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恒泰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

时间:2019年02月26日 14:30:34 中财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6年
6月
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262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年
07月
1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I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9年
01月
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I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业绩..........................................................................................................57
十一、基金的财产......................................................................................................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20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恒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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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等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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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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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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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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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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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
(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
(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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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
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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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
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段
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
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金融学硕士。

2015年
8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
12月
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5月
9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24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

21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曾任职阳光财产保险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部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
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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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16年
12月
21日-2017年
12月
5日
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

2015年
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年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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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
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
6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8日-2016年
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
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8月
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

2014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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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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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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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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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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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较上
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亿元。2018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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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
10月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
7月至
2016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只。此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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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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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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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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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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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号楼
C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号北美广场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E座
18F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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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楼
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号文广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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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2)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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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号楼
7层
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晓婧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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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座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潘美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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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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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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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证监许可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
37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502345524.74元,折合基金份额
502345524.74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0175.18
元,折合
10175.18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502355699.92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6年
07月
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专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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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年
07月
1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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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9月
2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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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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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
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


已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持有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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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基金全部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
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
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100万≤M<500万
0.8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0.48%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100万≤M<500万
0.32%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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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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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持有期限费率持有期限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30日 1.50%
赎回费率
7日≤Y<30日 0.75% 7日≤Y<
30日
0.50%
赎回费率
30日≤Y<180

0.50% 30日≤Y<180日
0.00%
赎回费率 Y≥180日 0.00% Y≥180日 0.00%

注: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50%=6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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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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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8项、第
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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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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