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生中国: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7:50:54 中财网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3月26日

公告日期:2019年3月21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7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
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8年1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恒生中国

3、基金代码:159963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3月19日基金份额总额:
528,947,772.00份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3月1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8,947,772.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3月26日


9、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5月31日证监许可〔2018〕905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
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
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
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
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
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
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
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
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


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
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
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发行募集的实收基金共计为人民币528,947,772.00元,其中净认
购资金人民币528,897,000.00元已于2019年3月5日划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截至2019年3月
5日止产生的利息金额人民币53,654.06元,其中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
50,772.00元,剩余人民币2,882.06元归入基金资产(到期付息以2019年3月20
日实际结息使用利率所计算的利息金额为准),该款项将于下一个银行结息日
(2019年3月20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387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9年3月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3月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28,947,772.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
1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3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恒生中国

5、基金交易代码:15996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8,947,772.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87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8,189.6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565,87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46%;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5,381,89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5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陈小弟

20,003,499.00

3.78

2

宁波珑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0,001,263.00

1.89

3

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6,000,816.00

1.13

4

寻冬生

5,000,680.00

0.95

5

刘雪萍

3,000,174.00

0.57

6

芮新水

2,083,162.00

0.39

7

郑楚波

2,079,202.00

0.39

8

王典胜

2,000,291.00

0.38




9

谢道华

2,000,291.00

0.38

10

邹佩

2,000,252.00

0.3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戈(代行)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16-17楼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2019年2月28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
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
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
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
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
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
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
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
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
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
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
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
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
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
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
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
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
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
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
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
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
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
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
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公司有员工446人,其中68.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23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超过1900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300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3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
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
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富国丰利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富国中证10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王乐乐先生,博士,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任研究员;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
究员;自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创新
规划团队负责人;自2015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起任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
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任富
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张峰先生,硕士,曾任摩根史丹利研究部助理,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摩
根大通执行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自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富国全球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富国全球科技互
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任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起任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起任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3月1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528,965,800.0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563,481.7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5,563,481.70

应付证券清算款

15,540,896.25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86,961.86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7,392.38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7,760.0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233,325.74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17,189.39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合计

15,670,199.97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28,947,772.00





未分配利润

144,635.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9,092,407.47

资产总计:

544,762,607.4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544,762,607.44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3元,本基金
份额总额为:528,947,772.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5,563,481.70

2.86



其中:股票

15,563,481.70

2.86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8,965,800.00

97.10

7

其他各项资产

233,325.74

0.04

8

合计

544,762,607.4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

347,806.28

0.07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91,120.15

0.09

工业

549,727.19

0.10

公用事业

365,362.77

0.07

金融

7,886,327.07

1.49

能源

1,730,411.24

0.33

日常消费品

111,319.20

0.02

通信服务

3,554,046.98

0.67

医疗保健

315,179.43

0.06

原材料

212,181.39

0.04

总计

15,563,481.70

2.9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5,000

1,580,510.50

0.30

2

00941

中国移动

21,000

1,560,860.91

0.30

3

00939

建设银行

254,000

1,534,188.73

0.29

4

02318

中国平安

19,000

1,426,816.53

0.27

5

01398

工商银行

250,000

1,290,038.30

0.24

6

03988

中国银行

268,000

851,732.84

0.16

7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60,000

711,486.02

0.13

8

00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88,000

505,968.40

0.10

9

02628

中国人寿

26,000

483,123.62

0.09

10

03968

招商银行

13,000

405,934.90

0.0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233,325.74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233,325.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基金本未持有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于2019年3月19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
的股票。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9年3月19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
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
利,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
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
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
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
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指数许
可使用费自基金任何一类份额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
限,则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
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指令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
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
成税款申报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其他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12)-(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9)和(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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