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航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修订稿)

时间:2019年03月16日 00:31:41 中财网


说明: 说明: 2e2eb9389b504fc220cc03fbefdde71191ef6db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九年三月



目 录
问题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除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外,均为均瑶
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中包括 A 股上市公司吉祥航空,而吉祥航空与申请人
从事相同业务,发行完毕后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持股超过 5%,视同关联方。

请申请人说明:(1)A 股市场近年来是否存在类似或相近案例,并进一步说
明上述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符合商业惯例;(2)均瑶集团及其子公
司参股申请人是否违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3)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目
前所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事项包括通过诸如委托表决权、
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行使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
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航空转让其所持申请人股份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指引
要求,是否能够切实履行。(4)均瑶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修改同业
竞争承诺,是否需要获得吉祥航空股东大会批准。(5)申请人是否存在对
吉祥航空的整合计划或后续合作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属于整体计划的
一部分。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 .................................................................................................................... 4
问题 2、2016 年 11 月申请人将其所经营的全部客机航班的腹舱货运业务委
托给中货航经营,并于 2018 年 4 月将委托经营变更为中货航长期承包经营。

请申请人说明:(1)承包经营的业务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上述承包经营措
施对申请人报告期货运业务收入变化影响,承包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
对投资者利益保护。(2)上述同业竞争情形是否违反申请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作出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申请人
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18
问题 3、申请人部分高管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兼职情形。其中郭俊秀
先生及汪健先生的兼职情况尚未取得上市监管部的豁免。请申请人说明和披
露:(1)前述兼职人员对申请人人员独立性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2)对上述两位高管兼职情形解决的
最新进展。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明确意见。 ...................................................................................................... 27
问题 4、申请人《非开发发行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
将涉及 A 股、H 股非公开发行且互为条件。请申请人说明:(1)本次同时非
公开发行 A 股、H 股,且二者互为条件的原因。(2)H 股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 A 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异同。结合非公开发行 A 股与 H 股互为条件的情况,
请申请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说明
有关 H 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应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核
查意见。 .............................................................................................................. 30

问题 5、申请人此次募集资金公司 90.21 亿元购买 18 架飞机。申请人截止
2018 年 9 月可用座公里为 181501.39,客运人公里为 150402.65。公司机队
平均机龄 5.5 年,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请申请人分析产能利用率、更换
新机型效益对比以及可比公司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此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34
问题 6、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
率分别为 17.79%、16.21%、11.24%和 12.19%。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
公司毛利率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毛
利率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
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38



关于
请做好东方航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的回复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8

12

19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东
方航空”)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


“金杜”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
项落实、核查及说明,
并已将相关
答复于
2019

1

17

报送
贵会审核


根据
贵会审核意见
,以及相关问题的进展情况,

对告知函答复进行
相关
修订,
请予
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
告知函回复报告
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
《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一致。




告知函
回复
报告
的字体情况如下:


告知函
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更新问题

回复及中介机构
核查意见


楷体
、加粗











问题
1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除中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外

均为均瑶
集团及其子公司

其中包括
A
股上市公司吉祥航空

而吉祥航空与申请人从事
相同业务

发行完毕后均
瑶集团及其子公司持股超过
5%

视同关联方。请申请
人说明
:

1

A
股市场近年来是否存在类似或相近案例

并进一步说明上述非公
开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2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股申请人是
否违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目前所做出的《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事项包括通过诸如委托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
行使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航
空转让其所持申请人股份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指引要求

是否能够切实履行。


4
)均瑶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修改同业竞争承


是否需要获得吉祥航
空股东大会批准。(
5
)申请人是否存在对吉祥航空的整合计划或后续合作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属于整体计划的一部分。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
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东方航空选择吉祥航空及均瑶集团
等公司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符
合商业惯例


(一)
A
股市场近年类似或相近案例


1
、民航运输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类似或相近案例



1
)南方航空向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018

9

26
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代码:
6029.SH

H
股代码:
105.HK
,以
下简称

南方航空


)向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代码:
601021.SH
,以下简称

春秋航空


)非公开发行
140,531,561

A
股股票,交易
完成后,春秋航空持股占南方航空
A
股股本的约
1.63%
及全部股本的
1.15%




春秋航空的入股主要系南方航空响应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
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战略合作号召的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激发资本活力,提升
双方经济效益,对扩大双方航线网络覆盖、完善航线网络开拓、优化市场营销推
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南方航空向美国航空发行
H
股股票


2017

8

10
日,
南方航空向
American Airlines Inc.
(以下简称

美国航空



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270,606,272
股,交易完成后,美国航空持股占南方航空
H
股股本的约
8.83%
及全部股本的约
2.68%




与此同时,南方航空还与美国航空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于
2018

1

18
日正式建立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关系,将航线网络延伸至中国和美国境内更多的城
市,为旅客提供更便利和多样化的旅行选择。




3
)东方航空

达美航空
发行
H
股股票


2015

9

9
日,东方航空向美国达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达美航空”)
非公开发行
465
,910,0

