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添富中债1-3年国开债: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8日证监许可【2019】281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是债券基金中投资风险较低的品 种。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 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 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 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督察长。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 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程峰先生,2016年11月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 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 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 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 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 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年3月2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 高级研究学者。现任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理事。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 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 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年出生,厦门 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Saskatchewan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 兼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 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 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 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年12月19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复旦大学 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 室特邀高级研究员,上海政协委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始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 话节目《经济学人》等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等栏目资深评论员。2002-2003年 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年10月20日担任监事,2015年6月30日担任监事会主席。国籍: 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 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 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 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 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 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 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国际金融学硕 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 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 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 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 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 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4月加入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出生,武汉大学金融学 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 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 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国籍:中国,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财务风险经理人(FRM),2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综 合研究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2004年10月28日至2006年11月11日担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5年 10月27日至2006年11月11日担任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4月28日至 2006年11月11日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8月15日至2010年12月 29日担任金元比联宝石动力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3月10 日担任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担 任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月加入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7日至今任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2日至今任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1日至今任汇添富6月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原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3月11日至今任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20日至今 任汇添富美元债债券(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24日至今任添富添福吉祥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6日至今任添富盈润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29日 至今任汇添富弘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5日至今任添富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 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 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 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 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 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 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 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 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 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 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 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 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 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 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 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 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 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 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 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 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 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 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 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 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 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 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 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 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 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 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万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亿元。根 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8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30位,跻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以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 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 项殊荣。 (三)资产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39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7959.6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兴业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81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 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 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 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养老金客户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2)其他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在募集期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40%)= 9,960.16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 =(9,960.16+3.00)/ 1.00 =9,963.16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963.16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认购费 金额为500元,假设其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 份 即: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其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99,55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 出: 认购份额 =(10,000+3.00)/ 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 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 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1)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2)其他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50%) = 49,751.24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51.24= 248.76元 申购份额 = 49,751.24 / 1.0520 = 47,292.05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292.05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5: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 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520=94,581.75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 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 94,581.75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 1.0520 =47,528.5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1.50% = 157.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157.80 = 10,362.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62.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 或全部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选择取消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 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 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 3 年(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四、投资策略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 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建组 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进一步扩大。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 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 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 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 3 年(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