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16日 00:14:48 中财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
监会2017年9月1日证监许可
[2017]1616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2月1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本基
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
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
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
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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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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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九、基金的投资
.............................................................................................................................35
十、基金的业绩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七、风险揭示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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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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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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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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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
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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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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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长,香港联交所与瑞银集团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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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财
务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国际、
CLSA B.V.、中信证券投资、中信产业基金等公司董事,中
国证券业协会国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和高级经理、
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
理、交易与衍生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
等。葛先生于
2007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济
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
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
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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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石
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
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祝灿先生,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信证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德意志银行
新加坡分行交易员等。

201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
理、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华
夏鼎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华夏鼎茂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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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华夏鼎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华夏鼎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
经理(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等,现任华夏鼎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1月12日起任职)、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1日起任职)、华夏上证
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3日起任职)、华夏上证
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3日起任职)。


柳万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科
员、泰康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等。

2013年6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月26日至
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29
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
23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月5日起任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6日起
任职)、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30日起任职)、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泰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年4月13日起任职)、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年4月24日起任职)、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26
日起任职)、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9日起任职)、
华夏鼎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17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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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松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机构投资总监,投资经

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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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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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
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
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
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
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
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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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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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6月吸
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8年9月末,平安银
行有
77 家分行
,共1,056家营业机构。



2018年1-9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66.64亿元(同比增长
8.6%)、净利润204.56亿元
(同比增长
6.8%)、资产总额
33,520.5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吸收存款余额
21,3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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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9,220.47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
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
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
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
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
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1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76万亿,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共113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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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
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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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
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
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中国A股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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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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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一幢二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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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9月
1日证监许可
[2017]1616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
2018年
1月
26日至
2018年
1月
29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1,010,123,444.6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年
2月
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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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但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5000万(含),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且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或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满
200人但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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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号东环广场
B座一层(
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号
1幢
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
2608单元(
200040)
电话:021-607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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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0735010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40层
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层
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B区
4层
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5)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6)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栋
1单元
14层
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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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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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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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
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0.8%
0.6%
0.4%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
7天以内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
7天以上(含
7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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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内的,收取
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天以上(含
30天)的,赎回费为
0。所
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短期赎回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短期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
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50万
元、200万元和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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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元,
a)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净申购金额(
c=a/(1+b))
前端申购费(
d=a-c)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申购份额(
f=c/e)



1,000.00
0.80%


992.06


7.94


1.2300


806.55

500,000.00
0.60%
497,017.89
2,982.11
1.2300
404,079.59


2,000,000.000.40%
1,992,031.877,968.131.2300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
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
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10万元,则申购获
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
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3,00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赎回费用=
3,750,000.00×1.5%=56,250.00元
赎回金额
=3,750,000.00-56,250.00=3,693,75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3,00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天,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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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赎回费用
=3,750,000.00×0.1% =3,750.00元
净赎回金额
=3,750,000.00-3,750.00=3,746,250.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3,0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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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
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
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
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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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

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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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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