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每日互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shen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 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25 号 A 楼西区 418 室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发行概况 发行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 019 年 3 月 1 2 日 发行股份数量 不超过 4,0 1 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 。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 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 1 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 意向 书签署日期 2 019 年 3 月 4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 一、 发行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1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1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本 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二、 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和一致行动人沈欣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 “ 锁定期 ” )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 “ 发 行价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年减持总 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股份数额不包含本人在 此期间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得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4 、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5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以下称 “ 违规减持所得 ” )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6 、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 (二)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承诺 1 、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 “ 锁定期 ” )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 “ 发 行价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 、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 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以下称 “ 违规减持所得 ” )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5 、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 人在公司 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三)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 投资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 “ 锁定期 ” )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减持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 。减持股份 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价 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四)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赛富投资、信天商务、刘炳海、西藏唯品会、伯乐锐金、凯峰投资、 海通开元、何春虹、夏旦、墨白坤元、万汇金荣、银江创投、经合墨白、三花控 股、凯致投资、群新投资、夏个旦、尚志强、初石投资、追远财富、彭炫皓、海 新先瑞、海通元睿、海通临云、万汇金轩、墨白创同、伯乐宏图、常春藤、众创 永联、墨白尚同、陈奎军、杨兴武、鲁周毅、凯襄投资、藤岩投资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 / 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 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 / 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以及作为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监事董霖、孔祥清,高级管理人员叶新江、章玉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 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 、在 上述锁定期或锁定期满后本人 职务 发生变更或 离职 的,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 。 三、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 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公 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启用的《浙江 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和现 金分红政策如下: 1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 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2 、 利润分配 方式 ( 1 ) 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 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及其他合法的利润分配方式; ( 2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 3 )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 》 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的 将 结合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 4 ) 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3 、 利润分配条件 ( 1 ) 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的,应当遵循以下 实施 差异化 现金分红 政策 :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D.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2)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下同): A.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且超过 3 , 00 万 元 ; B. 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等累计支出 达到 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的 20 % ; C. 当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以上; D.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E.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 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金额不少于当年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 期利润分配;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3)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5 、 利润 分配 方案的 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 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外部监事(如 有)应对此发表意见。 6 、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 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 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7 、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 配政策拟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及透明。 四、 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 的条件 和主体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 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 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 、 公司回购股份 ( 1 ) 公司将 根据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定 ,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 法律 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 ( 2 )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票使用的资金 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 总 股本的 5 % (多次触发,合计算),回购 价格不超 过每股净资产 ; ( 3 )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额。 2 、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 1 ) 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 “ 启动条件 ” 再次被触发,且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资金额度,则由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 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 ; ( 2 )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将 根据《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 法规定 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 或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 认可的方式 进行 增持 ,每 一 会计年度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所 使用 的资金额 以 下列 标准 孰 高为准: 不低 于现金分红(税后)的 10% 但不超过 3 0 % ,或不 低于 1 , 00 万但不超过 3 , 00 万 元人民币 。