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兴鑫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14:10:35 中财网

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7年
6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金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076号)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7月
1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月
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
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朝明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
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银行
总行,从事本外币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2014年
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币
基金管理工作,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4年
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担任鹏
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担
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


理,
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叶朝明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
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张佳蕾女士,国籍中国,理学硕士,
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伦敦
)企业风险管理咨询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及研究员。

2017年
8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
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张佳蕾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7年
07月至
2018年
09月刘建岩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亿
元。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
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位,跻身全球银行
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
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39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
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
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
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33688115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00
网址:
www.webank.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www.xzse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
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
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百度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9
网址:
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
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
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唐伟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28日证监许可
[2017]10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
份额
544,974,001.55份,利息结转份额
4,017.12份,合计
544,978,018.67份,募集户数为
1,765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7月
1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年
7月
17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者赎回下述适用基金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
低余额限制调整为
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账户最低余额限制高于
0.01份,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
100,000/1.00=1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
100,000.00份申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
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
结转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
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
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
的情形下),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151,808.08
=
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

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

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

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

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

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

和跨期限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

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

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10)、(
12)、(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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