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方政府债券公告: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酒泉市法律意见书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 ---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三月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黄河印象商务大厦18楼 电话:0931-7701670传真:0931-7701670邮编:730070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 ---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三月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黄河印象商务大厦18楼 电话:0931-7701670传真:0931-7701670邮编:730070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出具本意见书的法律依据.....................................................................2 二、律师声明.................................................................................................2 第二部分正文...................................................................................................5 一、项目基本情况.........................................................................................5 二、项目建设单位.........................................................................................5 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6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用途.............................................................................6 五、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安排.............................................................7 六、中介服务机构.........................................................................................7 七、结论意见.................................................................................................8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出具本意见书的法律依据.....................................................................2 二、律师声明.................................................................................................2 第二部分正文...................................................................................................5 一、项目基本情况.........................................................................................5 二、项目建设单位.........................................................................................5 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6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用途.............................................................................6 五、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安排.............................................................7 六、中介服务机构.........................................................................................7 七、结论意见.................................................................................................8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 ---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 法律意见书 致:酒泉市财政局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贵单位”或“市财政局”)与甘肃恒 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 作为贵单位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2019年酒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对应项目情况之合规性核查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关 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 ---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 法律意见书 致:酒泉市财政局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贵单位”或“市财政局”)与甘肃恒 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 作为贵单位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2019年酒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对应项目情况之合规性核查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关 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引言 一、出具本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5]83号) 4.《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 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6.《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 7.《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 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8.《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 号) 9.《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二、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引言 一、出具本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5]83号) 4.《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 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6.《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 7.《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 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8.《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 号) 9.《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二、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释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 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充分考虑 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与的批准和确认。 2.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 评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 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3.在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己得到贵 单位如下确认和保证: (1)己提供本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2)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并无 隐瞒、虚假或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 (3)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4)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盖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5)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相一致。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于贵单位提供的所有相 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已经进行了法律审查,并据此做出相关判断。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贵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释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 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充分考虑 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与的批准和确认。 2.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 评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 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3.在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己得到贵 单位如下确认和保证: (1)己提供本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2)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并无 隐瞒、虚假或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 (3)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4)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盖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5)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相一致。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于贵单位提供的所有相 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已经进行了法律审查,并据此做出相关判断。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贵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期债券对应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 贵单位的行为以及本期债券对应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7.对于意见书中涉及的财务、评级、评估等数据,本所律师均系引 用,请以贵单位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所作的专业核查和判断 为准。 8.本所同意贵单位部分或全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管机构相 关呈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其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贵单位做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后,因贵单位的任何修改而导致的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除非贵单位 已书面告知并经本所律师确认,本所律师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本法律 意见书。 基于上述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单位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期债券对应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 贵单位的行为以及本期债券对应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7.对于意见书中涉及的财务、评级、评估等数据,本所律师均系引 用,请以贵单位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所作的专业核查和判断 为准。 8.本所同意贵单位部分或全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管机构相 关呈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其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贵单位做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后,因贵单位的任何修改而导致的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除非贵单位 已书面告知并经本所律师确认,本所律师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本法律 意见书。 基于上述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单位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第二部分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酒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金塔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本项目包括 酒泉市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 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提供的《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酒泉市项目情况说明》 (以下简称“《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本期酒泉市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3000万元,期限7年,对应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1.酒泉市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环城东路 道路控制红线,南至鑫盛花园、金博园小区北墙,西至解放路道路控制 红线,北至潮湖巷道路。