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00:01:18 中财网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明书(更新)










0
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4

24
日证监许可【
2017

60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7

7

25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1

2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8

12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泓利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泓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
9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
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0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
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
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9

01

25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
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
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
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
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
、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
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
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12

31
日,公司有员工
445
人,其中
68.5%
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
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2005

4
月至
2014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麦陈
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
深圳市中心支行
)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
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
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
(CFO)
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
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
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
(
上海
)
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
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
2015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
1998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
2014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2009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000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1
)钟智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上海新世纪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5

5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

6
月至
2009

3
月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08

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09

6
月至
2012

12
月任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12
月至
2014

6
月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3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3
月至
2018

7
月任富国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5
月起任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月起任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起任富国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6
月至
2018

12
月任富国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6
月至
2018

7
月任富国鼎利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8
月起任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月起任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月至
2018

11
月任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11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11
月至
2018

12
月任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
月起任富国新优选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2
月起任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3
月起
任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武磊,博士,
2011

7
月至
2012

3
月任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
2012

4
月至
2013

7
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3

8
月至
2014

10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
2014

11
月至
2016

12

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

12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6
月起
任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7
月起任富国泓
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7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9
月起任富国中债
-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
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
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
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
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
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
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12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
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和“
S
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23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
-
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3
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4

24
日证监许可【
2017

60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6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1,659,995,000.00
份,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
间未产生利息
。合计共募集
1,659,995,000.00
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
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7

25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2017

9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并于
2017

9

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前端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
08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0
5%


M≥500
万元


1000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0%


7
日(含)
-
30



0.10%


30
日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销售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
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