H
股普通股票,交易完成后,达美航空持股占东方
航空
H
股股本的
10%
,总股本的约
3.5%




东方航空与达美航空于
2015

9

1
日签署《市场协议》,《市场协议》为
《股份认购协议》的先决条件之一。根据《市场协议》,东方航空及达美航空将
在代码共享、舱位管理、时刻协调、销售合作、机场设施共享、等领域进一步开
展深入合作,有助于双方在中美航空客运市场建立长期战略同盟,为广大旅客提
供更广泛的行程选择及更加优质和更具竞争力的服务。




4

中国航与国泰航空
开展股权合作


1
)中国航首发
H
股向国泰航空策略
性配售


204

12
月,中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代码:
601.SH

H

代码:
0753.HK
,以下简称“中国航”)
以国际配售及香港公开发行的方式,
向境外发行
H
股,并于
204

12

15
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和伦敦证交所上市
交易,截至
205

1

11
日共计发行
H

2,93,210,909
股;其中,中国航
向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H
股代码:
0293.HK
,以下简称“国泰航空”)
策略性配

943,321,091

H
股股票,占发行后中国航
总股本的
10%




2
)中国航与国泰航空实施股权重组


206

9

28
日,中国航向国泰航空非公开发行
1,179,151,364

H




股票,交易完成后,国泰航空合计持有中国航约
21
亿股
H
股股份,约占中国
国航总股本的
17.3%




206

9

28
日,中国航以每股港币
13.50
元的价格分别向太古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认购
40,128,292
股及
359,170,636
股国泰航空股份,
交易完成后,中国航直接持有(
10.16%
)与通过子公司中航兴业间接持有

7.34%
)的国泰航空公司股份达到
17.5%




中国航
与国泰航空
以股权合作为基础
建立

长期合作关系,通
过两家公司
各自的航线网络具备互相协调的潜力,维持并加强

香港国际机场及北京首都机
场作为前往中国内地的通道及枢纽地位,

为未来发展更紧密伙伴关系
奠定了基





2

其他行业类似或相近案例



1

苏宁易购与阿里巴集团
开展股权合作


2016

5

30
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宁易购


)向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1,861,076,927

A
股股票,交易完成后,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持股占苏宁易购全部股本的约
19.9%
,成为苏宁易
购的关联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系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以下简称

阿里巴集团


)。



2016

5

30
日,苏宁易购取得阿里巴集团出具的普通股份凭证,苏
宁易购境外全资子公司
Shiny Lion Limited
持有阿里巴集团股份
26,324,689
股,
占当时发行后阿里巴集团股份比例约为
1.04%




与此同时,
2015

8

11
日,苏宁易购发布与阿里巴(中国)有限公司
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拟将与阿里巴(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方进行若干业务合作,将在保持各自业
务独立性的基础上协同各自在用户、平台、
商品、服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创新
O2O
商业模式,推动中国乃至全球商业
零售行业的升级发展。




2
)美的集团向小米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015

6

26
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的集团


)向小米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小米科技


)非公开发行
5,50
万股
A
股股票,交
易完成后,小米科技共持有美的集团
5,50
万股
A
股股份,占美的集团总股本的
2.3%




2014

12

15
日,美的集团公告了与小米科技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事宜,
将以面向用户的极致产品体验和服
务为导向,在智能家居及其生态链、移动互联
网业务领域进行多种模式合作,建立双方高层的密切沟通机制,并对接双方在智
能家居、电商和战略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团队,积极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支持双方
相关业务的发展。




3

A
股市场其他相似案例


除前述案例外,近年
A
股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同行业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案例还包括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

证券

代码

发行

时间

发行对象

(部分)

认购数量
(万股)

持股
比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011

2018-10-15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7,634

0.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688

2018-8-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4,755

3.0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002713

2018-1-5

万科链家(北京)
装饰有限公司

280

1.0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198

2016-10-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891

1.7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027

2015-9-8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14,280

1.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109

2015-5-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1,875

0.62%





)东方航空选择吉祥航空及均瑶集团作为发行对象符合商业惯例


航空运输的本质是提供点对点之间的空间位移服务,出发地和目的地城市的
机场则构成网络上的各个节点,节点之间通过航线连接,因此,航空公司的业务
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机场节点的数量和航线网络的规模。由于航空公司通



常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且单一航空公司所拥有的机队、航线、网络等资源较为有
限,因此通过与其他航空公司进行股权合作成为航空公司扩大其经营规模,提升
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国际和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出现了多起航空公司之间开展股权合
作的案例。国际航空公司方面:
2017

10
月东航集团(东方航空控股东)之
全资子公司以及达美航空分别购入法荷航
10%
的股权,
2018

5
月法荷航与维
珍航空签订协议拟购入维珍航空
31%
的股权;国内航空公司方面:早在
204

中国航即与国泰航空开展了股权合作,
2015
年达美航空认购了占东方航空总
股本
3.5%

H
股股份,
2017
年美国航空认购了占南方航

2.68%

H
股股份,
2018
年春秋航空认购了占南方航空总股本
1.15%

A
股股份。



因此,本次东方航空选择吉祥航空和均瑶集团作为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航空
运输行业的商业惯例,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能力和服务品质,有助于维护公司和
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股东方航空不违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均瑶集团原承诺背景及承诺履行情况


