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物产中大: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三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8209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在收 悉反馈意见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公 司”、“物产中大”)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 告》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 .................. 4 问题 1 ................................ ........................... 4 问题 2 ................................ ........................... 6 问题 3 ................................ .......................... 15 问题 4 ................................ .......................... 19 问题 5 ................................ .......................... 21 问题 6 ................................ .......................... 22 问题 7 ................................ .......................... 24 问题 8 ................................ .......................... 36 问题 9 ................................ .......................... 80 问题 10 ................................ ......................... 92 问题 11 ................................ ........................ 107 问题 12 ................................ ........................ 110 问题 13 ................................ ........................ 119 问题 14 ................................ ........................ 128 问题 15 ................................ ........................ 166 问题 16 ................................ ........................ 173 问题 17 ................................ ........................ 176 第二部分:一般问题 ................................ ............... 186 问题 1 ................................ ......................... 186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 1 : 请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目前的办理进展,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 存在障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办理进展情况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等文件资料,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 “ 汽车智 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 “ 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 ” 、 “ 供应链大数据中 心建设项目 ” 和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其中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涉及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 1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浙江物产中大线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大线缆)已取得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编号为浙( 2018 )德清 县不动产权第 0021676 号《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坐落于乾元镇明星村,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 118,060.00 平 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至 2068 年 12 月 19 日止。 2 、汽车智 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资料,杭州市国 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物产元通于 2012 年 1 月 2 日签订《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01102011A21128 ),约定将编号为余政储 出 [2011]72 号宗地出让给物产元通。截至 2012 年 1 月 6 日,物产元通已全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 16,705 万元。 2013 年 8 月 29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与物产 元通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投资)签订《关于 3301102011A2 112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余政 储出 [2011]72 号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物产元通调整为元通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元通投资正在 办理 上述宗地 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尚待取得 国土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存在障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如前述所述,就“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发行人子公司已办理取得项 目用地的权属证书;就“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发行人子公司已与国土 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正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关于专题研究乔司智慧汽车城项目事宜的会议纪要》(余 府纪要 [2018]91 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省市县长项目进展情况的函》 (浙国资发函 [2019]4 号)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作为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取得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支持,由杭州临平新城开发 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余杭区国土部门等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土地开竣工等事 宜。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出具 的 《关于智慧汽车城项目用地事宜的说明及确 认函》,“ 1.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余政储出 [ 2011]72 号宗地)的土地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物产元通及元通投资正在积极配 合余杭区国土部门开展相关土地登记办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等。待国土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通过后,元通投资即可办理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 物产中大及物产元 通就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汇报请示,该项目作为省 市重大产业项目也取得浙江省国资委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关注和支持,根 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余杭区国土部门等各相关单位将为项目落 地推进做好保 障工作。