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式召开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 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3月 6日起至 2019年 4月 7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3月 6日,即在 2019年 3月 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 2019年 3月 6日起, 至 2019年 4月 7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 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 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 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 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 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5日 ?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及程序详见《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 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5日 ? 附件二: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 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 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 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4月 7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 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 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考虑到本基金的运作情况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届时,本基金不再办 理赎回等业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做好相关安排。 二、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 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1)《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中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 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保 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 《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 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布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此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 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 赎回。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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