在吉祥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过程中,控股东均瑶集团为
避免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吉祥航空的利益,特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为促进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祥航空




发行人


)持
续健康发展,避免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吉祥航空
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向发行人承
诺如下:



1
)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
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
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
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承诺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
人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承诺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将
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发行人经营或控制范围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
形;发行人并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承诺人给
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
合理。




3
)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承诺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
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
/
股权
/
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
)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
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
部后续事项。




吉祥航空上市至今,均瑶集团均严格遵守前述承诺,与吉祥航空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本次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参与认购东方航空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背景


近年来,为把握国家推进

一带一路


倡议、国内消费升级、旅游经济快速发
展等有利机遇,航空公司普遍在主营业务领域寻求包括股权投资在内的一
系列发
展机会以巩固行业地位,向市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作为我国成立较
早且发展势优
的民营航空公司之一,吉祥航空也在这方面努力寻求境内外相关业
务机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定了混合所有制为国企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在此之后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迈入新发展周期,萌生出许多不同类型的混改方
案,既有集团整体参与改革、也有仅针对下属企业进行的改革。东方航空本次通
过非
公开发行股份引入民营股东即为双方共同响应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加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战略合作号召的重要举措。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国家战略、推进上海

五大中心


建设和打响


大品牌


,上海政府已作出一
系列重大部署。在将上
海打造成为国际航空枢纽和
航运中心的建设期,作为以上海为主运营基地的航空企业,东方航空和吉祥航空
将以本次资本合作为契机全面提高和改善各自的服务质量,积极响应政策号召。



此次参与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吉祥航空而言是不可多得的重要
战略契机,将以资本为纽带加快推动吉祥航空之航
空主业的战略可持续发展。但
因受限于其自身体量,其无法独立完成此次认购,因此,吉祥航空邀请其控股
东均瑶集团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配合参与本次认购。在此基础上,均瑶集团决定
其将与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一并参与此次认购。



(三)本次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认购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
股票不违背均瑶集团作出的相关承诺


此次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参与认购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系响应国家央企混改政策号召,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国家战略、推进上海


大中心


建设和打响

四大品牌


,其作为财务支持方旨在加强并巩固吉祥
航空在
此次交易中的影响力及话语权,不以运营为目的,不以独立行使对应股份权益为
目的,既缓解吉祥航空因短期内重大投资的资金负荷过高可能给经营带来的潜在
压力,又可规避因部分机会被第三方获取而对吉祥航空在上海主基地的未来发展
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既有利于维持吉祥航空的稳健经营,又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吉
祥航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吉祥航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举
充分体现控股东对上市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
道航在参与此次认购决策、实施过程中均严格遵守了均瑶集团在《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所做的
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为进一步避免在此次交易中损害吉祥航空的利益可能,根据均瑶集团在《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做的承诺,均瑶集团以及上海吉道航在取得东方航空的
少数股份后,将通过诸如委托表决权、在有权向东方航空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全权
委托给吉祥航空行使该等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售期
之后优先向吉祥航空转让其所持东方航空股份等合法有效的方式保证继续有效



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以支持吉祥航空的战略发展。



(四)均瑶集团已在合法合规和不损害吉祥航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对其前期出具的《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予以修改完善并严格遵照执行


为维护吉祥航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均瑶集团已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吉祥航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必要审批程序,均瑶集团将继续严格遵守修改完善
后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参与认购东方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综上,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此次配合吉祥航空参与认购东方
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系响应国家央企混改政策号召,有利于加强并巩固吉
祥航空在此次交易中的影响力及话语权,其初衷符合前述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函中
的关于避免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吉祥航空利益的
前提,不存在通过本次认购增加其与吉祥航空同业竞争的情形,作出的相关安排
均系更好地保证继续有效履行均瑶集团已经作出的承诺,不违背均瑶集团于吉祥
航空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均瑶集团将在合法合规和不损害吉祥航空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前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予以修改完善
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目前所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
事项符合相关指引要求且具备可行性


(一)均瑶集团目前所做出的《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概况


为进一步维护吉祥航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均瑶集团
已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对其前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予以修改完善并严格遵照执行,
相关事项已于
2018

12

14
日经吉祥航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
2019

1

2
日经吉祥航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如下:

“均瑶集团、王均金分别系吉祥航空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


承诺人


),为促进吉祥航空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控股东均瑶集团、实际
控制人
王均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

控制的其他公司


)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损害吉祥航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股东均瑶集团、实际
控制人王均金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现向吉祥航空承诺如下:


1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从事
任何与吉祥航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吉祥航空
或其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如果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获准对前述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
不得损害吉祥航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



3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了与吉祥航空或其
控制的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

新竞
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


),只有在满足下列第(
1
)至(
6
)项约定的情况下,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才能参与该等业务或活动:



1
)当本承诺人发现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时,本承诺人将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及时书面
通知吉祥航空,并尽力促使该投资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
条件优先提供给吉祥航空。