建设单位: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办管理公室。 该项目本期申请债券资金1000万元,目前尚在项目前期筹划阶段。 2.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经 济开发区。建设单位: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办管理公室。该项目本期申 请债券资金2000万元,目前尚在项目前期筹划阶段。 二、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金塔县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申报统计表》,项目建 设单位为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根据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 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123MB0U92897W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第二部分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酒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金塔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本项目包括 酒泉市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 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提供的《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酒泉市项目情况说明》 (以下简称“《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本期酒泉市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3000万元,期限7年,对应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1.酒泉市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环城东路 道路控制红线,南至鑫盛花园、金博园小区北墙,西至解放路道路控制 红线,北至潮湖巷道路。建设单位: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办管理公室。 该项目本期申请债券资金1000万元,目前尚在项目前期筹划阶段。 2.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经 济开发区。建设单位: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办管理公室。该项目本期申 请债券资金2000万元,目前尚在项目前期筹划阶段。 二、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金塔县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申报统计表》,项目建 设单位为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根据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 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123MB0U92897W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住所金塔县新城区文化街1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民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开办资金1.8万元 类型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1.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制定地方相关政策; 2.依法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督、管理、房屋征收等工 作;3.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举办单位金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酒泉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已取得批复文件如下: 2018年 1月 16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确认酒泉市 金塔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认函》,对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确认酒 泉市金塔县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计划的报告》(酒政发[2018]5号) 进行确认,金塔县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已纳入全省 2018-2020年棚 户区改造计划。 2019年 1月 29日,金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上报 2019年度 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报告》(金建字[2019]45), 计划实施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航天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两项,属金塔县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序列。于 2018年 1月取得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与立项批复文件。 2018年 1月 23日,《金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塔县棚户区改造(四 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金发改投资[2018]27号)中,对金塔 6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的《关于申请批复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金建字[2018]15号),予以批复:同意金塔县棚户 区改造(四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用途 根据《金塔县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申报统计表》,酒泉市 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债券额度1000万;酒泉 市金塔县航天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债券额度2000万。 2018年12月26日,甘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19 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的预通知》(甘财预[2018]118号)及《甘肃省2019 年第一批新增债券额度分地区安排计划表》,金塔县2019年新增债务限 额中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限额为0.30亿元。 五、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安排 根据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 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酒泉市 财务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评估报告》”),本期棚改专项债券可以 相较银行贷款利率更优惠的融资成本完成资金筹措,为酒泉市棚改项目 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证酒泉市棚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土 地挂牌出让作为后续资金回笼手段,为项目提供了充足稳定的现金流入, 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财务评估报告》结论认为,在相关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对项目收 益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前提下,本次评价的酒泉市棚户区改造项 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保障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 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六、中介服务机构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的《关于申请批复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金建字[2018]15号),予以批复:同意金塔县棚户 区改造(四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用途 根据《金塔县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申报统计表》,酒泉市 金塔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债券额度1000万;酒泉 市金塔县航天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债券额度2000万。 2018年12月26日,甘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19 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的预通知》(甘财预[2018]118号)及《甘肃省2019 年第一批新增债券额度分地区安排计划表》,金塔县2019年新增债务限 额中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限额为0.30亿元。 五、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安排 根据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户 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酒泉市 财务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评估报告》”),本期棚改专项债券可以 相较银行贷款利率更优惠的融资成本完成资金筹措,为酒泉市棚改项目 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证酒泉市棚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土 地挂牌出让作为后续资金回笼手段,为项目提供了充足稳定的现金流入, 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财务评估报告》结论认为,在相关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对项目收 益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前提下,本次评价的酒泉市棚户区改造项 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保障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 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六、中介服务机构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1.法律服务机构 酒泉市财政局委托本所作为其法律顾问针对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及其 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系经甘肃省司法厅 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甘肃省司法厅于2010年2月24 日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26201200710532823。 2.财务审计机构 酒泉市财政局委托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审 计机构。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现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12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767737040G的《营 业执照》、甘肃省财政厅于2017年10月16日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 62010111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最终 发表意见如下: 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己经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对应项目债券发行额 度在甘肃省2019年度政府专项债券的限额之内;对应项目具有专业测算 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财务 审计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发行人和本所各执一份,其余三份供决策、 申报本期债券之用,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1.法律服务机构 酒泉市财政局委托本所作为其法律顾问针对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及其 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系经甘肃省司法厅 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甘肃省司法厅于2010年2月24 日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26201200710532823。 2.财务审计机构 酒泉市财政局委托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审 计机构。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现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12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767737040G的《营 业执照》、甘肃省财政厅于2017年10月16日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 62010111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最终 发表意见如下: 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己经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对应项目债券发行额 度在甘肃省2019年度政府专项债券的限额之内;对应项目具有专业测算 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财务 审计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发行人和本所各执一份,其余三份供决策、 申报本期债券之用,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此页无正文,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 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利华张萌强 2019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2019年甘肃省政府棚 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甘肃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 酒泉市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利华张萌强 2019年3月13日 10 11 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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