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亚泰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亚泰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戴鑫律师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 开程序进行审核见证。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 告通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 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为2019年3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14点。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 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5日,出席对象 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9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7,562,13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有可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08,652,25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股东共计11人,持有可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909,87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亚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 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存档。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 公司股权为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 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 5、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 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7、关于为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 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 有限公司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阿 城)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10、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 有限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