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鑫利半年定开债: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14:31:24 中财网

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本基金由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2月
19日证监许可【
2018】2109号文变更注册,并依据
2019年
1月
29日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治鑫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自
2019年
3月
7日起,《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产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
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
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30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0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天治鑫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设立日期:2003年
5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赵正中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出资
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
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务员、研发部经理、深圳子公
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
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信
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现任观
涛中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

王明义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吉林省白山市房产局技术员、建设银行
白山市支行科长、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保险行业协
会中介部主任。现已退休。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副
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目部、证券部、计划财务部、
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


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许家涵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文学双学士,2005年起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资金
部,2007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监,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向桂英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8年。2010年
11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副总监,自
2015年
3月
16日起任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7日至
2018年
7月
27日,王洋女士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徐克磊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
监许家涵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尹维国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
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
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
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
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
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
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
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
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

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
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
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
运作的情况。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
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
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
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亿元。2018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
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
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
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
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
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
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
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
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
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
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
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洪韦芸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 021-52822063
传真
: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
: 021-65370077
传真
: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1)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0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桂平路
391号新漕河泾国际商务中心
A座
5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
: 021-64389188

传真
: 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
: 010-56075718
传真
: 010-677667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电话:021-60374960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黄宇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52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11月
1日至
2016年
11月
3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7日生效。

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
间自
2018年
12月
26日起至
2019年
1月
28日
17:00止(以本公司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9年
1月
29日表决通过了《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内容包括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年
3月
7日起,《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认购的最低限额

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
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0%
100万元≤
M<300万元
0.4%
300万元≤
M<500万元
0.2%
M≥500万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60%,则该投资人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400=9,558.0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


则其可得到
9,558.04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
则其可得到
9,615.38份
C类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0.1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6、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元。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3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7、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对于其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
分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信、电子
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
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和判
断,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
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
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
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

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例,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
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
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
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
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
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
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
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资金利率、信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势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
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②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其基本理念是,
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从上述影响因素入手,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
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
损失。

③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能发生的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
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各类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
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④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
款,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
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产销数据、融资能力等方面;定性分析主要用于
分析行业前景、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
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
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
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
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产品。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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