超过 此标准的, 所 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不再 继续实施, 十二个月 后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情形 的,按此标准继续执行 ; ( 3 ) 增持 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 3 、 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酬的 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 ( 1 ) 若公司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一年内 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 “ 启动条 件 ” 再次被触发,且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 超过其资金额度,则由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公司 股份 ; ( 2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将 根据《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 律法规定 通过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进 行 增持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将不少于该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总额的 20% , 不超过 50% ,超过 此标准的, 所 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不再 继续实施, 十二个月 后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情形 的,按此标准继续执行 ; (3)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 1 、 公司 回购 股份 ( 1 ) 公司 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将在 2 个 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并 在 5 个 交易日内 与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商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 ; ( 2 ) 公司 董事会应在提示性公告 发布 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 决议,并在决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 公告 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 同时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股份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不高于 每股净资产) 、回购方式、完成时间等; ( 3 )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 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 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通知债权人; ( 4 ) 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次日 启动回购措施 。公司应在规定 的完成时间 后 2 个 交易 日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 2 、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增持 股份 ( 1 )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启动 股价稳定 措施时,在启动条件满足后 5 个 交易 日内 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计划,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 2 ) 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 完成时间等; ( 3 ) 在发行人披露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 1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 股价稳定 措施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 启动条件满足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根 据 有关规定发布 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公告 ; ( 2 ) 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增持 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每股净资产)、增持方式、完成时间等; ( 3 ) 在发行人披露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四)稳定 股价 措施 的 期限 、 中止 和 恢复 ( 1 ) 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相关责任主体应 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 的责任和义务触发之日起算; ( 2 ) 在当次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任 一日收盘价 高 于 每股净资产 时,相关 责任主体 可 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 并 由公司进行 公告 ; ( 3 ) 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 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五)其他要求 1 、 公司稳定 股价回购股份 其他 要求 ( 1 )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不 符合 前 款 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 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2 、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人 或董事、高级 管理 人员 增持 股份要求 ( 1 ) 为 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增持应 不会 导致公司 不符合 上市 条件; ( 2 ) 增 持 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 / 一致行动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内幕交 易。 (六)未 实施 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 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 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则: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暂不领取公司分红,不转让其所持股份直至 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3、公司将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停发其薪酬或津贴,或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申请调减或暂不领取 薪酬或津贴直至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不免除前述义务; 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稳定前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 之前签署相关承诺函。 五、 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 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测试到实际投入运营 并释放利润需要 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收益,公司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存在 被摊薄的风险。 具体分析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六、 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后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4、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 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1 、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3 、如果中国证监 会 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在中国 证监会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 作出 最 终认定或 生效 判决后, 促使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进行 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果中国证监 会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作出的有效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 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证明没有过错或证监会 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在证监会作出的有效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证明没有过错或证 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 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保证自愿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由本公司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5、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6、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股东暂停发放股息、红利,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保障;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毅保证,将严格履行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 替代性承诺;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 、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 4 、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八、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保荐机构对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成长性 风险、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风险、数据资源安全风险、业务违规风险等, 公司已经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发行人竞 争优势、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和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 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 九、 特别风险提示 (一)成长性风险 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从 201 6 年 的 17 , 690.84 万元 增长到 201 8 年的 53,930.87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74.60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从 201 6 年 的 3,430.40 万元 增长到 201 8 年的 24,878.6 万元 。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保持较快增长,但公司未来能否保持续成长仍然受到宏 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市场 推广、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 缓、业绩下滑甚至亏损。 因此,公司存在着成长不能达到预期或经营业绩增长放缓、业绩下滑甚至亏 损的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二)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风险 公司通过向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第三方消息推送服务,覆盖了大量移动终端 和活跃用户。基于合并推送链路、监测推送效果、控制推送频次、提高推送精准 度的需求,在用户授权后,公司需对终端设备的部分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数据信息 进行记录与分析。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公司不会谋求设备信息与用户身份的关联, 使得这些信息无法用于识别、确认或关联至某个特定用户。虽然公司一贯重视信 息数据的保护并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和操作流程,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 一旦公司员工或数据合作方、客户基于自身原因造成了信息的不当使用,将会对 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数据资源安全风险 公司是一家基于大数据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利用大数据能力 提供面向移动应用开发者的技术服务、面向广告主的移动互联网营销服务,以及 面向其他垂直领域客户的数据服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获取 了终端设备的相关数据。