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每日互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15:29:55 中财网


说明: 房地产类封面








法律意见书








说明: aa.jpg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9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13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13
六、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
................................
................................
....
17
七、发行人的业务
................................
................................
................................
............
19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
................................
2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3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4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49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4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
5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
................................
........
5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58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59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59
十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59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60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
................................
................................
........
60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公司、每日互动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每日互动有限





发行人前身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署页

经办律师


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次发行、本次发
行并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


《发行上市方案》





发行人于
2017

8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自然人方毅


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毅的一致行动人沈欣、我了个推


我了个推、持股平






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为落
实原
VIE
架构
ESOP
设立的境内持股平台


每日科技





杭州每日科技有限公司,每日互动有限原股东


禾裕创投





公司股东北京禾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鼎鹿中原





公司股东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


个信开曼





Gexin Holding Inc.
,即个信开曼公司


BVI
公司





注册在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即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



MERIT





BVI
公司
MERIT SHINE INVESTMENTS LIMITED


新浪





Sina Corporation

NASDAQ
股票代码:
SINA
)及其控
制的主体


Weibo





Weibo Corporation

NASDAQ
股票代码:
WB
)及其控
制的主体


个信香港





Gexin (Hong Kong) Limi
ted
,即个信开曼全资子公司个





信(香港)有限公司


个信互动





个信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日互动有限原
股东


每日轩昂





公司全资子公司每日轩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个
信香港全资子公司


杭州个云





杭州个云科技有限公司,个信香港全资子公司


杭州应景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应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云盟





公司全资孙公司、杭州应景全资子公司杭州云盟数智科
技有限公司


北京云盟





公司全资孙公司、杭州应景全资子公司北京云盟数智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蓝豹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


杭州云深





公司
控股
孙公司、杭州应景
控股
子公司杭州云深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八爪鱼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神奇八爪鱼数据有限公司


杭州独角兽





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独角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个联





公司参股子公司深圳市个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个房





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个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体迷





公司参股子公司
天津体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阶形





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阶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个众





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个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分个





宁波分个广告传播有
限公司


报告期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1
-
3



华旦丹阳





杭州华旦丹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华旦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华旦投资





杭州华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花贝投资





杭州花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旦碧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旦碧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湾西科技





杭州湾西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盈





杭州美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梦凯网络





杭州梦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酷秀网络





杭州酷秀网络有限公司





梦凯友名





北京梦凯友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冠





浙江东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浙江通管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北京通管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保荐人、保荐机构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天健、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
案)》





发行人于
2017

8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在公司上市后启用的《浙江每日
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





天健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8

7586
号)


《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及一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

报告》(天健审

2018

7588
号)


《内控鉴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关于浙江
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

2018

7587
号)


《纳税情况鉴证报
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及一期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8

7590
号)


《财务报表差异鉴
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
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
018

7589
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修订)


《从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万商天勤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如
无特殊说明)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美元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
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于2017年9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
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
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8年7月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重要事项的变动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
及的事项,仍适用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的相关结论。


在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从业管理办法》和
《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
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
完全一致。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
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
估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验资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事项等文件某些内容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目的之外,非经本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
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要的内
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且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以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
及其提供的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
行人为
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证券
法》、《公司法》及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开发行
股票
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
对照《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应满足的实质条件的逐项
核查,
发行人
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如下实质性条件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1
-
3
月份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0,344,035.14


129,178,226.52


63,914,380.30

。发行人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持续增长,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
及一期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

一期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第五
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
4,010
万股,占本
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之

定。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一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
规定。



2
、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上市方案》中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价格、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方案有效期
等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1
-
3
月份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0,344,035.14


129,178,226.52


63,914,380.3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截至
201
8

3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
围内净资产为人民币
949,907,880.22
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本
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4,010
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每
日互动有限的资产已
经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面向移动开发者的第三方消息推送服务
和面向广告主的移动互联网精准营销服务的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
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政策,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
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已建立与股东之



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
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经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以上各方面均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
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
管对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
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201
8

3

31


除发行人
股东
三花控股的基本信息

我了个推

藤岩投资
的股权结构
发生变动
及银江创投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
外,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1、 三花控股
经营范围
变更


201
8

2

1
1
日,三花控股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完成后,其基本信息如下:


三花控股
现持有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
8

2

1
1

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4720002522J
);法定代表人:
张亚波
;注册资本:
66,000
万元;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村;营业期限:
2000

7

11
日至
2050

7

10
日;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生产销售
:
制冷控制元器件、汽车零部件、电
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
品)、金银饰品、橡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咨询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花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新昌华清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00


