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增益三年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14:21:13 中财网

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1655号),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9
一、绪言
本基金经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1655号),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增益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5、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职。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历任中国远洋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第三届副会长。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第十届、
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
融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创系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
频道评论员,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
市、西安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广安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
省政府经济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理学硕士。8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
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在
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
年10月至2012年8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年8
月至2015年2月就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12年8月至2015
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9
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2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年5月29日起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月6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
月21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起任兴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聚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17日起任兴业增益五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9月6日
任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5日起任兴业
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启
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0日起任兴业增益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陈子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兼海外投资部(筹)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
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
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
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许野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27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655号)。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7年1月13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7年1月17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00,005,036.9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5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即2017年2月28
日至2020年2月27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9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
月19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为止。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1)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且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赎回
费率为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701.79/1.016=
48,919.0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
则可得到48,919.08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10元,
赎回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1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00×1%=111.00元
净赎回金额=11,100.00-111.00=10,989.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除第(3)款的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
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2)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自上而下地
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
国债之间利差(可转换债券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
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
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
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9)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
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
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7,029,500.00

87.81



其中:债券

187,029,500.00

87.8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500,228.50

10.0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71,265.29

0.13

8

其他资产

4,198,335.09

1.97

9

合计

212,999,328.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31,914,500.00

15.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628,000.00

66.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628,000.00

66.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487,000.00

6.81

9

其他

-

-

10

合计

187,029,500.00

87.9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404

18农发04

400,000

40,100,000.00

18.86

2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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