2
)如果吉祥航空决定不参与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吉祥航空应在获
得本承诺人书面通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承诺人。如果
(i)
吉祥
航空明确拒绝新投资机会;或
(i)
吉祥航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
承诺人,则视为放弃该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公司可以参与该投资业务且主要投资条款不得优于吉祥航空参与该投资业务
情形下所应享有的条款或条件。




3
)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投资新竞争
业务企业期间,若吉
祥航空提出购买请求,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
和法定程序将该等新竞争业务企业的股份或股权优先出售给吉祥航空。




4
)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吉祥航空共同参与投资新竞争
业务企业时,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委托表决权、在有权向新竞争业务企业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
行使该等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
航空转让其所持股份等合法有效的方式确保继续有效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从而尽
量避免与吉祥航
空形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5
)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投资新竞争业务企业后,如果新
竞争业务企业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吉祥航空有优先购买权,本承诺人或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履行出售新竞争业务企业所需的各项法定程序,并
且给予吉祥航空的条件不得逊于向任何独立非关联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如果吉祥航空认为新竞争业务企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吉祥航空将
根据法律法规及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决定不行使购买
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权将其所持股份
/
股权出售
给无关联第三方。




6
)吉祥航空就前述(
1

-

5
)情况下作出相关的投资决策之前,本承诺
人将优先并持续向吉祥航空提供本承诺人合法取得的有关新竞争业务企业及其
投资机会的所有材料,以便吉祥航空评估新业务并就是否投资新业务或行使购买
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作出决定。



4
、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吉祥航空遭
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
部后续事项。”


均瑶集团及王均金先生此次更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吉祥航空目前
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承诺方系以最大化保护
吉祥航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将其参与相关投资机会的各方面要求均做了进一步明确,其须在
严格满足并遵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与相关投资机会,以确保吉祥航空业务
稳定发展并全面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二)吉祥航空控股东均瑶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目前所做出的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相关指引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成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
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合上述规定,前述均瑶集团、王均金先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系为避免与解决其和吉祥航空及其子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一般性承诺,用以规范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开展相关交易,上述承诺中未包含“尽
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对措辞的
相关要求。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已经充分论证了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了相关承诺内容,承诺相关约定均清晰明确,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此外,前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变更事项已于
2018

12

14

经吉祥航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于
2019

1

2
日经吉祥航空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事项和措施具备可行性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认购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符合目前《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第三条所描述的承诺方从第三方获得了与吉祥航空或其
控制的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的情形,
且当承诺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与吉祥航空共同参与投资时,诸如“委托表决权、在
有权向新竞争业务企业提名董事候选人时
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行使该等董事提
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航空转让其所持



股份”等措施均明确列示于承诺函中,对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结合目前《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相关条款,在认购东方航空非公开发

A
股股票获取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之后,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
将与吉祥航空签署协议,对前述“委托表决权、在有权向新竞争业务企业提名董
事候选人时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行使该等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在限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航空转让其所持股份”等相关措施作出具体约
定,
进一步确保该等措施具备可行性且可切实履行。截至目前,上述措施的履行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四、
均瑶集团与吉祥航空
共同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已获得吉祥航空股
东大会批准
;均瑶集团修改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已获得吉祥航空股东大会批准


(一)
均瑶集团与吉祥航空共同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吉祥航空
股东大会批准


由于吉祥航空与均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共同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构成了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吉祥航空已就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018

8

30
日召开了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认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均
瑶集团、均瑶航投及王均豪先生均依法回避表决。



(二)均瑶集团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行修改完善已履行上市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必要审批程序


均瑶集团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行修改完善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吉祥航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必要审批程序,
具体情况如下: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12

14
日,吉祥航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2

独立董事意见



2018

12

14
日,吉祥航空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

12

14
日,吉祥航空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于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4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9

1

2
日,吉祥航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五、东方航空不存在对吉祥航空的整合计划或明确的
后续合作安排,本次
非公开
发行系独立交易
,不以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合作为前提,亦不属于任何
整合计划的一部分,东方航空和吉祥航空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根据东方航空与吉祥航空及其关联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东方航空、
吉祥航空等相关各方对外公告的文件,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本
回复出具日,东方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包括非公开发行
A
股和
H
股)为独立
交易,系东方航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决策,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包括
非公开发行
A
股和
H
股)外,东方航空不存在对吉祥航空的整合计划且无明确
的后续合作安排。



此外,为进一步积极响
应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有资本
和民营资本的战略合作号召,共同打造上海航空枢纽、服务上海

五个中心建设


和打响

四大品牌


的重要举措,公司控股东航集团拟由其全资子公司东航
产投认购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169,130,680

A
股股票和受让均瑶集团
等持有的吉祥航空
125,790,943

A
股股票。交易完成后,东航产投预计将持有
不超过
15%
的吉祥航空股权,不会导致吉祥航空的控股东发生变化。东航产投
已就上述交易并分别于
2018

11

12
日和
2018

11

23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
了相关协议并
正式发函告知公司,
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慎考虑后已一致同意
公司不参与受让均瑶集团和均瑶航投持有的吉祥航空合计
7%
股份之投资,上述
协议转让事项已于
201
9