因此,元通投资办理取得上述权属证书预计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 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于 2019 年 2 月出具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余政储出 [2011]72 号宗地相关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元通投资可在所有相关用地手续完成后依法向我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我局将对 元通投资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土地登记事宜及颁 发不动产权证书。 ”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浙( 2018 )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21676 号《不 动产权证书》,合同编号为 33011 02011A2112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 3301102011A2112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 ,《关 于专题研究乔司智慧汽车城项目事宜的会议纪要》(余府纪要 [2018]91 号),《浙 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省市县长项目进展情况的函》(浙国资发函 [2019]4 号) , 以及政府部门和 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等 文件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涉及项目用地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已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汽车 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已就相关项目用地签署出让合同, 相关土地登记手续 正在办理中 ;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后,元通投资 可依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 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涉及项目用地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已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汽车智慧 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已就相关项目用地签署出让合同 , 相关土地登记手续正在 办理中;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后,元通投资可依 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 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 2 :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是否存在违反《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回复: (一)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共有 384 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 等文 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 方网站,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共计受到 22 项环保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1 金华申 通汽车 有限公 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62 号 2017.08.08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废 矿物油 罚款7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8 日出具《证明》,确 认“该单位已按时缴 清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环保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 金华申 浙汽车 有限公 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58 号 2017.08.15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废 机油 罚款5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6 日出具《证明》,确 认“已按时缴清上述 罚款并完成整改,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3 金华大 江南丰 田汽车 销售服 务有限 公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56 号 2017.08.08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 罚款4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6 日出具《证明》,确 认“已按时缴清上述 罚款并完成整改,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4 嵊州市 元通宏 盛汽车 销售服 务有限 公司 嵊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嵊环罚字 [2017]14 号 2017.02.23 未按规定设 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9年1月30日出 具《环保证明》,确 认“属于一般违法行 为,目前罚款已缴纳 并已整改完毕”。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5 浙江和 诚富现 汽车有 限公司 1 杭州 市富 阳区 环境 保护 局 富环罚 [2016]第 112号 2016.06.28 未按规定安 装污染防治 设施 罚款2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1月 21日出具《证明》, 确认“受到行政处罚 的行为违法情节轻 微,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所涉及的行政 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6 浙江祥 通汽车 有限公 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江罚 [2015]第5 号 2015.06.03 不正常使用 水污染物处 理设施 罚款 0.3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7 杭州和 杭州 杭环下罚 2016.10.24 未集中规范 罚款 罚款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1 已更名为浙江元通富现汽车有限公司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诚之宝 汽车销 售服务 有限公 司 市环 境保 护局 [2016]第 28号 贮存危险废 物,未设置 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1.2万 元 已缴 纳;已 整改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8 杭州富 阳通福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富 阳区 环境 保护 局 富环罚 [2016]53- 53号 2016.10.08 项目未经环 保竣工验收 已投入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5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1月 21日出具《证明》, 确认“已按时缴清上 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为违法情节轻微,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所涉及的行政处 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 重大的行政处罚”。 9 浙江元 通瑞达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拱罚 [2016]第 27号 2016.10.12 未经环保审 批和验收, 投入使用违 反环保“三 同时”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录”。 10 浙江元 通通达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萧 山区 环境 保护 局 萧环处罚 [2018]189 号 2018.09.10 未经过环评 审批和环保 “三同时”验 收 责令6 个月 内改 正;罚 款20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确认被处罚主 体的《情况说明》: “目前已缴清上述罚 款。所受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事项已整 改。自2015年1月1 日至今,元通通达在 环保方面没有因重大 违法行为而对周边环 境造成重大污染影响 的情况,不存在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况”。