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潮能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57-3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 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57-3号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委托,就新潮能源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问询函回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新潮能源于2019年1 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9】02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 新潮能源就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 进行自查,并由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现本所就《问询函》所涉之法律问题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新潮能源的委托,本所就与新潮能源终止部分募 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 查,本所律师得到新潮能源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中国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潮能源本次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 管一部《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新潮能源本次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问询函》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潮能源终止部分募投项 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行核查,并独立对新潮能源相关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业务、财务、税务、商业合理性等非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以上事项以公司说明为准。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问题一、公司公告称,标的资产募集配套资金长时间闲置,未集中投向 Hoople油田区块。请公司补充披露:(1)Hoople油田自2015年以来的经营情 况、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2)自2015年收购完成以来,标的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中实际投入Hoople油田 开发及运营的资金合计仅为1261.66万元,远低于前期计划投入的20.4亿元, 请详细说明Hoople项目于何时发生何种重大变化,导致前期实际投入金额较小 且远低于预期;(3)请结合前期收购浙江犇宝以间接控制Hoople油田资产时 的标的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情况,说明前期收购时是否存在资产高估、 项目前景披露不审慎的情况以及项目当前是否存在运营障碍和资产减值风险。 回复: (一)Hoople油田自2015年以来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 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2015年10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 犇宝)100%股权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通过浙江犇宝间接控制美国德克萨斯州的Permian盆地位于Crosby郡的油田 资产(以下简称Hoople油田)。 根据公司说明,“Hoople油田属于二采性质油田,采用水驱方式开发。自2015 年至今,公司采用调剖调堵、压裂引效、注水井网调、打加密井整等方式对Hoople 油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开发。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Hoople油田拥有总井数369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口,净井数362口,其中生产井280口,注水井89口,Hoople油田平均单井(直 井)钻完井成本不到100万美元。” 2017年6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等1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100%财产份额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 司通过鼎亮汇通间接控制美国德克萨斯州的Permian盆地位于Howard和Borden 郡的油田资产(以下简称“Howard和Borden油田”)。 根据公司说明,“鉴于Hoople油田、Howard和Borden油田在地理上属于同 一区域,且均由公司美国全资子公司Surge Operating,LLC进行运营管理,为充 分整合公司境外资源,优化日常管理结构,减少整体运营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 率,增强境外融资能力,公司在2017年底调整了浙江犇宝和鼎亮汇通的海外整体 架构,将Hoople油田资产和Howard和Borden油田资产进行了合并。合并完成后, 公司油气资产进行统一核算,Hoople油田将不再独立核算。”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海外油气资产合并之前,Hoople油田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表一:Hoople油田主要经营数据 2015(11~12月) 2016 2017 产量(桶) 54,105 469,032 440,337 总井数(口) 364 371 379 注1:由于Hoople油田权益在2015年11月完成并表,因此2015年产量仅包含11月~12月 两个月。 注2:2017年底,Hoople油田资产和Howard和Borden油田资产完成了合并,Hoople油田产 量不再单独统计。 表二:Hoople油田资产合并前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美元 2015 2016 总资产 349,794,019 353,448,521 净资产 340,738,735 343,895,237 营业收入 16,795,549 22,863,366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净利润 -9,268,214 3,156,502 注1:2017年底,Hoople油田资产和Howard和Borden油田资产完成了合并,Hoople油田不 再单独核算。 (二)自2015年收购完成以来,标的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中实际投入Hoople 油田开发及运营的资金合计仅为1261.66万元,远低于前期计划投入的20.4亿 元,请详细说明Hoople项目于何时发生何种重大变化,导致前期实际投入金额 较小且远低于预期 2016年4月,公司非公开发行206,084,39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10.19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099,999,974.86元人民币,扣除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费用55,795,244.60元人民币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44,204,730.26元人民币。上述募集资金拟定用途如下: 表三: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 标的资产(Hoople油田资产)油田开发项目 130,000.00 补充标的资产(Hoople油田资产)运营资金 74,000.00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6,000.00 合计 210,000.00 根据公司说明,“2015年11月,公司收购浙江犇宝后,油价继续下探,最低 跌至2016年2月11日的26.19美元/桶,随后开始在波动中缓慢回升,油价的急 剧暴跌和持续低迷,导致Hoople油田开发和经营风险极大,因此,未按照募投 项目计划执行。” 如前述,2017年6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金阳光等13名交易 对方持有的鼎亮汇通100%财产份额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通过鼎亮汇通间接 控制Howard和Borden油田。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作为油气资产作业者,属于石 油上游勘探开发行业,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因此,会根据原油价格走势适时调 整油气资产开发方案和资本开支,以求最大化投资回报。按照行业一般规律,在油 价低迷时,作为油田作业者往往优先开发效益好的区块,随着油价上涨时逐渐开发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效益次之的区块,甚至进行一些勘探及风险类的投资。因此,为控制运营风险,公 司根据实际油价情况及时调整了Hoople油田开发方案。相比Hoople油田, Howard 和Borden油田具有更低的开采成本和更高的投资回报。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2017年12月,公司将原募投项目.补充标的资产(Hoople油田资产) 运营资金.拟投入的募集资金74,000.00万元人民币中的6,500.00万美元(折合人 民币42,860.60万元,投入时另外包含已产生的利息)变更为用于.补充Howard 和Borden油田资产的运营资金.。2018年8月,公司将原计划用于.标的资产 (Hoople油田资产)油田开发项目.的130,000.00万元人民币中的12,250.00万美 元(折合人民币79,189.75万元,投入时将另外包含已产生的利息)变更为用于.补 充Howard和Borden油田资产的油田开发项目资金.。” 