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 公司 以集中竞价 交易 方式回购 A 股 股份 方 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 客观 判断, 就 公司 第 十一 届董事会第 五 次会议审议的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 本次回购合 法合规。 本次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 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 的通 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 2 、 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 实施 本次回购有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 其 对公司价值 的 认可,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 进一步 建立 、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3 、 本次回购 方案 具有 合理性和 可行性。 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为 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 元 且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 元, 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 自有资金,相对公司资 产规模较小 。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 方案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 同意 本次回购股份并一致 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具备可行性、 必要性 和合理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 独立董事: 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葛明及欧阳辉 20 1 9 年 3 月 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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