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安盈保本:关于修订《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时间:2019年03月23日 00:10:43 中财网

关于修订《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2537)为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保证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56号),于
2016年
3月
21日至
2016年
4月
20日进
行募集,并于
2016年
4月
22日正式成立。本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6年
4月
22日起至
2019年
4月
22日止。


鉴于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确定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决
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基金,即“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因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年
10月
25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
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已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更名事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转型后
的基金名称由“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变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上述调整涉及文件一并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为适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投资策略的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


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款,保留《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基金
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后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条款,同时《基金合同》还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所涉及的事项,主要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余修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平
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相关安排,自
2019年
4月
26日,本基金将更名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基金托
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
南等文件。


投资人欲了解详情,请登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阅读
相关公告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
而言,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平
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平安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23日

附表: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主要修改条文对照表

章节合同原文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全文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三、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
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
定。

三、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平
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安盈保本混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安盈灵活配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删除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
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
(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
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
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
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删除


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
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本
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安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5、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
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
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此后各
保本期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
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
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
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期
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
期保本期
36、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
一保本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
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收益率连续
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删除


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
37、到期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38、保本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
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当期保
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
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保本期目标收益
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
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
39、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
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条款
41、到期操作:指保本期到期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
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
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
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3、保本金额:(1)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
利息);(2)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5、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签署的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48、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
本基金、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在过渡期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
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在过渡期内申
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期)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
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51、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基金
的基
本情
一、基金名称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的名称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况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目标,通过有效的
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长和保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发展趋势的分析,力求把握在不同行情
中可行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
23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删除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保本期及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保本期一般

3年,在每一保本期内均设置保本期
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
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若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期的
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8%,此
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的各保本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
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十、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2、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十一、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
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
第一个保本期)。

十二、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
为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
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
自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担保
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高
金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
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
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基金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删除
份额发售对象
的发1、发售时间
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4、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
23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上限为
23亿元(不包括募集
期认购利息)。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基金
的历
史沿

无本基金由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56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
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3月
21日至
2016年
4月
20日
进行募集,并于
2016年
4月
22日正式
成立。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6年
4月
22日起至
2019年
4月
22日止。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
2019年
4月
22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
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安盈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
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
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即



2019年
4月
22日(含)起至
2019年
4月
25日(含)止。自
2019年
4月
26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平安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失效。

基金
的存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期到期后,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期开始重新
计算。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则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三、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六、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
6个月内,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人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
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
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期可享受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规模上
限的。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
入)业务。

9、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删除


七、发生上述第
1、2、3、5、6、7、
8、9、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6、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务)。

删除。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后要求
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一、1、
(5)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到期
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平安
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一、1、
(5)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5)保本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执行;
(6)保本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执行;
(7)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更换下一
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
一、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
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删除。

基金
的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安
盈保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
基金的托管协议。

基金
的保

一、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
删除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
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以及在过渡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或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
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保本金额:(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2)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期一
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年后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
保本期之后各保本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但在保本期内,如果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
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
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20个工

作日当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
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的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
本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持有期
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元/基金份额。则,
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
10.00)/1.00=99,019.90份
1、若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0.9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
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99,019.90×0.04=3,960.80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期内累计分红金额=
89,117.91+3,960.80=93,078.71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
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
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
支付
96,049.20元(即:100,010.003,960.80=
96,049.20)。其中,由基
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6,931.29元(即:100,010.00(
89,117.91+3,960.80)=6,931.29)。

2、若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1.5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
148,529.85元

保本期内累计分红金额=


0.04×99,019.90=3,960.8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152,490.6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
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
资者支付
148,529.85元。

三、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期一般为
3年,在每一保本
期内均设置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
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

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
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
提前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同时重新开始
计算下一保本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
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
中披露。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
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
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十
四部分第二条第
1款第(3)项第二
段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
金份额除外。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
额的(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
本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
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
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终止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
的;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少;
基金
的保
本保
障机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
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
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赔付差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由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号时
代科技大厦
22层、23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年
12月
29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38703245亿元人民

8、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
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
赁。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519.95亿
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
67.35亿元、
保证担保
370.91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71.28亿元、专户担保
10.41亿元。

10、公司基本情况:深圳市高新投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年
12月,是
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
团目前注册资本
35.3亿元人民币,股
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
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
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恒
大企业集团等。核心业务:保证担保、
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82.0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62.56亿元
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
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一个保本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
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
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平安
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
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
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
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
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保证
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
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
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本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

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认购
利息及认购费用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
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
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保证合同所指保本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
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
本期为
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保本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
本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
连续
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
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
收益率的第
20个工作日当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则保本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
提前到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
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
中,“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
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
周期内单位份额累计分红—1)
/1×100%;保本期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

率的目标收益率为
18%。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
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
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
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终止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
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
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就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的。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
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第
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
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
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如果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
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四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
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
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
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
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授权基金管
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双方签署的《平

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本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披露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
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
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3、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
用从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用的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0.20%(千分之二点零)。基金管理人
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千分之二点零)的年费
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
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
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
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
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
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
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
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
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
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
序规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
任担保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在更换担保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
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
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保本期内更
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
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
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会报备。

③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
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
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
同第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
任担保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在更换担保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
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
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保本期内更
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
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
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
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
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
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
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管理人提
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
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
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
合同第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
本保障机制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
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
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
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

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
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
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
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
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
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
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会报备。

③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
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果符
合本章第(一)条第
2款下“适用保
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
保本期),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
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
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
本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
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

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
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未
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
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请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
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
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
告。

7、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二)条第
2项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中“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
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情形以
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
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
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
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
前公告。

保本
期到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
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
更后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
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
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删除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
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
购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
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
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
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
数,按照“比例确认”的原则确认每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非保本“平安大华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
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
转换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
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1中的四种处理方式
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4、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上述
1中(3)、(4)到期操作的
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
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请。

6、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
日(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实际操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
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
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
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
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
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平安
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
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
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

1、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
长不超过
3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
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
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
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
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
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
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
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
和基金转换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
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
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
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
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
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
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

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

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
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
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和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
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为变更后的“平安大华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
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平
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则按“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
金转型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
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平安
大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平安大华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
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
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
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
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平安大
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平安大
华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
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
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
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
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
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争
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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