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年 9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10】[1277]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 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通过深入挖掘 新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月 29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 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1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0 五、基金的业绩..............................................................................................................................23 六、基金管理人..............................................................................................................................24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31 八、基金的募集..............................................................................................................................33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二、基金的财产..........................................................................................................................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5 十八、基金托管人..........................................................................................................................5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二十五、备查文件..........................................................................................................................99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 行”)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全 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 监管机构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1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1.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3.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相关基 金募集文件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5 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境外托管人:是指由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 构 50.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运作服务 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51.境外运作平台: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境外进行投资,交易,清算,会计及注册登记等 各项基金运作的操作平台,目前由香港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香港 JF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与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同属于摩根大通集团) 52.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53.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包括但不限 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6 交易 55.估值日: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 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 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 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 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 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 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 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 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 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 7 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 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 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 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 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 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 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 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8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 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成立地对 认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称为“相关事项”) 相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 后果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 担任何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7、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新兴市场主要特殊风险来自国家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海外新兴市场往往正处于 转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变革 或者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这些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同 时,由于新兴市场货币多非国际主流货币如美元和欧元,汇率波动可能较之国际主流货币 波动更大。因此,投资新兴市场可能比投资发达国家有较大的价格波动及流动性较低的风 险。其他风险则包含不同法规结构及会计体系间的差异、因国家政策而限制机会及承受较 大投资成本的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由于过去新兴市场政治和国家信用风险主要 与政府赤字及债务大幅增加有关,因此从观察各国主权评等调整可以大体观察该国信用现 况,以此判断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的大小,本基金将规避投资于发生或即将发生政治 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新兴市场。 针对新兴市场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尽量规避投资低流动性资产;同时,对影响各种金 融投资工具的基础因素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特点,实现对持有资产 的流动性监控与合理调整,尽可能降低流动性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本身法律和会计体系,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兴市场法规体系、会计体系 及限制性政策及其变动进行相机抉择,以减少相关风险和控制成本。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 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 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9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 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 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 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 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 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 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 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 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 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 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 约进行对冲平仓。 10、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 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 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 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 大的损失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通过深入挖掘 10 新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墨西哥、以色列、马 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 克、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 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全球新兴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套利成本和风险较高以及 投资策略等问题,新兴市场表现出非有效性特征,而为全球理性投资者带来投资契机。本 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寻求并确定证券定价偏差,采取价值与动量兼顾的投资策略,合理 利用偏差捕捉多重获利机会,实现非有效市场中的有效管理。 (四)投资策略 新兴市场所属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多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成本低,自然资源丰富, 与发达国家与地区比较,其经济发展速度一般相对较高。本基金将充分分享新兴市场经济 高增长成果,审慎把握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争取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总体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通过考察不同国家 的发展趋势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决定地区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的选 股策略,在对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同时,通过深入研究股票的价值与动量特性,选取目 标投资对象。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资产布局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 益性,并结合现金管理要求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国家与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对新兴市场所处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重点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 11 济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行业景气、劳动力水平等指标,同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股票市 场的整体估值,为估值水平进行排序,选取出具备明显国际比较优势和投资价值的国家和 地区。在行业层面,针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不同行业周期、各国家与地区行业 政策以及不同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加强配置发展前景良好或景气程度上升的行业。 