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惠富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1月 17日证监许可【 2019】8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 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由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等发行人自身的 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成立时间: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年 1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 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 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 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 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 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 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 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 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 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 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82年 1月至 1992年 10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 11月至 1998年 2月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 3月至 2015年 10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年 3月至 1999年 10月任总经理,1999年 10月至 2015年 8月任董事长。2015年 1月至 2016年 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年 3月至 2016年 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年 8月至 11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 11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 记,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5年 7月至 2008年 7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年 7月至 2010年 2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年 3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 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年 4月至 2015年 11月, 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 2月至 2017年 11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7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 2006年 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 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 5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OF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 UNIVERSITYOF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 ROLOFINANCEUNICREDITOITALIANOGROUP–SOFIPA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 LEHMANBROTHERS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 URWICKCAPITALLLP合伙人; 2005-2006年在 CREDIT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SGRSpA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年 6月起任 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总经理。2013年 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 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 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 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 1991年 7月至 1994年 6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任科员。1994年 6月 至 1997年 1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7年 1月至 2003年 1月,在国 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2003年 1月至 2008年 1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 运行部任处长。2008年 1月至 2008年 8月,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08年 8月至 2017年 12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7年 12月至今,在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8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 23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 7月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 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先后任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年起兼任金诚 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年 5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 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工商 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 2014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 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75年 7月至 1991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 9月至 1994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 席代表。1994年 7月至 1999年 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 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0年 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 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 4月至 2012年 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 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86年 6月至 1999年 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 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 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 1月至 2003年 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 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 6月至 2005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 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 9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 会长,2016年 8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年 3月至 2016年 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年 1月至 2016年 11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 5月起兼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94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先后于建设银行辽 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 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 7月至 2007年 3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年 4月至 2008年 2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 务总监。2008年 3月至 2012年 8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年 9月 至 2014年 8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上接 A13版)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 1995年 12月至 2000年 5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年 9月至 2003年 2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 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 2003年 3月至 2008年 1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年 2月至 2008年 8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年 8月至 2014年 3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年 3月 17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 官。 2016年 12月 1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行董事。 2014年 12月起任公 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 1989年 2月至 1995年 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 1995年 6月至 2005年 6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7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监 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 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 理,2008年 4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5月 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5年 9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起任权 益投资总监。 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 1998年 7月至 2001年 3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 理。 2001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2017年 2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 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0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 理经理。 2012年 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 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 19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年 7月至 2000年 4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2000年 4月至 2002年 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 1月至 2005年 7月任职于海康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 7月至 2007年 7月任职于 AIG集团,2007年 7月至 2010年 3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 2010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 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年 8月至 2017年 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2017年 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1月至 2018年 7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 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年 7月至 2014年 2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 等;2014年 2月至 2014年 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年 1月至 2015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 2月至 2016年 3月就职于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7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志翔,学士,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年 7月至 2013年 6月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交易员。2013年 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11月 至 2017年 12月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至 2018年 5月 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起兼任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至 2017年 10月兼任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起兼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起兼 任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起兼任上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至 2018年 8月 任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8月 任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起兼任国泰民安增益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起兼任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兼任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丰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兼任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起兼任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 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 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 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 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 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 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 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 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 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 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 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 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 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 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 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 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 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 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 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 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 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 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 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 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 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 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 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 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 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 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 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 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 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 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 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个职能处室。 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 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8年 12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 计 4686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28381.7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 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 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 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机构名称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 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81号文《关于准予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四、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上接 A14版)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20)/1.00=9,945.5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5.20元,其可得到 9,945.56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10.00份,若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 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对持有时间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时间长于或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 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80=8,81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8,812.3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相应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1.50%=187.50元 赎回金额=10,000×1.25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 12,312.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 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 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利 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回购交易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地对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并根据预测确定相 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 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 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 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 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利率品种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 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 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 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 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5、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 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 信用债券的配置。 6、回购交易策略 回购交易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在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 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