对于获取的数据,公司建设了数据管理中心机群,公司 采用了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技术,以保障数据资源存储、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 但如果公司受到互联网上的恶意软件、病毒的影响,或者受到黑客攻击,将会影 响公司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导致公司信息数据资源泄露、损失,从而可能会 损害公司的市场声誉,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业务违规风险 公司从事的移动互联网营销业务属于互联网广告形式,受相关法律、法规的 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016 年 7 月 4 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相关概念进行了清晰 界定,并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若广告发布、经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则将可能受 到包括罚款、停止相关广告投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广告内容违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但是,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仍存在因广告内容审核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受到罚款、行政处 罚, 或导致公司形象受到损害、广告客户流失和广告收入下降等风险。 十、 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经营模式、主要 服务销售规模和定价水平、媒体流量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方面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019 年 1-3 月,公司预计收入规模将保持平稳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规模与 2018 年 4 季度环比保持稳定,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下降 10%左右。 2019 年 1-3 月预计净利润同比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主要是受宏观经济影响,2018 年下半年我国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同时各大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成为常 态,包括电商在内的众多互联网行业企业的经营趋于收缩和稳健,“双十二”、 元旦等节日活动的营销预算缩减,推广力度不及上年度同期,导致公司轻推送等 相关业务的盈利受到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相关业绩波动风险。 目 录 发行概况 .. .. .. .. 2 声 明 .. .. .. .. 3 重大事项提示 .. .. .. .. 4 一、 发行方案 .. .. .. .. 4 二、 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 向承诺 .. .. .. .. 4 三、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8 四、 稳定股价的预案 .. .. .. 11 五、 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 .. 15 六、 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 .. .. 16 七、 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18 八、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 .. .. 19 九、 特别风险提示 .. .. .. .. 20 目 录 .. .. .. .. 22 第一节 释义 .. .. .. .. 27 一、 常用词语释义 .. .. .. .. 27 二、专用技术词语释义 .. .. .. 32 第二节 概览 .. .. .. .. 36 一、 发行人简介 .. .. .. .. 36 二、 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 37 三、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 .. 37 四、 募集资金用途 .. .. .. .. 38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 40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 40 二、 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 .. 41 三、 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 .. 43 四、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 .. 43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 .. .. 44 一、 行业风险 .. .. .. .. 44 二、 经营风险 .. .. .. .. 44 三、 财务和税收风险 .. .. .. 49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 .. .. 51 五、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 .. .. 52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44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54 二、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 .. .. 54 三、 公司自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最近一年内收购兼并情况 .. 63 四、 红筹架构的设立与拆除 .. .. .. 66 五、 发行人组织结构 .. .. .. 87 六、 发行人控股、参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 .. 88 七、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88 八、 发行人股本情况 .. .. .. 88 九、 发行人员工情况 .. .. .. 114 十、 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 承诺情况 .. .. .. .. 147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 .. .. 150 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服务概述 .. .. 150 二、 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 .. .. 150 三、 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 .. .. 230 四、 发行人的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 .. 241 五、 发行人拥有的与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源要素情况 .. .. 246 六、 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情况 .. .. .. 246 七、 发行人的技术研发情况 .. .. .. 261 八、 境外经营情况 .. .. .. 262 九、 未来发展与规划 .. .. .. 280 第七节 同业 竞争与关联交易 .. .. .. 283 一、 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 .. .. 283 二、 同业竞争 .. .. .. .. 284 三、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 .. 286 四、 关联交易 .. .. .. .. 286 五、 其他相关交易 .. .. .. 356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 .. .. 283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 .. 362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 .. 374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 .. .. .. .. 385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情况 .. 386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签订协议或承诺情况 .. 38 六、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 .. 38 七、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 .. .. 390 八、 对内部控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及注册会计师鉴 证意见 .. .. .. .. 394 九、 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 394 十、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 .. .. 394 十一、 公司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制度安排及执行情 况 .. 394 十二、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 .. .. 396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 .. 362 一、 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 .. .. 39 二、 审计意见 .. .. .. .. 406 三、 审计基准日至招股 意向 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 407 四、 影响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主要因素,以 及对公司具有核心意义、或 其变动对业绩变动具有较强预示作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指标分析 .. 407 五、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报表编制的范围及变化情况 .. 41 六、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 .. 412 七、 税项 .. .. .. .. 434 八、 分部信息 .. .. .. .. 437 九、 非经常性损益 .. .. .. 437 十、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 .. .. 439 十一、 盈利预测 .. .. .. .. 441 十二、 股份支付 .. .. .. .. 441 十三、 承诺、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他重 要事项 .. 441 十四、 盈利能力分析 .. .. .. 442 十五、 财务状况分析 .. .. .. 519 十六、 现金流量分析 .. .. .. 550 十七、 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 553 十八、 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 .. 557 十九、 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 .. 559 二十、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 .. 563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 564 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运用计划 .. .. .. 564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 565 三、 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 584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 .. .. 586 一、 重要合同 .. .. .. .. 586 二、 对外担保情况 .. .. .. 586 三、 诉讼及仲裁事项 .. .. .. 590 第十二节 有关声明 .. .. .. 591 一、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 591 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 .. 59 三、 发行人律师声明 .. .. .. 602 四、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及承诺 .. .. 603 五、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 .. .. 604 六、 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及承诺 .. .. 605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 .. 606 一、 本公司的备查文件 .. .. .. 606 二、 备查文件查阅时间 .. .. .. 606 三、 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 .. .. 