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16日 00:16:16 中财网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1月
10日证监许可
[2017]203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2月
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2月
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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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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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睿和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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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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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6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该日
6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该日
6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8、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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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9、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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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的资金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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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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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
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
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
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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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
资本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
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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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
2019年
3月
13日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至
2018年
11月
1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2019年
3月从
我公司离任。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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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硕士。

2000年
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同年进
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职。2005年
11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

2009年
2月
19日至
2011年
5月
11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1年
1月
18日至
2014年
1月
22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11月
15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
12月
2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8日起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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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日至
2019年
1月
29日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8日起任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8日起任建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15日至
2017年
8月
3日任建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6日起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2日起任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助理,2007年
4月

2012年
9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
2012年
9月至
2015年
6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年
7月至
2016年
6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年
6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5月
15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2日起任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14日起任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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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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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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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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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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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亿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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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合计亿
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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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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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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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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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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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1】月【
10】日证监许可
【2017】2035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
6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6个月月度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
6个

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
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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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

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八、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九、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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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
100万元≤M<200万元
0.2%
2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00=9,975.0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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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元,可得到
9,975.09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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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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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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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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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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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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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M<200万元
0.3%
200万元

M<500万元
0.2%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1.5%
持续持有期满
7日但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申购后在
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
0.1%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满
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
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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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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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不满一个封闭期,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11.48元

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不满一个封闭期,对应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468.52元。



3、本基金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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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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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此部
分赎回申请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在本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
(包括该日)全部确认;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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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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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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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所持
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
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