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8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5 】 1950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 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 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 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 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 9 年 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23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 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久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52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 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 A 栋 101 - 120 室、 201 - 222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7383 9 99 联系人: 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 分别 占 注册资本的 26% 、 25% 、 25% 和 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 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 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 究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IB业 务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 公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 更名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 任阳富教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 金融教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 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 高科技开 发区 ) 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 、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 助理、行政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 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定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 思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 理、海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 内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 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孟亚强先生,南开大学保险精算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0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2015年8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7日至2018 年11月26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6月7日至今)、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12月26日至今)、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10日至今)、九泰鸿祥服务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1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王玥晰女士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2日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刘开运 先生、刘心任先生 、刘勇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5 年 5 月 加入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刘勇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学士、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8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博时基金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绝对收益部基 金经理,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今)、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今)、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 、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 1 )确保合法合 规经营; (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提高经营效率; (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 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 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 易 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 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 ” 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 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 “ 世界 500 强 ” 最新榜 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 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 “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年度最佳股 份制银行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8923.86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 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 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 A 栋 109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潘任会 电话: 010 - 57383818 传真: 010 - 57383894 邮箱: service@jtamc.com 网址: http://www.jtamc.com/ ( 2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www.jtamc.com/ 2 、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http://www.tfzq.com ( 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 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21 - 8850 网址: http:// www.harvestwm.cn ( 3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9 - 1218 网址: http://www. kstreasur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 A 栋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 010 - 57383913 传真: 010 - 573838 95 联系人: 齐永哲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 1950 号文准予 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 】 2353 号文(《关于九泰久 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 募集期从 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止,共募集 200,072,685.24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0.00 份),募集户数为 323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 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如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追加 申购 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剩 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5%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 Y )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75% 30 日≤ Y<180 日 0.50% Y≥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 在 7 日以上且 少于 3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 (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 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 + 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628 =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 用。基金份额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 × 1.528 =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 152,800.00×0.50% = 764.00 元 赎回金额= 152,800.00 - 764.00 =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