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中证50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09:40:41 中财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1月
9日证监许可
[2018]182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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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1



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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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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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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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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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4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4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指数及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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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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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
7月
8日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
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
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党委委员,方正和生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
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
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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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
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
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
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基金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公司商业咨询顾
问主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
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兼)、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
业务线。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美国
CSI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
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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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
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
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
部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
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
员,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
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
发部研发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运营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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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
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
2014年
9月至
2018年
4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
2018年
4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2018年
6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

王健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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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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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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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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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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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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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亿元,盈利水平
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
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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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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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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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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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相
关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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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和
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婧、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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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8年
11月
9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为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



1、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
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或者按
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净值;
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
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
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
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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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
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采取实物申赎方式进行的申购
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方正富邦
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本
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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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份额。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申购及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0%,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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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10.99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 = 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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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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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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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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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
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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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
10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
得低于
10份。留存份额不足
1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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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A类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级差和费率不同,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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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年0
(注:1年指
365日,2年指
730日,依此类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其中: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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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410.88份
A类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
其可得到的
A类份额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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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21,300.00×0.50% = 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6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万份,份额持有期限
16天,对应
赎回费率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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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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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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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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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