1

8
日完成交割。




东方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
(包括非公开发行
A
股和
H
股)与前述东航产投
认购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受让吉祥航空股份事项为
相互独立的交易,不以
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合作为前提,亦不属于任何整合计划的一部分。

同时,公司
及吉祥航空作为上市公司,均拥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各项经营方针及
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负责贯彻实施。且公司与吉
祥航空
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严格依法运作,公司和吉祥
航空相关业务的各自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六、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之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采用了如下核查方式:
1
、查阅了
A
股市场近年
来相关案例,并对
公告信息等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2
、查阅了均瑶集团于吉祥航
空上市的过程中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修改后的《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公告文件;
3
、查阅了吉祥航空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决议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
、查阅了东方航空与均瑶集团、吉祥航空、
上海吉道航分别签订的关于东方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
议》、东航产投与吉祥航空签订的关于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
购协议》以及东航产投与均瑶集团
、均瑶航投
签订的关于协议转让吉祥航空
A
股股票的《股份转让协议》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协议

5
、就均瑶集团及
其子公司认购东方航空股票是否违背同业竞争承诺事项,以及东方航空与吉祥航
空之后续合作事项,对各方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
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认为:
1
、经查阅
A
股市场近年来同行业及其他
行业上市公司
类似或相近
案例,并履行相关核查程序,
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对
象的选择符合商业惯例
,有助于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亦有利于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股申请人未
违背
其作出的
避免同
业竞争
承诺;
3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和指引出具
《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且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事项
亦可
切实履行

4
、均
瑶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修改同业竞争承诺已获得吉祥航空股东大会批



准;
5
、申请人不存在对吉祥航空的整合计
划或明确后续合作安排,本次非公开
发行不属于整体计划的一部分。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金杜
认为:
1
、经查阅
A
股市场近年来同行业及其他行业上市
公司
类似或相近
案例,并履行相关核查程序,
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
符合商业惯例
,有助于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亦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2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股申请人未
违背
其作出的
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
3
、均瑶集团及其子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和指引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且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所列事项
亦可
切实履行

4
、均瑶集团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修改同
业竞争承诺已获得吉祥航空股东大会批准;
5
、申请
人不存在对吉祥航空的整合计划或明确后续合作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属于
整体计划的一部分。






问题
2

2016

11
月申请人将其所经营的全部客机航班的腹舱货运业务委
托给中货航经营

并于
2018

4
月将委托经营变更为中货航长期承包经营。请
申请人说明
:

1
)承包经营的业务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

上述承包经营措施对申
请人报告期货运业务收入变化影响

承包价格是否公允
,
是否有利于对投资者利
益保护。(
2
)上述同业竞争情形是否违反申请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
相关承诺


3
)控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规定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
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承包经营的业务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概述,承包经营
措施对申请人报
告期货运业务收入变化影响
分析,
承包价格
公允且
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
承包经营的业务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


2018

3

1
日,东方航空与东航物流之全资子公司中货航签署了《关于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客机腹舱的协议书》
(以下简称“
《承包经营协议》


)和《关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中国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机腹舱运营费用协议书》(
以下简称“
《承包经营运营费
用协议》


),将东方航空及全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运营的所有客机腹舱业务长
期承包给中货航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
2018

4

1
日至
2032

12

31
日。

东方航空
不再直接从事客机腹舱运输业务,改由
向中货航收取承包费获得承包经
营收入
;亦不再直接承担相关的运营费用和成本,改由向中货航
支付运营费
,具
体业务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东方航空向中货航收取承包
费用的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


根据《承包经营协议》,公司与中货航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协商确定对下
一年度的承包费全年基准价,该等基准价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
据公司相关业务的历史数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实际开展业务时,中货航
先行按照“全年基准价
*1/12
”在每个月结束后的
10
天内,向东方航空支付承包
费用。在该环节,东方航空于每个月末确认货运收入和对中货航的应收账款,待
收到中货航的款项后,确认银行存款,并相应冲减对中货航的应收账款。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

年度中货航经营东方航空客机腹舱业务实现的货运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
审计结果与评估基准价的差额于次年的
3

31
日前完成对承包费用的调整和结
算:如经审计的客机腹舱业务实现的货运收入金额大于全年基准价,则东方航空
将按“(
实际收入
-
全年基准价)
*50%
”向中货航补充收取承包费用,反之则按
上述原则向中货航退还承包收入。在该环节,东方航空按照应补充收取
/
补偿的
承包费用金额相应调增
/
调减货运收入及对中货航的应收账款。



2
、东方航空向中货航支付运营费用的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


根据《承包经营运营费用协议》,公司向中货航支付运
营费用的费用率应当
以东方航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机腹舱经执行商定程序
的最近三年相关运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除以该等年度内经审计的结算价所得的
比值,经算术平均计算的平均值计算出费用率,并在具有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执行商定程序的基础上每年计算调整。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方航空



2014

2016
年度成本实际发生额执行商定程序,并由公司根据相关数据计算,
费用率为
8.823%
,并以此作为
2018
年运营费用的计算依据。实际开展业务时,
东方航空按照“全年基准价
*1/12*
运营费用的费用率”在每个月结束
后的
10

