



原基金合同P12/本基金合同P11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第三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161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1月1日
进行募集,并于2013年11月5日正式成立。201X年月X日至201X年月X日,建信安心回
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调整基金运作、投资、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同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安心回报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8年XX月XX日起,《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基
金为变更注册基金,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




原基金合同P14/本基金合同P12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
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基金,删除“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相关内容。


根据《运作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修改。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补充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原合同P15/本基金合同P13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
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的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


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中,受限开放期为运作周期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季度月(即
3月、6月、9月、12月,下同)的日历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开放,即
仍为封闭期(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3个
月);在本基金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受限开放期为自该运作周期首日起每个季度月
的日历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
首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开放,即仍为封闭期(即该受限开放期距
离该运作周期首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3个月)。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每个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该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0%(含)。

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
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
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
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
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
应延长。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3年12
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其中受限开放期分别为2014年3月10日(由2014年3月8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14年6月9日、2014年9月8日、2014年12月8日、2015年3
月9日、2015年6月8日。在以上每个受限开放期,投资者可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请,本基金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自由开放期,为2015年12月3日起5至20个工
作日。若基金首次自由开放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
16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自由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自2015年12月17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以此类推。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期
间。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
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生效,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0个
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本基金第一个封
闭期则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以此类推。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修改

原合同P17/本基金合同P1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
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原则上开放期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
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修改。




原基金合同P26/本基金合同P2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基金,删除募集相关内容。




原基金合同P33/本基金合同P30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在不影响已有投资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明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根据《基金法》第47条修改。


增加其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根据《运作办法》第43条修改。


根据《基金法》第86条的规定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相关内容。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修改。


原基金合同P40/本基金合同P37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规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第8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原基金合同P44/本基金合同P40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四、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根据《基金法》
第102条修改

原基金合同P46/本基金合同P4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机构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个月内卖出。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机构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所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
限制。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修改。


原基金合同P46/本基金合同P4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适当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
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
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根据《运作办法》第30条和本基金实际情况补充。


证券发行人不仅仅包括上市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7条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32条补充。




原基金合同P51/本基金合同P47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上述“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期运作周期首日(若为首个运作周期,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两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后每
一个运作周期首日进行调整。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运作周期为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
前)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
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选取业绩比较基准。




原基金合同P53/本基金合同P49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完善表述

原基金合同P54/本基金合同P50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
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
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
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
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
公允价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修改。




原基金合同P62/本基金合同P57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月月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3元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下月
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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