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9:21:25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
公司
以集中竞价
交易
方式回购
A

股份




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客观
判断,

公司

十一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的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回购合
法合规。

本次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
的通
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1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
实施
本次回购有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

对公司价值

认可,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
进一步
建立
、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3

本次回购
方案
具有
合理性和
可行性。

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为
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
元,
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
自有资金,相对公司资
产规模较小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
方案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
同意
本次回购股份并一致
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具备可行性、
必要性
和合理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

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葛明及欧阳辉

20
1
9

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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