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及第七天理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

时间:2019年03月21日 00:01:54 中财网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2016年
7月
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87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6年
8月
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I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2月
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


II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11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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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及第七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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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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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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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5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首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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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54、周对日:指某日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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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
11月
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19.5%、19.5%和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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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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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
监事。


张宝全先生,监事,硕士,会计师。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内审专员,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
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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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峰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韩东霞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外产品报》河北记者站财经记者,
河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财经记者,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
团坦伯顿国际股份(美国)北京代表处副代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机构及海外销售部总经理、市场副总监、市场总监,北京天星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合伙人,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与智能制造金融事业部投
行业务部(北京)副总监,北京浩蓝雷音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四)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硕士,
CFA。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英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现
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公布之日,徐艳芳女士兼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民丰回报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联席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于涛先生,交易总监兼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量化投资事
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潘九岩先
生,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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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八)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共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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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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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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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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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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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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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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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2
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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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
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3、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
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
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
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理
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
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牌管理中心)与资产托
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
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
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
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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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
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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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
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
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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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工行卡、建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二)其他销售机构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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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www.webank.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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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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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邮政编码:75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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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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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6年
7月
4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期满,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的时间或方式,或开通预约赎回及其他服务功能,具体业务规则参见
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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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年
7月
22日到
2016年
8月
1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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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对于
T日(此处,特指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
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
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
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电子
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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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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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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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对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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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赎回预约,赎回预约的

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若
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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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电子直销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运作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
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
情形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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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基金,则可得到
100,000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运作期内的按比例待支

付收益为
7.84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7.84=10,007.84元。

即:投资者赎回所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运作期的按比例待支付收益


7.84元,则可得到
10,007.84元赎回款。

七、申购与赎回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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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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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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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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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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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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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力
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走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
率的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
合管理,将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提高基金的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政府宏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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