内,向中货航支付运营费用。在该环节,东方航空于每个月末确认运营费用和对
中货航的应付账款;待支付中货航的款项后,支出银行存款,并相应冲减对中货
航的应付账款。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双方共同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中货航经营东方航空客机腹舱业务实现的货运收入进行
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与评估基准价的差额于次年的
3

31
日前完成对运
营费用的调整和结算:如经审计的客机腹舱业务实现的货运收入金额大于全年基
准价,则东方航空将按“(实际收入
-
全年基准价)
*50%*
运营费用的费用率
”向
中货航补充支付运营费用,反之则按上述原则由中货航退

运营费用。在该环节,
东方航空按照应补充支付
/
退

的费用金额相应调增
/
调减运营费用及对中货航的
应付账款。






承包经营措施对申请人报告期货运业务收入
变化影响,及对承包价
格公允性的分析


2015

-
2018
年,
东方航空
货运
业务收入
主要包括客机腹舱业务收入以及全
货机业务收入,
具体
情况
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18 年(预计)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客机腹舱


3,570


10.0%


3,347


92.43%


2,871


48.27%


2,605


40.29%


全货机


-


-


274


7.57%


3,07


51.73%


3,861


59.71%


合计

3,570


10.0%


3,621


10.0%


5,948


10.0%


6,46


10.0%




注:
2018
年客机腹舱收入系
2018

1
-
3
月委托经营模式下实际客机腹舱业务收入
8.32
亿元
加上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7

12

31
日这一评估基准日下计算出的
2018

4
-
12

客机腹舱业务收入
27.37
亿元之和,最终需根据实际收入和《承包经营协议》
中相关条款调整后确定。



根据上表,
2015

-
2017
年及
2018
年(预计)
,东方航空的
全货机
收入分别




38.61
亿元、
30.7
亿元、
2.74
亿元和
0.0
亿元,
2016
年、
2017
年及
2018

(预计)
,东方航空的
全货机
业务收入分别同比
下降
20.31%

91.10%

10.0%

其中
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主要系受世界贸易总量增速放慢、市场竞争加剧等因
素影响,航空货运市场表现相对低迷所致;
2017

2
月,
东方航空完成了将东
航物

10%
股权转让给东航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东航产投的全部股权转让手
续,相关全货机业务亦同步转让

因此
2017
年度全货机业务收入大幅减少,
2018
年度,
东方航空货运收入
全部
为客机腹舱业务收入




2015

-
2017
年及
2018
年(预计)
,东方航空的
客机腹舱
业务收入分别为
26.05
亿元、
28.71
亿元、
33.47
亿元和
35.70
亿元
,其中
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
较同期增长
16.58%

6.67%

主要系近年来货运市场有所回暖,公司整体运力
和客机腹舱业务量均有所增加等影响所致。



此外,
2018

1
-
9
月,
公司客
机腹舱业务实际收入约
26.4
亿元(未经审计)

较根据评估报告之承包基准价已确认收入
26.57
亿元

1
-
3
月委托经营模式下实
际客机腹舱业务收入)低约
0.13
亿元,差异率仅
0.48%
。因此,经营模式下确认
的客机腹舱业务收入基本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客机腹舱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



综上,东方航空将客机
腹舱货运业务
通过承包的方式
委托中货航经营
,可发
挥中货航在航空货运领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并促进中货航全货机与公司客机腹
舱运力的协同效应,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客机腹舱整体经营效益。公司亦可因此
集中相关资源专注发展和经营航空客运业
务,提升公司航空客运主业的经营管理
能力,进一步打造公司在航空客运领域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从而为股东创造更
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公司与中货航执行的承包价格和运营费用为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并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估、审计后
及执行商定程

的数据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客机
腹舱货运业务委托给中货航经营
不违反申请人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同业竞争
相关承诺


(一)控股东做出的同业竞争相关
承诺


东方航空控股东为东航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017

12




22
日,
东方航空与东航集团签署《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对双方在
196
年《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做出的不竞争承诺
进行

修订,修订后的不竞争
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东航集团公司向东航股份公司承诺,当东航股份在中国境内、香港或纽约
上市的任何时候,如果东航集团公司持有东航股份发行股份超过
35%
,或根据有
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东航集团公司被视为东航股份的控股东,东航
集团公司将不得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东航股份公司业务直
接或间接地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唯东航集团公司或其控制
的附属企
业在不会违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且遵守本条以下

1

-

6
)项约定的前提下,对与东航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的公司
/
企业(

竞争业务企业


)进行股票
/
股权投资将不受此限:



1
)如果东航集团公司发现任何可投资于竞争业务企业的新业务(

新投资
业务


,但不包括购买相关企业不超过
10%
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票)机
会,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东航股份,并尽力促使该新投资业务机
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东航股份。




2
)如果东航股份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从事有关的
新投资业务机会(有
关决定是否从事前述新投资业务的决策应由东航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做出),应
及时通知东航集团公司,但无论如何必须于自东航股份公司收到东航集团公司依
据上述第(
1
)项发出的通知之日起的
20
个自然日内做出。若
(a)
东航股份公司
明确拒绝该业务机会,或
(b)
上述
20
个自然日的期限已过,但东航股份公司仍未
向东航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则东航集团公司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可以从事该
项新投资业务,前提是东航集团公司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从事该项新投资业务的
主要条款不得优于东航股份公司可获提供的条款,且该等条款须在东航股份
公司
拒绝此投资机会前已由东航集团公司或其控股的附属企业向东航股份公司进行
全面和及时的披露。