27.2727%


2


张亚波


8,500.0000


12.8788%


3


新昌华新投资有限公司


7,792.0000


11.8061%


4


张少波


7,160.0000


10.8485%


5


浙江华腾投资有限公司


6,600.0000


10.0000%


6


王大勇


1,629.0000


2.4682%


7


史初良


1,473.0000


2.2318%


8


任金土


1,453.0000


2.2015%


9


倪晓明


1,253.0000


1.8985%


10


陈雨忠


1,092.0000


1.6545%


11


王德锋


1,070.5840


1.6221%


12


吕正勋


966.0000


1.4636%


13


吕增海


610.2000


0.9245%


14


黄学东


545.0000


0.8258%


15


蔡荣生


515.0000


0.7803%


16


童岳频


477.0000


0.7227%


17


王文奎


474.4000


0.7188%


18


尹斌


468.0000


0.7091%


19


章琼月


437.0000


0.6621%


20


董士富


391.0000


0.5924%


21


杜安林


388.0000


0.5879%


22


石志浩


368.0000


0.5576%


23


张敏鸣


360.8735


0.5468%


24


吕琦明


338.0000


0.5121%


25


陈宝祥


318.9550


0.4833%


26


章军平


278.9875


0.4227%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27


何伯明


253.0000


0.3833%


28


施勇翔


253.0000


0.3833%


29


王新潮


250.00
00


0.3788%


30


梁金春


230.0000


0.3485%


31


陈月珍


230.0000


0.3485%


32


吕钢汀


184.0000


0.2788%


33


何伟鑫


173.0000


0.2621%


34


徐小德


173.0000


0.2621%


35


张渭永


170.0000


0.2576%


36


张忠富


161.0000


0.2439%


37


王小德


152.0000


0.2303%


38


吕平山


150.0000


0.2273%


39


俞建电


150.0000


0.2
273%


40


黄美春


138.0000


0.2091%


41


章剑敏


138.0000


0.2091%


42


俞敏民


120.0000


0.1818%


43


章益东


116.0000


0.1758%



合计


66,000.0000


100.0000%




2、 我了个推
合伙人变更


201
8

3

29
日,
因员工
陶源
离职退出我了个推并向方毅转让
其持有的
全部
我了个推
出资


转让
完成后,我了个推基本信息如下:


我了个推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
8

3

29

颁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330110328140488R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毅;主
要经营场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500

6

4
单元
813
室;合伙期限:
2015

7

3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了个推合伙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方毅


5
5
.
5510


30
.
8446
%


普通合伙人


2


董霖


29.41
43


16.3323%


有限合伙人


3


叶新江


22.6910


12.5992%


有限合伙人


4


毕树超


5.8829


3.2665%


有限合伙人


5


葛欢阳


5.0425


2.7998%


有限合伙人


6


陈津来


4.8744


2.7065%


有限合伙人


7


孔祥清


4.2020


2.3332%


有限合伙人


8


章玉珍


4.2020


2.3332%


有限合伙人


9


沈欣


3.3616


1.8665%


有限合伙人


10


江婷婷


3.3616


1.8665%


有限合伙人


11


刘宇


3.361
6


1.8665%


有限合伙人


1
2


袁凯


3.0255


1.6799%


有限合伙人


1
3


周程


3.0255


1.6799%


有限合伙人


1
4


傅煜


2.1010


1.1666%


有限合伙人


1
5


李柳音


2.1010


1.1666%


有限合伙人


1
6


徐峥


2.0170


1.1199%


有限合伙人


1
7


费晶晶


2.0170


1.1199%


有限合伙人


1
8


申宪辉


1.6808


0.9333%


有限合伙人


19


孙泉


1.6808


0.9333%


有限合伙人


2
0


郑书磊


1.680
8


0.9333%


有限合伙人


2
1


杨秋实


1.6808


0.9333%


有限合伙人


2
2


陈建斌


1.6808


0.9333%


有限合伙人


2
3


王光明


1.6808


0.9333%


有限合伙人


2
4


柯国锋


1.2606


0.6999%


有限合伙人


2
5


郑威


1.2606


0.6999%


有限合伙人


2
6


陈文容


1.2606


0.6999%


有限合伙人


2
7


尹雅露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2
8


刘进学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29


宋明辉


0
.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3
0


张瑶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3
1


邬星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3
2


张路杰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3
3


雷廷学


0.8404


0.4666%


有限合伙人


3
4


乔亚博


0.6723


0.3733%


有限合伙人


3
5


赵春月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3
6


盘英姿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3
7


张立钢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3
8


刘永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39


卞泽鑫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4
0


齐龙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4
1


凡小波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4
2


李颖莹


0.4202


0.2333%


有限合伙人


4
3


何瑞纷


0.0840


0.046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80.0992


100.0000%


——




3、 藤岩投资注册资本增加


2018

3

2
7
日,
藤岩投资注册资本由
7,600
万元增加至
9,600
万元


增资

成后,
藤岩投资
基本信息如下:


