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9年03月07日 00:04:5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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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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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8)



於其他市場發佈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登。


茲載列該公告(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萍

董事長



中國●北京

2019年3月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執行董事為李慶萍女士(董事長)及方合英先生(代行行長職責);非執
行董事為曹國強先生、黃芳女士及萬里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何操先生、陳麗華女
士、錢軍先生及殷立基先生。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9-0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本行”)于2019年3月4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3月7日在北京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
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的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黄芳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
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
Xinhu (BVI) 2018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1笔0.5亿美元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
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3.36亿元,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
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
具体情况如下:


Xinhu (BVI) 2018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Xinhu (BVI) 2018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00%
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黄伟。

公司
注册地址

Ritter House, Wickhams Cay II, PO Box 3170,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
itish Virgin Islands
。该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成立的专门用于发
债的
SPV
公司,无实际营业和财务数据。



截至
2018

9
月末,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1,378
亿元人民币,
2018

1
-
9
月实现营业收入
71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
18
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
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提供1笔0.5亿美元的关联授
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3.36亿元,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
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
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新湖中宝关联
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
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
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
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
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
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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