3
)就东航集团公司依据本款第
(2)
项约定获得的新投资业务,东航集团公
司将向东航股份公司授予购买选择权(

购买选择权


),东航股份公司有权决定
在合适的时机要求东航集团公司向其出售该项新投资业务相关股票
/
股权。





4
)就东航集团公司依据本款第
(2)
项约定获得的新投资业务,如果东航集
团公司将来拟出售其通过该项新投资业务获得的股票
/
股权,将事先通知东航股
份公司其拟出售的条件,并向东航股份公司提供收购该等股票
/
股权的优先权


优先购买权


)。




5
)东航集团公司承诺向东航股份公司提供或配合提供其在合理范围内所
能获得的所有关上述新投资业务的资料,以供东航股份公司评估该等新投资业
务,并能在知情的前提下对是否进行该项新投资业务以及是否行使上述购买选择
权和优先购买权做出决策。




6
)东航股份公司行使上述购买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需受限于东航股份公
司届时履行所适用的上市地监管、披露及
/
或审批程序(如需)。就优先购买权而
言,如东航股份公司依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在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后决定不行
使该等权利,则东航集团公司可在同等条件下自行处置相
关股票
/
股权,不再受本条的限制。




(二)东方航空与中货航业务格局形成的相关背景


近年来,国内及全球航空货运业因金融危机、欧美经济不景气、航油价格高
企等因素影响,经营效益有所下滑,包括发行人及中国航、南方航空等
诸多航
空公司为提振整体
经营情况,专注从事航空客运业务,逐步剥离货运业务。



2016
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总体部署,东航物流被确定为
国家民航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首批试点企业。

2016

11

29
日,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
3
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东
方航空与东航产投签署《东航物流股权转
让协议》,同意将公司所持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10%
股权转让给东方航空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东航物流又被列为国资委重点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


百企业


之一,上述转让事项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完
善企业法人治理,强化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剥离东航物流后,
东方航空经营的客机腹舱业务与东航物流下属中货航经营
的全货机业务构成了一定的
业务重叠情况。



(三)东方航空与中货航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不违反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针对前
述业务重叠情况及东航集团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相关条款,东方航
空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如下:


1
、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2016

11

29
日,经
东方航空董事会审议通过

东方航空将所经营的全
部客机航班(含东方航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腹舱货运
销售、结算及相关操作
保障等业务委托给中货航经营,并于
2017

1

1
日与中货航签署了
《客机腹
舱委托经营协议》。



2
、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为了进一步较为彻底的解决东方航空客机腹舱业务与中货航经营的全货机
业务之间的业务重叠问题,经与中货航公平磋商,东方航空将客机腹舱业务交给

货航长期承包经营,并于
2018

2

8
日经
东方航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8

3

1
日,东方航空与中货航签署了《关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机腹舱的协议书》和《关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承
包经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机腹舱运营费用协议书》。



通过上述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模式,公司将客机腹舱资源交由具有丰富航空
货运经验和资源的中货航统一经营,公司不再直接从事航空货运相关业务。上述
安排一方面业务重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航空客
运主业,进一步打造东方航空在航空客
运领域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从而为股东
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因此,对于因转让东航物流股权而导致公司客机腹舱业务与中货航全货机业
务产生业务重叠的情形,东方航空已先后采取了委托经营及承包经营的相关措施
积极解决,公司控股东亦未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东方航空已积极解决上述业务重叠问题,控股东出具的不竞争承诺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对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规定如下: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
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
监管要求
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




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成
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
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控股东出具的《不竞争承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东方航空之控股东为东航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东航集团在
196

12

5
日与东方航空签订的《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做出了不竞
争承诺,并于
2017

12

22
日作出了相关修订,不竞争承诺具体内容请参见
本题回复之“

、上述同业竞争情形不违反申请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

相关承诺”



(一)控股东做出的不竞争承诺







对于东方航空经营的客机腹舱业务与东航物流下属中货航经营的全货机业
务构成了一定的业务重叠问题,东方航空已积极采措施,先后通过委托经营和承
包经营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东航集团作出的不竞争承诺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第一条的要求;东航集团作出的不竞争承诺
以及相关修订之审议程序均已
公开披露,
且未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第二条的要求。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之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采用了如下核查方式:
1
、获取了东方航空与中
货航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承包经营协议》、
《承包经营运营费用协议》
及相
关的评估报告、商定程序报告等文件;
2
、复核了
东方航空承包经营业务
相关

计处理
记录,查阅了相关
记账凭证

银行
流水记录

并结合公司和同行业公司经
营情况对报告期内公司航空货运收入变动进行了分析性复核;
3

查阅
了东航集
团在东方航空上市时做出的不竞争承
诺相关文件,以及后续修改后的不竞争承诺
文件;
4

检索
查阅了中国航、南方航空等
同行业
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5
、就东
方航空与中货航客机腹舱承包业务经营模式