2)价值与动量分析 基于本基金投资理念,主要利用价值及动量指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精选出同时具 备投资价值和趋势明确的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首先基于公司财务数据,运用价值型股 票选股模型,选取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价值型股票的研判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 ratio)、市盈率(P/E ratio)、市值与现金盈利率(P/CE ratio)及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等。利用估值指标对个股排序,精选出预期未来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股票的历史走势,通过分析股票的长期、中期及短期价格变动(Price yield),结合对股价未来走势的预测,筛选出具备明确上升惯性趋势的股票。 3)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本面分析研判市场结构性变化与长期趋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策略模型 的选股结果。国家/地区行业分析师将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特质、企业财务质量、企业 管理能力等,结合具体市场特征优化股票选择。企业经营特质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经营 模式、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财务质量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 企业管理能力分析要点包括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计划实施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等。 4)股票组合构建 股票组合构建将进一步体现本基金投资理念,利用价值与动量择股策略,挖掘多重独 立超额收益来源,同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汇率风险、组合集中度等,优化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构建出能够持续创造超额回报的股票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的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对新 兴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进行分 析的基础上,综合考查利率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对债券内在价值的影响,构建固定收 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本着谨慎原则,进行风险识别,适度参与衍 生品投资。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汇率衍生品: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判 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 指数衍生品:通过分析各市场走势,结合量化模型预测,参与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的 投资,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 12 本基金衍生品投资不表示组合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 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 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 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 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 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 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 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 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 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以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 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 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 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 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 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 资总监严密监控。 (5)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 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 理需求。 13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采取定量风险管理 模式,适时测算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并且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在计算跟踪误差指 标的基础上,对跟踪误差来源按成因进行分解,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 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本基金将组合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根据 跟踪误差的归因分析,及时对投资组合相应环节进行调整,在进行主动管理的前提下,能 够有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股票指数(总回报)。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 75%-95%之间(具体仓位会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 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 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4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 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15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工作日内增加 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日 延长到 3个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产。 (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 融券。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 16 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 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 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 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2、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 “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 证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 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半年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 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调整。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对券商 选择和佣金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勤勉尽责地行使其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权益投资 56,701,893.24 80.03 17 其中:普通股 44,105,800.80 62.25 存托凭证 12,596,092.44 17.78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货币市场工具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80,345.64 19.87 8其他各项资产 71,919.63 0.10 9合计 70,854,158.51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5,724,558.85 37.05 韩国 11,331,809.35 16.32 美国 8,764,533.98 12.62 印度尼西亚 4,886,331.13 7.04 泰国 3,831,558.46 5.52 中国台湾 2,163,101.47 3.12 合计 56,701,893.24 81.66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 18 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商业银行 11,821,738.45 17.03 互动媒体与服务 5,229,789.34 7.53 网络营销与直销零售 4,310,913.17 6.21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4,100,484.10 5.91 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 3,426,187.00 4.93 科技硬件、存储及周边 3,328,523.45 4.79 电力公用事业 2,646,742.21 3.81 保险 2,606,523.15 3.75 建筑与工程 2,302,124.16 3.32 食品 1,925,011.30 2.77 化学制品 1,874,186.27 2.70 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 1,863,430.56 2.68 综合电信业务 1,832,091.81 2.64 建筑材料 1,665,538.01 2.40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1,536,104.73 2.21 电气设备 1,400,461.67 2.02 制药 1,366,968.40 1.97 汽车零配件 782,627.54 1.13 专营零售 758,519.54 1.09 机械制造 693,175.20 1.00 房地产管理与开发 527,101.40 0.76 金属与采矿 353,049.87 0.51 信息技术服务 350,601.91 0.50 合计 56,701,893.24 81.66 注:行业分类标准:MSCI 19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公司名称(英公司证券代所所属数量公允价值(人民占基金 号文)名称码在国家(股)币元)资产净 (中 文) 证 券 市 (地 区) 值比例 (%) 场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香 港 中国 香港 交19,000.00 5,229,789.34 7.53 易 所 2 纽 约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Ltd 台积 电 TSM US 证 券 交 美国 13,600.00 3,445,161.68 4.96 易 所 3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 电子 005930 KS 韩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韩国 13,983.00 3,328,523.45 4.79 4 纽 约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 巴巴 BABA US 证 券 交 美国 3,330.00 3,132,660.28 4.51 易 20 所 5 Korea Electric Power Corp 韩国 电力 公司 015760 KS 韩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韩国 13,000.00 2,646,742.21 3.81 6 香 Ping An 港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 平安 2318 HK 交 易 中国 香港 43,000.00 2,606,523.15 3.75 所 7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 银行 3968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88,000.00 2,213,938.31 3.19 8 Shenzhou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td 申洲 国际 2313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25,000.00 1,944,953.92 2.80 9 China Mengniu Dairy Co Ltd 蒙牛 乳业 2319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90,000.00 1,925,011.30 2.77 10 Lotte Chemical Corp 乐天 石油 化学 011170 KS 韩 国 证 券 交 韩国 1,100.00 1,874,186.27 2.70 21 易 所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年 2月 12日作出的处 罚决定(银监罚决字〔 2018〕1号),本基金投资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股票代码 03968.HK)有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 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 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 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 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 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 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 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 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中国银监会对招商银行上述的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 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万元。 