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1 浙江中 大元通 特种电 缆有限 公司 杭州 市余 杭区 环境 保护 局 余环罚 [2017]第 6-67号 2017.12.29 违反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 评价影响制 度和建设项 目“三同时” 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7.5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0月 22日出具《证明》, 确认“该公司已缴清 罚款,并主动整改, 该案已结案,且不属 于重大环境违法行 为”。 12 浙江秀 舟热电 有限公 司 嘉兴 市南 湖区 环境 保护 局 南环罚决 字 [2017]28 号 2017.05.05 技改项目未 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擅自开 工投入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42.8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出具《证明》, 确认“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浙江物 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嘉 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 司和浙江秀舟热电有 限公司,未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所受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事项均已纠正并按要 求整改,罚款均已缴 纳”。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3 浙江元 通物资 再生拆 船有限 公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下罚 [2017]第 10号 2017.11.06 未经环保审 批,违反环 保“三同时” 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8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14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2 连云 港市 环境 保护 局 连环行罚 字[2015]9 号 2015.04.28 水污染防治 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 收或验收不 合格,主体 工程已投入 生产和使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20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经连云港市环境保护 局于2017年4月21 日出具的连环验 [2017]7 号《关于对连 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 司“年产 100 吨 R - 4 - 氰基 - 3 - 羟基 - 丁酸乙 酯生产线”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确认整改验收通过 3。 2 根据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浦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公告,地 浦科技于2019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连云港宏业 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收购宏业化工100%股权。2019 年3月27日,地浦科技将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股权收购相关议案。 3 根据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吨R-4- 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连环验[2017]7号),“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 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经整改试生产期间‘三废’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监 测结果表明各主要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保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5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6]127 号 2016.07.28 环保设施未 经环保部门 验收,主体 工程已投入 生产和使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6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20 号 2017.03.06 未取得环评 批复擅自建 设、未通过 环保三同时 验收擅自生 产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合计 13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7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5]84 号 2015.12.28 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不正 常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5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8 连云港 灌南 灌环罚字 2016.07.12 废水处理设 责令 罚款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三同时’验收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年产100吨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线’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投入正常生产。”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县环 境保 护局 [2016]55 号 施运行不正 常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2.5万 元 已缴 纳;已 整改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9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50 号 2017.04.24 危废仓库废 气处理设施 未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4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0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134 号 2017.09.20 未按危废相 关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7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1 嘉兴市 富欣热 电有限 公司 嘉兴 市南 湖区 环境 保护 局 南环罚决 字 [2018]62 号 2018.04.25 地下冷却水 管道破损, 冷却水流入 河道,违反 排污规定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8.08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出具《证明》, 确认“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浙江物 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嘉 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 司和浙江秀舟热电有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限公司,未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所受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 事项均已纠正并按要 求整改,罚款均已缴 纳”。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2 浙江宏 元药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临海 市环 境保 护局 临环罚字 [2018]68 号 2018.08.09 危险废物未 独立纳入需 申报登记的 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改正; 罚款2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1月9日出 具《环保证明》确认 “目前企业已及时履 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 并采取有效整改措 施,经我局督查确认 已整改到位,上述行 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 大违法行为”。 (二)环保处罚的整改和 认定 情况 如上表所示,根据发行人提供罚款缴纳凭证、内部专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环 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环 保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并取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确认,涉及的罚款 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 1 至 7 项、第 17 至 22 项环保处罚,发行人相关子公司已按法律法规 和内部规章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依 法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储存、安装设置废物处理设施、定期排查和修 复环保设施等,以及缴纳全部罚款;发行人相关子公司也均取得环保 主管 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确认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第 8 至 16 项处罚,发行人相关子公司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补充 履行和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验收手续,并缴纳全部罚款;发 行人相关子公司也均取得环保 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已整改完毕。 根据 发行人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和环保验收文件、发行 人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及书面说明, 上述第 1 至 3 项、第 5 至 9 项、第 11 项、第 13 项、第 22 项行政处罚 ,相关证明文件已明确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或 / 且相应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上述第 1 至 4 项 、 第 10 项、第 12 项、第 14 至 21 项 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文件已确 认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此外,该等 行政处罚的受罚主体分别是金华申通 汽车有限公司、金华申浙汽车有限公司、金华大江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嵊州市元通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元通通达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秀舟 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富欣 热电有限公司,该等公司 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低于 5 % ,所占比例 很低。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罚款缴纳凭证、内部专项规章和管理 制度、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书面说明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处罚涉 及的违法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确认和证明;发行人不存 在违反《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处罚涉及的 违法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确认和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违 反《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问题 3 :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 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是否需要取得其他相关资质、许可,募投项目 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取得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取得发改备案、环评批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一、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8-330521-38-03-086841-000) 《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线 缆有限公司年产335000km电线电缆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的批复意见》(德环建 [2018]162号) 二、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2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8-330110-72-03-090499-000) 《关于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余政储出 (2011)72号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环评批复[2018]441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 3 不适用4 不适用5 四、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4 不适用6 不适用7 五、补充流动资金 5 不适用 不适用 4杭州市拱墅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浙江物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无需进 行核准和备案的说明》。 5根据《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不涉及土建的租赁、中介服务 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6杭州市下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物产中大集团“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核准和备案 的说明》。 7根据《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不涉及土建的云计算中心、计 算机机房建设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二)募投项目需取得其他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 1、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拟由发 行人控 股子公司机电工贸的全资子公司中大线缆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电缆车间 和高分子车间建设、购置拉丝机、绞丝机、高速挤塑机、成缆机等生产设备,项 目建成后 将新增年产 33.5 万千米电线电缆的生产能力,涉及架空绞线、架空绝缘 电缆、塑料控制电缆、 1 - 3kV 电力电缆 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等产品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电线电缆 ” 属于《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第 17 类,生产架空绞 线、塑料 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 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等类型电线电缆的企业需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等相 关规定 , “ 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 缆 ”“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 额 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 电线 电缆 ” 等产 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 3C 认证)。 综 上 所述 ,结合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在投资 建设阶段,除已取得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外 ,无需取得其他必须的资质或许可; 中大线缆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及产品投产情况,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适时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 3C 认证及其他必要的资 质许可。 2、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拟由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物产元通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投资) 具体实施,该项目拟建设为汽车新零售综合体,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配件、 汽车相关产业及其他商业配套等业务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8]28 号)、《交通 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 通运输部公告 2018 第 66 号),交通运输部 门已取消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行政许可 事项。