潜在同业竞争
解决措施对东方航
空管理层
及相关业务人员
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认为:
1
、东方航空与中货航严格遵照签订的《承
包经营协议》及《承包经营运营费用协议》开展客机腹舱业务,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承包价格公允且
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

2
、上述
业务重叠
情形
已得以解决,未
违反申请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
诺;
3

控股东出具的
《不竞争承诺》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金杜
认为:
1
、东方航空与中货航严格遵照签订的《承包经营
协议》及《承包经营运营费用协议》开展客机腹舱业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会计处理,承包价格公允且
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

2
、上述
业务重

情形
已得以解决,未
违反申请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3

控股东出具的
《不竞争承诺》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
规定的情况。






问题
3
、申请人部分高管存在控股东及其子公司兼职情形。其中郭俊秀
先生及汪健先生的兼职情况尚未取得上市监管部的豁免。请申请人说明和披露


1
)前述兼职人员对申请人员独立性的影响

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2
)对上述两位高管兼职情形解决的最新进展。请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高管在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材料、发
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经

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核查,截至本
回复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东方航空高级管理人员在东航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任职

兼职机构

兼任职务

李养民

副总经理

东航集团

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唐 兵

副总经理

东航集团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田留文

副总经理

东航集团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东航集团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方航空高级管理人员中,除李养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外,公司
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东航集团领取薪酬,薪酬均由东方航空发放。




(二)前述兼职人员对申请人员独立性的影响


综合考虑如下原因,前述兼职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员独立性造成实质性影
响:


1
、前述兼职
情况系东航集团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有关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管理机制工作效能的相关安
排,有利于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决策和管理效率,有利于建立更为高效灵活的经
营机制。



2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已出具《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函》(
上市部函﹝
2018

168
号),同意豁免李养
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吴永良先生作为东航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任职的限制。对此,公司控股东航集团已承诺,东航集团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的各项承诺,保证李养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吴永良先生优先履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承诺,将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
兼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要求和规范李养民、唐兵、田留文、吴永良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确保其勤勉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东方航空利益,避免因
在东航集团兼职而损害东方航空及中小股东利益。李养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
文先生、吴永良先生均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将主要精力用于东方航空,勤勉履职尽责,处理好东航集团与东方航空之
间的关系,不因上述兼职损害东方航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针对李养
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
先生、吴永良先生等

人兼职期间履职情况的专项意见。



3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原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先生曾兼任东航集
团总法律顾问职务,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曾兼任东航产投总经理职务,该
等安排
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决策和管理效率,建立更为高效灵活的
经营机制;另一方面东航集团绝大多数业务和资产已注入东方航空,并以其为主
体进行整体上市。以
2017
年财务数据测算,东方航空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分别



占东航集团合并口径相应数据的
91.17%

83.84%
,是东航集团核心经营实体。

因此,郭俊
秀先生、汪健先生在东航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兼职
期间
,其工作重心和
主要精力仍为东方航空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此外,

上述
兼职情况,公司及控股东航集团高度重视,
并已
采取调整
职务的措施予以进一步规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郭俊秀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汪健先生已不再担任东航产投总经理职
务,亦不在东航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述兼职情形已得到解决。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在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发行人财
务人员不存在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除李养民先生、唐
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外,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东处领取薪金的
情况。就郭俊秀先生、汪健先生
曾存在
的兼职情形,公司及控股东

通过调整
职务的方式予以进一步规范,前述兼职人员对申请人员独立性不会造成实质性
影响。



(三)东方航空前述兼职情况未实质性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两位高管兼职情形解决最近进展的说明


经查阅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其中并未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
司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事宜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前述兼职情形未实质性
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市公司控股东单位任职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控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
作。”


如前文所述,
就郭俊秀先生、汪健先生

存在的兼职情况,公司及控股东



东航集团高度重视,

采取调整职
务的措施予以进一步规范
;此外,郭俊秀先生、
汪健先生在东航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兼职
期间
,其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仍为东方航
空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对申请人员独立性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实质
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中,李
养民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吴永良先生的兼职情况已经取得了中国证
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豁免,对于郭俊秀先生和汪健先生曾存在的
兼职情况,公司及控股东已采取调整职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对申请人员独
立性
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实质性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相关规定;因此前述兼职情况不会对东方航空的人员独立性、正常生产经营及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产生实质性影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金杜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中,李养民先生、
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吴永良先生的兼职情况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豁免,对于郭俊秀先生和汪健先生曾存在的兼职情况,
公司及控股东已采取调整职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对申请人员独立性不会造
成实质性影响,未实质性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相关规定;
因此前述兼职情况不会对东方航空的人员独立性、正常生产经营及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产生实质性影响。






问题
4
、申请人《非开发行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
本次非公开发行
将涉及
A
股、
H
股非公开发行且互为条件。请申请人说明
:

1
)本次同时非公
开发行
A
股、
H
股,
且二者互为条件的原因。(
2

H
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A

募集资金使用的异同。结合非公开发行
A
股与
H
股互为条件的情况,
请申请人
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