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00:25:36 中财网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29



重要提示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429号文注册。

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
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本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稳鑫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中共党员,硕士,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
行办公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
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
委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
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
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
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
商会常务副会长,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
三梯队干部班”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
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
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股改
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
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
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
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
助理、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MBA、EMPACC。现任武汉钢
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
助理会计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
宝钢成本管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
宝钢股份成本管理处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
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
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不锈钢分公
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副总
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营
财务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
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委员。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
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
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
副科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
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
务行业合伙人。


刘 斐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和创新教
育基金(筹)合伙人。曾任上海国和现代服
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
始合伙人,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海东新
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
银行与新鸿基合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




发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马晨光

独立董事



致公党党员,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协力律
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上海市浦东新区副
主委,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复旦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华东政法
大学校外兼职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职
教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副会
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
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港财
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算统
计处处长,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理,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执行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杨爱民

监事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
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
格(CIM)。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

2002年加入本公司(筹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
理、交易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
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
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
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安 昀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担任策略研究工作,2008年11月加入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
和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9月6




日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基
金经理。2016年9月8日重新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陆莹

现金理财
部总监、基
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今

管理学学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7月
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基金事务
部基金会计,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主管,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总监,现任现金理财部总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长信稳
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安昀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家春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虎

养老FOF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精选
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价值蓝筹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兼量化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医疗保健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消费精选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多策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秦娟

混合债券部总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欣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卢靖

战略与产品研发部总监

宋海岸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长
信先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
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
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
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
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长信直销柜台委托方式,不开通网上交易。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100号50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姜亚萍

蒋燕华(蒋燕华、蔡玉
芝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429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
共募集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
3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
年1月19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即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为2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6日的2
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2018年6月7日至2018
年9月6日,以此类推(以上期间不代表真实情况,具体将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为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开放期


内本基金接受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
月7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万≤M<500万

0.015%

M≥500万

0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0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个月

1.5%

Y≥3个月

0



注:Y为持有期限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6、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20=47,245.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245.05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2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2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规定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7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70%的前提下,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延长的开放期内
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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