根据《关于杭州市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未出台前向新申请的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暂时发放准予经营证明的批复》 (浙运复 [2018]10 号) ,在 “ 机动车 维 修经营 ” 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完成 前,在杭州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主体应向其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办理备案。 综 上 所述 ,结合发行人提供的 书面说明,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在投 资建设阶段,除已取得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外,无需取得其他必须的资质或许可; 项目建成后,物产元通及元通投资将要求入驻新零售综合体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相 关经营主体,根据届时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3、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和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 明, “ 城市轨道交通集 成服务项目 ” 拟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购置一批先进盾构机设备,为城市轨道交通的 建设单位提 供专 业化、低成本、一站式和综合性的盾构机综合解决方案;盾构机综合解决方 案服务提供方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无需取得其他必须的资质或 许可。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提供的书 面说明, “ 供应链大数据中 心建设项目 ” 拟由发行人具体实施,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信息化系统项目 建设。该募投项目实施无需取得其他必须的资质或许可。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线缆智能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文件,关于建 设项目备案、环评的法 律法规,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发改备案和环评批 复;除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后续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及产品投产情况需申请 必要的资质或许可,其余募投项目不涉及其他相关资质或许可 。在相关项目实施 主体根据项目具体建设进展及产品投产情况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和产品认证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法律障碍 。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 除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后续根据项目建设 进展及产品投产情况需申请必 要的资质或许可,其余募投项目不涉及其他相关资质或许可。在相关项目实施主 体根据项目具体建设进展及产品投产情况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 产品认证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法律障碍。 问题 4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 )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如是,请 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相关监管要求;( 2 )结合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 建设项目的业务模式说明是否属于商业地产业务,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用 于房地产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目前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报 告期内曾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浙江省国资委有关省属企业聚焦主业、严控 非主业投资的要求,发行人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6 年 11 月,发行人将 下属企业原控股的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等 15 家房地产项目公司以资产包形式进行公开挂牌,并转让给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浙江浙金安喆贸易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浙江安吉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挂牌 ,并转让给杭州元仓置业 有限公司。上述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合并报表内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股权均 已对外转让,发行人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 人财务报表存货中开发产品余额为 2 ,613.34 万元,占 发行人 总资产的 0 .0263% , 占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 .1184% , 该等开发产品主要来源于中大金石原下属 房地产项目公司开发完成的尾盘(包括商铺、车位、别墅等) ; 后该等房地产项目 公司注销,中大金石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被动持有上述资产 。上述开发产品的 具体情况 如下表 所示 : 序号 开发产品内容 数量 开发时间 金额(万元) 1 上海涞坊路、九杜路商铺 19 2008年 1,770.91 序号 开发产品内容 数量 开发时间 金额(万元) 2 上海涞坊路车位 13 2008年 90.17 3 上海涞坊路别墅 2 2008年 398.00 4 杭州四宜路商铺 1 2003年 165.41 5 杭州四宜路车位 2 2003年 44.00 6 杭州凤起路、文三路办公楼 3 2003年 144.84 合计 2,613.34 2 018 年 1 2 月 1 0 日,中大金石召开董事会,决定将上表中除已对外出售的杭 州四宜路 2 个车 位以及上海涞坊路 4 个车位外的其余资产 转为经营出租且持有意 图短期内不再变化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财务报表 存货 中房地产开发 产品余额为 0 元, 该等资产转入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发行人、 中大金石经营范围中均已取消房地产业务并已完成工商变更,发行人及其合并范 围内子公司均已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因此,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相关监管的要求。 (二)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业务模式是否属于商业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 目 ”的业务模式为建设集汽车销售区、汽车相关产业区、汽车维修及配件区、其 他商业配套区等于一体的汽车新零售综合体,为消费者提供汽车销售、汽车维修、 汽车零部件采购、二手车置换、试驾车服务、汽车救援服务、汽车回收拆解等各 类汽车相关服务。该募投项目所涉及业务围绕汽车供应链集成服务展开,由物产 元通及其子公司统一自主经营。该募投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汽车销售和汽车后 服务等业务,不涉及商业地产销售收入。为匹配客户消费习惯和优化客户消费体 验,该募投项目拟设置部分商业配套,主要是为满足消费者在购置汽车、汽车零 部件或接受试驾车服务、 汽车维修服务时因排队或维修时间较长而产生的餐饮需 求,公司将通过出租部分场地给商户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上述配套服务,并向商 户收取一定的租金,但预计租金收入占比将低于项目整体收入的 1% 。 综上所述,综合项目建设宗旨、业务内容和类型以及业务收入来源等因素,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不存在商业地产销售,为匹配客户需求和优化客户 体验设置了少量商业配套,预计租金收入占项目总体收入比例很小,仅有不到 1% , 因此,不属于商业地产业务,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并核查了发行人及中大金石关 于转让房地产业务的审计、评估报告及相关三会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 告、以及《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本回复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开发 业务。