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东方财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16:02:01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9-006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于2019年3月4日17: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已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现场送达、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六人,实
到董事六人,公司董事长其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
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现根据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并逐
步完善内部控制,并且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合理的,执行是有
效的,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能够达到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在所有重大
方面,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
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958,695,412.88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3,369,158.7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23,013,744.38元,减去2018年上半年分配利润85,775,594.36元,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412,564,404.20元。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同时给投资者以持续回报,遵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拟提出公司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及利润分派预案为:

1、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2、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度权益分派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销售”。增加后
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


营许可证为准),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咨询服务,计算机
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
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计算
机软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公司法》(2018年修订),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
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
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
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
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计算机软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
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外,与关联人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外,与关联人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
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
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
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
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
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
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
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
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
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结合《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及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结合《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及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银行授信、借款预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19年度(自本项议案获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日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天基金”)向银行申请授信,及银行向天天基金提供借款等额
度最高不超过70.00亿元,期间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为天天基金前述银行
授信及银行借款等提供担保。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2019年度上述预计
银行授信、借款及相关担保的合同谈判签署等具体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的议
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将名下部分房产抵押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用于申请不超过7.00亿元银行综合授
信及贷款,抵押期限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
满之日止,实际授信及贷款情况以招商银行审批为准。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陶涛先生因身体原因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选举陈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总经理陶涛先生因身体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其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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