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惠添益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15:40:09 中财网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
2月
4日证监
许可2015【2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年
7月
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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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
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月
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8年第
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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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风险揭示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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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华
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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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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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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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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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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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
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
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
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
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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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
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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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
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
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
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
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
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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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
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
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

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
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
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谢冰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12月加入银华基
金,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0日起兼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4日起兼任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及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彬女士:学士学位;2008年至
2015年
4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6年
3月
7日起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0月
17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16日起兼任

12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6年
7月
21日至
2017年
9月
4日。


洪利平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7年
2月
28日至
2018年
10月
17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
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
资经理及
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
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
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
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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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
10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
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
工作)。2016年
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限公司,历
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
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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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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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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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2)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13)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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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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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
进行一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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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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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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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年
12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158

联系人:董雁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管理
4个中
心。截至
2018年
12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2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
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客户交易资金等多种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
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资金等创新产品业务,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商业银行、PE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包商银行托管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等。包商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1)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我行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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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提高经营效
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资产托管部监察稽核中
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中心、各室、各岗位、各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包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
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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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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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其他销售机构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网址
www.bsb.com.cn

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楼
联系人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
6或
400-66-95156转
6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200120)
联系人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网址
www.e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网址
www.1234567.com.cn

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9层
联系人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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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7771网址
t.jrj.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网址
licaike.hexun.com

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网址
www.yingmi.cn

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4层
A428室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网址
fund.jd.com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号
联系人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网址
www.suning.com

1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联系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网址
www.gomefund.com

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网址
www.fengfd.co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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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栋
E-403
联系人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网址
www.simuwang.com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望京
SOHOT3A座
19层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联系人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网址
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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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联系人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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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2月
4日证监许可2015【211】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6年
7月
15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260,047,817.9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335户。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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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年
7月
21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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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
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8月
1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8月
1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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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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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
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6、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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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2,000,000.00份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未出现征收
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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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1,000.00元。



4: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000.00元;其剩余基金份额为
901,000.00份。



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00元。



6: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0×(10,000.00/1,000,000.00)]×1.00
=9,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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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份基
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9,990.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

规模限额的。

7、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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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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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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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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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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