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营主体为物产元通及其子公司 , 业务模 式及主要收入来源 为 汽车销售和汽车后服务等业务,因此不属于商业地产业务, 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 本 回复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营主体为物产元通及其子公司 , 业务模式及主 要收入来源 为 汽车销售和汽车后服务等业务,因此不属于商业地产业务,不存在 使用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 5 :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土地取得进展情况,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土地取得进展情况,是 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如本 回复 重点问题 1 所述,本次发 行涉及项目用地 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已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汽车 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已就相关项目用地签署出让合同,并正在办理土地权 属证书过程中。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浙( 2018 )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21676 号《不 动产权证书》,合同编号为 3301102011A2112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 3301102011A2112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发 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相关政府部门专题会议纪要和函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 目已取得必要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相关土 地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 后,元通投资可依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 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已 取得必要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 相关土地登 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后,元 通投资可依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 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 6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申请人持股 51% 的控股子 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项目实施主体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委托贷款,如 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请披露委托贷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项目实施主体的不涉及其他股东借款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线缆智能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中大 线缆是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机电工贸 ” )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机电工贸公司章程,并经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 回复报告出具 日,机电工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大实业 持有机电工贸 51% 股权;杨兆文、屠渭江、江平(以下合称 “ 少数股东 ” )分别 持有机电工贸 26.09% 、 15.53% 、 7.38% 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等文件资料和书面说明 ,上述少数股东为机电工 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多年来为机电工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后 续也 需依赖该等人员的行业经验及运营能力推动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顺 利实施。根据上述少数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因个人资金实力有限难以就线缆 项目向中大线缆提供借款,但承诺按照本人在机电工贸持股比例及具体借款金额 计算的担保金额,为中大线缆项目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及以本人持有机电工贸 股份及享有权益质押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 项目借款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向 集团借款的议案》等议案,明确发行人向中大线缆提供借款以实施“线缆智能制 造 基地建设项目”等相关事项,其中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总金额将不 超过“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最终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借款利率将参考 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且确保在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将根据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商确定 。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机电工贸工商档 案、公司章程,杨兆文、屠渭江、江平的劳动合同及其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 人 办公会会议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实施以发行人向中 大线 缆提供借款的方式, 作为管理层人员的机电工贸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 但将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具有商业合理性。此外,中大线缆借款将不 低于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实施以发行人向中大线 缆提供借款的方式, 作为管理层人员的机电工贸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但将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具有商业合理性。此外,中大线缆借款将不低于 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7:报告期内,供应链集成服务为申请人的主要业务。请申请人详细说 明:(1)供应链集成服务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流程及盈利模式,与传统采购 销售、物流运输模式的差异;(2)供应链集成服务中是否存在关于仓储、物流、 购销、资讯、资金交易等细分业务,如有请说明细分业务模式、金额及占比情 况;(3)结合各细分业务的实质及风险报酬转移情况说明收入确认原则、会计 处理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4)公司在供应链集成服务中是否为相关客 户提供金融或类金融等资金服务,如有请详细说明相关业务有关情况,以及其 合法合规性;(5)公司在供应链集成服务中是否为相关客户提供担保,是否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一)供应链集成服务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流程及盈利模式,与传统采购 销售、物流运输模式的差异 1、供应链集成服务的具体内容、业务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84号“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 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 形态。”物产中大所从事的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贸易(采购和分销) 服务、大宗商品物流输送服务、大宗商品上下游客户金融服务以及大宗商品流通 信息服务,即针对供应链的四流“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提供服务。公司 的供应链集成服务,是以多模式组合运用和多环节集成服务为特色,围绕金属、 能源、化工、汽车等核心业务品种,充分发挥专业化、规模化、集成化、品牌化、 个性化的优势,以解决供应链条上各节点企业所面临的产业信息不对称、购销议 价能力弱、同行之间互动难、自成体系成本高等痛点,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 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 发展机制。 物产中大以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为核心,依托智慧供应链物流体系、特 色供应链金融体系两大支撑平台,借助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上 游资源组织、中游物流以及定制化加工、下游门到门配送等服务,并配套金融工 具嵌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综合系统解决方案。 