综上,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暂缓Hoople油田开发计划,大幅缩减资本开支, 是公司根据行业惯例,在相对低迷的油价环境下做出的选择。” (三)请结合前期收购浙江犇宝以间接控制Hoople油田资产时的标的资产 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情况,说明前期收购时是否存在资产高估、项目前景披 露不审慎的情况以及项目当前是否存在运营障碍和资产减值风险 根据公司说明: “1.从原油价格来看,从近2016年-2018年的国际油价走势来看,资产评估 报告中的假设油价高于实际油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2017年、2018 年假设WTI原油平均交易价格为65美元、75美元、80美元,但实际WTI原油 平均交易价格为43.29美元、50.80美元、64.39美元。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 限公司于2015年5月份出具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浙江犇宝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512号)(以下 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对未来油价的判断,虽然2014年6月以来,受国际政治经 济环境影响,国际原油销售价格波动较大。但从长期来看,石油资源的稀缺性和 不可再生性将始终存在;因此,随着经济周期的演进,石油价格保持长期低位运 行的可能性较小。 截至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过去5年WTI原油平均交易价格均在90美元/ 桶之上。 表四:2010年-2014年WTI原油平均交易价格 单位: 美元/桶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2014 2013-2014 2012-2014 2011-2014 2010-2014 平均 年平均 年平均 年平均 年平均 WTI原油历 史平均价格 92.91 95.48 95.03 95.05 91.76 总之,从原油价格来看,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假设油价高于实际油价,但基本 符合当时的市场普遍对油价的普遍预期。 2. 从计划钻井数和资本开支来看。基于油价暴跌并持续低迷的现状,公司及 时调整了Hoople油田计划钻井数和资本开支,Hoople油田既定开发计划未能实 施。公司将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化,在合适的时机启动Hoople油田的开发计划, 以实现商业上的目标。因此,公司无法根据Hoople油田目前经营情况来判断前 期收购时是否存在资产高估、项目前景披露不审慎的情况。 3.从Hoople油田的储量来看,美国石油储量评估机构RYDER SCOTT COMPANY,L.P.公司(以下简称RSC公司)按照PRMS规则制定的储量评估方法 和美国证监会标准,对Hoople油田资产的储量情况进行了估算。根据RSC公司 基于2018年平均原油价格初步测算的储量评估数据,公司认为:(1)Hoople油 田的储量与收购时基本一致;(2)美国油田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 4. Hoople油田按公司整体计划正常运营,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自身生产经 营需要,不存在运营障碍。” 问题二、前期公告显示,公司曾于2018年3月和7月两次使用募集资金合 计9.025亿元暂时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其中6.5亿元将于2019年3 月到期。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9.025亿元资金 的具体用途及实际流向,并逐一列示;(2)请公司明确说明当前是否存在无法 及时偿还上述资金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原因。 回复: (一)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9.025亿元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实际流向, 并逐一列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人民币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8年7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5,25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下属全资子 公司上海新潮石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末,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共计90,250.00 万元人民币暂时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具体用途和实际流 向如下: 1、用于临时补充公司65,000.00万元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8年3月12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上汇集资金65,000.00万元用于临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自2018年3月12日到2018年6月4日,公司将上述临 时补流资金依序用于偿还即将到期银行贷款,偿还金额和时间如下: 表五:6.5亿暂时补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情况 单位: 万元人民币 序号 银行名称 贷款单位 借款金额 实际归还日期 1 烟台银行牟平支 行 新潮能源 30,000.00 2018.6.1还款19,000.00万元 2018.6.4还款11,000.00万元 2 烟台农商行牟平 武宁支行 新潮能源 12,000.00 2018.6.1 3 招商银行烟台南 大街支行 新潮能源 5,000.00 2018.4.11 4 潍坊银行烟台分 行 新潮能源 2,000.00 2018.4.23 5 烟台银行牟平支 行 新潮能源 1,000.00 2018.4.23 6 潍坊银行烟台分 行 新潮能源 2,000.00 2018.4.23 7 恒丰银行牟平支 行 新潮能源 13,000.00 2018.5.16 - 合计 - 65,000.00 - 综上,截至2018年6月4日,公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000.00万元 已全部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另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司境内不存在任何银行贷款。 2、用于临时补充公司下属子公司25,250.00万元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8年7月,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上汇集资金25,25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 公司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底,上述临时补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公 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新潮石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5,487万元,支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运营费用7,229万元,支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费1,999万 元。 根据上述,截至2018年底,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5,250.00万元已使用 24,715万元,余额为535万元。 (二)请公司明确说明当前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偿还上述资金的情形,如是, 请说明原因 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偿还上述资金的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1、境内资金不足以归还上述资金,且公司存在融资困难 (1)公司境内货币资金不足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因对外投资和暗保等事项涉诉,导致 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境内货币资金余额约为4,000 万元,其中29,685,987.36元处于被冻结状态,实际可使用货币资金约为1,031 万元。 (2)公司境内融资困难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由于涉及诉讼、账户被冻结,以及境内融资无相匹配 的业务和现金流支撑等原因,境内资金缺口无法通过银行融资解决”。 (3)公司境内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境内募集资金专户因涉诉而被法院冻 结,因此无法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至境内募集资金专户。 2、境外资金归还募资金监管账户存在合规性障碍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境外下属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的信贷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协议及公司境外子公司作为7亿美元高收益债之发行人签订的协议中均对于通过 上述途径募集的资金之用途进行了约定,如公司境外下属公司使用通过上述途径 募集的资金用于归还境内募集资金账户,则公司境外下属公司存在违反上述协议 约定的法律风险。基于上述,公司暂无法使用公司境外下属公司通过上述途径募 集的资金归还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本页以下无正文) C:\Users\yinpeng\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image001.png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 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张刚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隽 刘成军 2019年 3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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