藤岩投资现持有
上海

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
2
018

3

2
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7838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常春藤投资有
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3
幢二层
A273

;合伙期限:
2
014

2

2
7
日至
2024

2

26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管理。【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藤岩投资合伙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上海常春藤投资有限公司


100
.0000


1.04
00
%


普通合伙人


2


翁吉义


2
,
600.0000


27.0800
%


有限合伙人


3


德清朴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
,
000
.
000
0


20.8300
%


有限合伙人


4


殷萍萍


1
,
300.0000


13.5400
%


有限合伙人


5


金锋


1
,
200.0000


12.5000
%


有限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6


周建民


600.0000


6.2500
%


有限合伙人


7



利兵


500.0000


5.2100
%


有限合伙人


8


邝卫东


500.0000


5.2100%


有限合伙人


9


上海创智南峰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500.0000


5.2100%


有限合伙人


10


杭州奇熙尚雅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300.0000


3.12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9,600.0000


100.0000%


——




4、 银江创投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2018

3

27
日,银江创投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严思恩变更为侯晓晨


变更
完成后,银江创投基本信息如下:


银江创投现持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912870L);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银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2号7幢2楼东;合伙
期限:2014年11月7日至2029年11月6日;经营范围:服务: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江创投合伙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浙江银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2.50
00
%


普通合伙人


2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8
,
000


70.00
00
%


有限合伙人


3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基金管理中心


5,000


12.5
00
0%


有限合伙人


4


银江资本有限公司


3,000


7.50
00
%


有限合伙人


5


杭州科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
,
000


5.00
00
%


有限合伙人





6


浙江银江孵化器有限公司


1,000


2.50
00
%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0
,
00
0


100.00
00
%










六、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
起人股东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优先权、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
权利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
除发行人
经营范围发生一次变更
外,
发行人子公司
、孙公司
的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18

4

1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变更经
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

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
品、通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增值电信业务
,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批发、零售:通讯设备(除专控),数码产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
8

4

23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发
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面向移动开发者的第三方消息推送服
务和面向广告主的移动互联网精准营销服务
,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
5
年度

201
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1
-
3



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77,680,337.21


176,908,365.96


332,970,763.55


132,685,413.31

,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


100
%

发行
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


及一期

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
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形。



(四)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目前持有的与其生产相关的业务资质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目前持有浙江通管局于
2017

10

27
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
B2
-
20150245
),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
围:不含信
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
,有效期至
2020

7

13
日。



2
、发行人目前持有工信部于
2017

8

23
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B2
-
20150474
),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全国,有效期至
2020

7

8
日。



3
、杭州云盟目前持有浙江通管局于
2017

8

4
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
B2
-
20170411
),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不含信
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
,有效期至
2022

5

7
日。



4
、北京云盟目前持有北京通管局于
2017

6

14
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
B2
-
20170807
),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含文化;



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
,有效期至
2022

6

14
日。



5
、北京云盟目前持有北京市文化局于
2018

1

25
日颁发的《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编号:京网文
[2016]5803
-
765
号),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
游戏产品,有效期自
2016

11

3
日至
2019

11

2
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外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方毅
未发生变
化。



201
8

1

1
日至
201
8

3

31
日期间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未发生变化。



2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
8

3

31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的子公司、孙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1
8

3

31
日,发行人
的子公司、孙公司未发生
变化。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董事会
成员未发生变化




2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监事会
成员未发生变化;



3
)截至
201
8

3

3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未发生变化




5
、其他重要关联方



1
)截止
201
8

3

31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外,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欣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持股
20%
以上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个众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2


深圳个联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3


天津体迷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4


宁波分个(已注销)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信互动持股
30%
的企业


5


杭州犀照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6


杭州榴莲熟了科技有限公司
(已注销)


实际控制
人间接控制的华旦丹阳持股
20%
的企业

已将持股全部转让给无关联方


7


杭州留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华旦投资持股
20%
的企业


8


五巴巴(上海)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沈欣曾持股
23%
的企业,已将持股全部转
让给无关联方





2
)截止
201
8

3

31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外,
5%
以上股
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持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