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3月14日 09:30:23 中财网

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证监许可[2018]
1724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草
案)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招募说明书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
赎回本基金。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六、风险揭示..........................................................................................................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1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二、备查文件....................................................................................................117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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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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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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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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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时长为
5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
的次日


38、三个月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3个
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
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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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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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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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兼总经理,硕士。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
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
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
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9年
1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4年
12月
6日至
2017年
11月
7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
部学院教师;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负责人;2006年
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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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商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
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
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
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
理、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
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经理。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
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
2002年至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在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董事长兼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
成员基本情况。

路迹,副总经理,博士。1991年
7月至
1997年
3月曾任职于辽宁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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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贸易公司;1997年
3月至
2002年
9月曾任辽宁国投证券总部部门经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2005年
7月至
2018年
2月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同业机构部业
务经理、处长;自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
曾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
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总监;自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应洁茜,硕士学位,5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自
2018年
1月
9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6日起任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11月
22日起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构成
如下:主任委员楼小平先生,委员周涛先生,委员余春梅女士,委员王刚先生,
委员宫幼林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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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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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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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
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
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
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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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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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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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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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
04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
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
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
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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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
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
8月
18日正式开业,2016年
3月
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

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
4月
21日,首家控
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
4月
10日,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
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
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浙商银行
总资产
1.63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9,059.59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7707.10亿元,比上年末分别增长
6.21%、5.27%、18.60%;不良贷款率


1.14%。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
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位,较上年上升
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0位,较上年上升
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
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年上半年,本集团在“两最”总目标引领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持
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各项资源运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推动高质
量发展。201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65.09亿元,增长
16.19%,年化平均总资产
收益率
0.83%,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82%。营业收入
185.96亿元,增长
3.61%,
其中:利息净收入
126.25亿元,增长
1.94%;非利息净收入
59.71亿元,增长


7.32%。营业费用
55.72亿元,增长
2.59%,成本收入比
28.77%。计提预期信用
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50.78亿元,下降
2.47%。所得税费用
14.37亿元,下

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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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
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年
11月
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6只,规模合计
1104.18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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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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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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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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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0月
26日证监许
可[2018]1724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至
10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开发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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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
1000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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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
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25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

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
50万元

M<200万元
0.4%
200万元

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

费率为
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
99,453.58份基金份

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6



招募说明书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7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
额合计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
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28



招募说明书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时长为
5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
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30



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31



招募说明书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
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
0.6%
50万

M<200万
0.4%
200万

M<500万
0.2%
M≥500万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
1.5%
7天

N<30天
0.7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33



招募说明书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34



招募说明书


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7,934.56份基金份
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份,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其对应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0=105,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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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
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36



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
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
37



招募说明书

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8



招募说明书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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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
40



招募说明书

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
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
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
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