60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 招股意向书 中,除非文义另指,下列词语或者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常用词语释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每日互动 指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 发行、 本次发行并 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每日互动有限、有限公 司 指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前身 个推集团 指 红筹架构下包括每日互动、个信互动、个信开曼、个信香港 等境内外主体在内的统称 每日互导 指 杭州每日互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每日互动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 每日科技 指 杭州每日科技有限公司 , 每日互动有限 原 股东 个信互动 指 个信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每日互动有限 原 股东 每日轩昂 指 每日轩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 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 现已注销 杭州个云 指 杭州个云科技有限公司 我了个推、持股平台 指 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为 落实 原 红筹架构下 ESOP 而设立的境内持股平台 Gexin ( Hong Kong )、 个信香港 指 Gexin ( Hong Kong ) Limited ,即个信(香港)有限公司 Gexin Holding 、个信开 曼 指 Gexin Holding Inc. ,即个信开曼公司 禾裕创投 指 北京禾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鼎鹿中原 指 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信天商务 指 北京信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赛富投资 指 厦门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凯峰投资 指 上海凯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夏旦 指 杭州夏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三花控股 指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重庆 唯品会 指 重庆唯品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 原 股东 西藏唯品会 指 西藏唯品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追远财富 指 北京追远财富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伯乐锐金 指 北京伯乐锐金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 股东 鸿傲投资 指 上海鸿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万汇金荣 指 北京万汇金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 股东 海新先瑞 指 杭州海新先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海通元睿 指 深圳海通创新元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海通临云 指 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 公司股东 群新投资 指 上海群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海通开元 指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夏个旦 指 杭州夏个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凯致投资 指 杭州凯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墨白坤元 指 广州墨白坤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银江创投 指 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 股东 经合墨白 指 杭州经合墨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初石投资 指 初石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万汇金轩 指 深圳万汇金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 股东 墨白创同 指 广州墨白创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伯乐宏图 指 北京伯乐宏图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为公司 股东 常春藤 指 上海常春藤数字与传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司股东 众创永联 指 北京众创永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墨白尚同 指 广州墨白尚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凯襄投资 指 上海凯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藤岩投资 指 上海藤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上海个众 指 上海个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宁波分个 指 宁波分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 个联 指 深圳市个联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个房 指 杭州个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独角兽 指 杭州独角兽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 全资 子公司 杭州云盟 指 杭州云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北京云盟 指 北京云盟数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北京八爪鱼 指 北京神奇八爪鱼数据有限公司, 曾经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现 已注销 上海蓝豹 指 上海蓝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体迷 指 天津体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应景 指 杭 州应景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云深 指 杭州云深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杭州阶形 指 杭州阶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个园 指 杭州个园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数字天堂 指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华旦投资 指 杭州华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旦丹阳 指 杭州华旦丹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华旦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华旦碧峰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旦碧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花贝投资 指 杭州花贝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湾西科技 指 杭州湾西科技有限公司 梦凯网络 指 杭州梦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盈 指 杭州美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冠 指 浙江东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梦凯友名 指 北京梦凯友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五巴 指 五巴(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酷秀网络 指 杭州酷秀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分众 指 上海分众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分众传媒 指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鼎开互联 指 北京鼎开互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下秀科技 指 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快 乐阳光 指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MERIT 指 M erit S hine I nvestments L imited , BVI 公司 GROUP 指 G roup G lory L imited , BVI 公司 BEST 指 B est R ace I nvestments L imited , BVI 公司 TALENT 指 T alent P ool I nternational L imited , BVI 公司 ESOP 指 Company’s 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个信开曼就员工期 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激励计划 Codex 指 Codex Group,Inc. ZHIFU 指 ZHIFU INTERNATIONAL CAPITAL LIMITED Sina Hong Kong、新浪 香港 指 Sina Hong Kong Limited,投资个信开曼的新浪境外主体 新浪 指 Sina Corporation(NASDAQ 股票代码:SINA)及其控制的 主体 指 Weibo Corporation ( NASDAQ 股票代码: WB ) 及其控制的 主体 微博 指 Weibo Corporat ion 旗下推出的社交网络平台 北京微梦 指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微梦中国 指 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新浪网中国 指 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新浪互联 指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星潮闪耀 指 星潮闪耀移动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Baidu Holdings、百度控 股 指 Baidu Holdings Limited,投资个信开曼的百度境外主体 百度,百度集团 指 Baidu, Inc.(股票代码:BIDU)及其控制的主体,包括但不 限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 技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小 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 百度网讯 指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 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 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百度时代 指 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小度互娱 指 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WI Harper、中经合 指 包含 WI Harper Fund VII L.P.,WI Harper Fund VII-A LP, WI Harper Fund VII QP LP,投资个信开曼的中经合境外主体 Perfect Dragon、去哪儿 指 Perfect Dragon Investments Limited,投资个信开曼的去哪儿 境外主体 SAIF Hong Kong、赛富 香港 指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 Limited,投资个 信开曼的賽富境外主体 立元投资 指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悠然科技 指 杭州悠然科技有限公司 思元投资 指 厦门思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友盟推送 指 北京锐讯灵通科 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极光推送 指 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 品 小米推送 指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华为推送 指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阿里云推送 指 Alibaba Cloud Mobile Push ,内部产品代号 Ago , 阿里巴 集团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信鸽推送 指 腾讯 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百度云推送 指 百度 旗下的手机消息推送产品 品友互动 指 品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米科技 指 有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