对上述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招商银行前严格执行了对上市公司 的调研、内部研究推荐、投资计划审批等相关投资决策流程。上述股票根据股票池审批流 程进入本基金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并分析。上述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 22 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 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没有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 除上述股票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343.77 4应收利息 2,161.11 5应收申购款 69,414.75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71,919.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②-④ 23 ③ 基金成立日-2011/12/31 -20.80% 1.08% -22.24% 1.49% 1.44% -0.41% 2012/1/1-2012/12/31 20.33% 0.81% 14.87% 0.90% 5.46% -0.09% 2013/1/1-2013/12/31 -2.31% 0.77% -7.83% 0.89% 5.52% -0.12% 2014/1/1-2014/12/31 2.47% 0.67% -4.28% 0.70% 6.75% -0.03% 2015/1/1-2015/12/31 -15.09% 1.94% -11.87% 1.13% -3.22% 0.81% 2016/1/1-2016/12/31 -1.11% 1.06% 15.99% 1.08% -17.10% -0.02% 2017/1/1-2017/12/31 41.70% 0.93% 26.55% 0.63% 15.15% 0.30% 2018/1/1-2018/12/31 -19.65% 1.39% -12.44% 1.08% -7.21% 0.3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年 5月 12日 实缴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 5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 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更 名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 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 24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 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 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 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 队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25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 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 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 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 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26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 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 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27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 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淑婉女士,台湾大学财务金融研究所MBA,自1987年9月至1989年2月,在东盟成衣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专员;自1989年3月至1991年8月,在富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投行部专员;自1993年3月至1998年1月,在光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 理;自1998年2月至2006年7月,在摩根富林明证券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自 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在德意志亚洲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至 2014年6月,在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自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上投摩 根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自2016年9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自2016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 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标普港股 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 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王邦祺先生,其任职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6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朱晓龙,研究总监;孟 晨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张军,投资董事; 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8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9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0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 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 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 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 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31 风险控制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风险管理部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Co., Ltd.) 注册地址: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 办公地址:125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AJ Finsbury Dials, 20 Finsbury Street, London EC2Y 9AQ 法定代表人:Martin Porter 成立时间:1974年 2月 27日 联系人:Anuj Arora 电话:(1) 212 648 0563 传真:(1) 212 648 1984 电子邮件:anuj.x.arora@jpmorgan.com 公司网址:www.jpmorgan.co.uk 摩根资产管理是综合实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全球性金融集团之一的摩根大通集团下 属专营资产管理的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一百五十余年,位居世界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摩根资产管理在各类股票、固定收益、房地产、另类投资、多元资产等领域具有非常丰富 32 的专业投资经验,其目前为全球 3,000多名机构客户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公 司、中央银行等)和数以百万计的私人客户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及理财服务,主要通 过卢森堡的 SICAVs、英国的 OEICs、投资信托及香港注册的 JF基金等进行投资。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Anuj Arora担任新兴市场股票投资团队的投资组合经理。Anuj Arora自从 2006年加入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为全球新兴市场及亚太股票团队构建投资组合和提供数量化资产配 置。此前,Anuj分别在 Mesirow Fiancial担任数量分析师,在 Birkelbach Investment Securities担任分析师。Anuj Arora在 Illinois理工大学取得金融学硕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最近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截止2018年9月30日):1,785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8年9月30日):24.4万亿美元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2.61万亿美元,在超过60个国家经营。 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该 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 —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 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4.2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大的 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 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 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 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 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亚太 33 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0]1277号文),自 2011年 1月 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年 1月 26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49,520,284.0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49,520,284.05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119.0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49,551,403.11份。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1月 3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 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自 2015年 7月 21日起由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变更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变化,亦不涉及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变更,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34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 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35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 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自本次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本年末,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中,由于境外 当地市场假期原因,有可能在当年 12月 24日、12月 31日,将有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 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 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其网站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并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6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 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账户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 于 1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37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1.6%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每笔 1000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七日 1.5%(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