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顺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

时间:2019年03月23日 00:10:52 中财网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3月更新)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3月更新)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更新)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更新)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12日证监许可[2018]121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8年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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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7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9年3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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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八、基金的投资..........................................................................................................................................36
九、基金的业绩..........................................................................................................................................47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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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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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源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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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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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指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
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3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日历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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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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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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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51%
瑞银集团49%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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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
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
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JPMorgan)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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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任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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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
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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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狄晓娇女士,中国籍,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年7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转入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6
年5月17日起担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7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国
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20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2月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3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7月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进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年6
月2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于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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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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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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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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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
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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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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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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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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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3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43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
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设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托管运营工作。资产托管部根
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团队:市场营销团队、风控监督团队和运营团队。从事资金清
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41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目前,杭州银
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9年2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0362.53亿元,客户数量接近300家,
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杭州银行已托
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A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B基金、博时
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浙商惠享债券型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
金等23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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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
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
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

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

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

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

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

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
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
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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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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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ubssd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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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8年1月12日证监
许可[2018]121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2018年2月5日开始发售,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2,300,187,101.3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49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7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
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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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在开放期
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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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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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
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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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40%
100万元≤M<500万元0.10%
500万元≤M1000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7日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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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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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0.10%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4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0×0.40%÷(1+0.40%)=1992.03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1992.03=498,007.97元

申购份额=498,007.97÷1.0500=474,293.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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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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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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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前提下,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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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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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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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
券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
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
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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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
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封闭
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
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
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
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
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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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
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
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
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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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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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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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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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项目金额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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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3,581,303,697.9597.64
其中:债券3,581,303,697.9597.64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5,440,073.490.427其他各项资产71,252,748.431.948合计3,667,996,519.87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国家债券30,783,000.001.24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2,252,916,697.9590.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1,626,016,697.95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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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194,415,000.007.83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872,275,000.0035.119地方政府债230,914,000.009.3010其他--
11合计3,581,303,697.95144.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17020517国开052,400,000242,448,000.009.76216020616国开061,500,000148,950,000.006.00318040918农发091,300,000132,821,000.005.35417020917国开091,200,000121,860,000.004.915182801618民生银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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