物产中大通过向企业提供供应链集成服务,将企业接入物产中大的供应链体 系之中,重塑企业经营模式: ①采购环节,企业与物产中大点对点衔接,物产中大将各家企业的原材料需 求汇总,统一向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规模化采购。物产中大作为大型国有供应 链企业,其采购需求稳定、商业信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强。因此在向原材料供 应商采购时,物产中大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并且,在供应紧缺的市场中,物产 中大能够通过境内外多渠道的资源调配,确保在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稳定、及时 的原材料供应。此外,物产中大还能针对企业个性化的需求,提供原材料的定制 化加工服务,使得材料能够即到即用,降低原材料损耗; ②生产环节,企业与物产中大点对点衔接,物产中大基于其对行业深入的理 解,帮助企业优化生产流程,提升产出效率。在中小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资金规 模往往是限制其发展升级的瓶颈。物产中大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将 专业化生产设备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环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提升产能、 优化结构。且相比于金融机构,物产中大实时掌握着企业上下游的采销信息,能 够更有效地把控风险; ③销售环节,企业与物产中大点对点衔接,物产中大将供需信息汇总,基于 产品特征、销售半径等因素,整体协调各产品的销售路径,使得产品能以最合理、 高效的方式出售。同时,物产中大丰富的销售渠道和庞大的销售网络,能够有效 保障产品的市场销售空间。此外,物产中大领先的行业口碑、强大的商业信誉, 为企业产品提供了信用背书,提升了产品的销售议价能力; ④除上述环节外,物产中大供应链体系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物流解决方 案,确保能够及时响应企业供销需求;大宗商品期现套保,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 避免交易过程中行情波动对企业造成的额外损失;库存管理安排,通过分析企业 上下游供需信息,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采销计划,优化库存结构,降低营运资金 占用额度。 物产中大所构建的供应链组织体系,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为体系内各 企业提供了高效协同的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加强了从生产到消 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 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供应链整体的降本增效,为我国供给侧 改革提供重要抓手。 2 、 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盈利模式 物产中大所提供的供应链集成服务是多环节、多模式服务的有机组合,通过 整合供应链上下游供需渠道,连接内外部物流网络,并利用物产中大高效的信息 获取和专业的行业研究能力,构建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协调商流、物流、 资金流与信息流,为生产制造企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优化流通体验。 在为企业降本增效的前提下,物产中大以大宗商品货物作为供应链集成服务的载 体,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的形式体现集成服务综合收益,赚取相应的服务对价,分 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3 、 与传统采购销售、物流运输模式的差异 传统的采购销售主要是依靠批零差、时间差、空间差等信息不对称机会获取 盈利,这种模式停留在以 “ 卖产品 ” 为中心,通过 “ 一买一卖博取差价 ” ,存在 波动性大、客户粘度低、盈利环节单一等问题。 传统的物流运输模式主要是依靠搭 建运输、仓储和配销网络,满足客户的物 流组织需求形成服务盈利的模式,往往基于重资产的物流设备设施投入,对承运 产品行业理解不深,存在资产负担重、风险管理较弱、盈利培育期长等问题。 物产中大集团供应 链集成服务模式 是在 传统采购销售和物流运输的服务内容 基础上 ,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 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等增值服务,构建 纵向打通、横向链接的网络化 组织体系,为客户提供多环节、集成式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从而在时间、空间、 成本、质量等各方面最大程度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产业链 效率,创造增值收益 。 这种模式对 公司的 资源组织、系统集成、客户响应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同时,客 户粘度和盈利空间也更大。 从盈利模式看, 传统贸易服务链接供需两点的需求,向客户出售简单的、标 准化的产品,被动赚取单一购销环节的“批零差”收益。而供应链集成服务串联 产业链上下游多个环节,以客户最终需求为导向,通过采销、物流、加工、信息、 咨询、金融 等 多个环节协同作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并赚取集成 服务综合收益。因此,在供应链项目执行过程中,即便上述某几个环节处于微利 或亏损状态,物产中大仍可通过主动调节服务组合策略,使得项目整体实现盈利, 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 与传统购销模式相比,供应链集成服务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区别内容 传统购销模式 物产中大集团供应链集成服务模式 导向 以产品为中心 以创造客户价值为中心(无价值不分享) 经营方式 短平快的买卖行为 多环节、多模式组合的集成式服务 运作方式 条线式(点对点) 平台化组织(点、线、面、网) 盈利模式 赚取产品 “ 批零差 ” 以产品为载体,以服务赚取收益 收益来源 单点收益 多点综合收益 团队 单一买卖行为,侧重员工个人能力 平台化运营模式,侧重供应链体系构建 风险管控 风险敞口,博取行情波动收益 期现结合对冲,锁定标的商品价格 (二)供应链集成服务中是否存在关于仓储、物流、购销、资讯、资金交易 等细分业务,如有请说明细分业务模式、金额及占比情况 公司的盈利模式是赚取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过程中的综合服务收益,从服务 环节来看,主要盈利点包括: ① 产品 购销收益,包括采购分销、上游下游商流渠 道资源整合和运维等; ② 金融 服务收益,包括商品流通中上下游客户所需融资租 赁、期现套保服务等; ③ 物流 配送 收益,包括关键物流节点集散中转服务、点对 点或门到门区间运输服务等; ④ 信息 咨询 收益,包括如一揽子解决方案咨询、产 供销存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等。 物产中大通过平台化集成运作的模式,将上述各盈利点进行有机组合,强调 各环节协同作业,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业务实际执行过程中,物 产中大 为 供应链 上下游客户提供服务,通常 是基于 一揽子服务方案,在业务成本测算时 按照上述各个盈利点进行估算和预计,将一揽子服务方案的收费水平体现在大宗 商品标的物的进销差价之上 ,并以标的物的最终交付作为项目执行完结的时点。 以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签署并执行的供应链业务合同为例,供应链业务涉及 的主要服务内容、定价方式以及交付节点如下: 序号 产品 类型 子公 司名 称 合同 签署 对方 名称 合同概述 服务内 容 价格确定方式 验收及交付 1 钢材 宁波 浙金 嘉贝 钢材 有限 公司 (物 产金 属下 属子 公 司) 中交 股份 联合 体港 珠澳 大桥 岛隧 道工 程第 Ⅱ工 区项 目经 理部 宁波浙金与中交股份签 订《不锈钢钢筋采购合同 谈判备忘录》约定: 1、供应责任与义务:宁 波浙金应按与中交股份 订立的合同负责不锈钢 钢筋的供货、提供配套零 部件(套筒、扎丝)、指 导安装等配套服务工作。 宁波浙金应为本项目供 货和技术支持提供强有 力保障,并确保在为本项 目供货、技术支持、配套 服务时具有顺畅渠道,以 完成本项目的责任和义 务; 2、深加工机制:宁波浙 金承诺为本项目建设建 立完备的深加工设备条 件、零配件、人员配置和 制度体系。宁波浙金对不 锈钢钢筋半成品进行现 场深加工提供可行性方 案,需确保产品所需设 备、零部件和技术人员能 及时到位,按照双方确认 的图纸和技术标注要求 钢材购 销、技术 支持、配 套服务、 物流方 案规划、 深加工 体系构 建 成品综合单价=钢材出厂价 +综合服务费,具体内容如 下: 宁波浙金与中交股份在合同 附表中约定了不同型号不锈 钢钢筋的单价、数量,不锈 钢钢筋单价应包括不锈钢钢 筋材料的出厂价、深加工费 (包括且不限于不锈钢筋的 切割、弯曲、墩粗、车丝等 工序的费用)、实验检测费、 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 所有税费、规费、单证费、 进口产品的关税及汇率损 失、代理费、材料损耗、利 润等一切费用。 1、验收:不锈钢 钢筋成品运至中 交股份指定地 点,中交股份与 监理人确认材料 齐全后,并对成 品外观尺寸规格 进行检测和验 收。不锈钢钢筋 成品验收完成 后,中交股份与 宁波浙金办理交 接手续,经中交 股份自检和监理 人抽检合格后3 天内,中交股份 与监理人共同向 宁波浙金出具质 量验收合格证 书; 2、支付:宁波浙 金应在每月的20 日前,向中交股 份提交材料货款 支付的有关材 料,经双方共同 审查确认后办理 序号 产品 类型 子公 司名 称 合同 签署 对方 名称 合同概述 服务内 容 价格确定方式 验收及交付 进行深加工。 结算书。结算书 办理后56天内, 由中交股份向宁 波浙金支付货 款。 2 钢材 物产 金属 浙江 万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