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25日 16:16:22 中财网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02月11日


重要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9日《关于核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字〔2010〕124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2月
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全球四个发达证券市场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金砖四国上市公司股票,基
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金砖四国经济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
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属于具
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1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2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险揭示.................................................................................................................................. 10
§4 基金的投资 ............................................................................................................................... 16
§5 基金管理人 ............................................................................................................................... 31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10 基金的业绩 ............................................................................................................................. 60
§11 基金的财产 ............................................................................................................................. 61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14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17 基金托管人 ............................................................................................................................. 75
§18 境外托管人 ............................................................................................................................. 77
§19 相关服务机构 ......................................................................................................................... 83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25 备查文件 ............................................................................................................................... 138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S&P BRIC
40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简称“A股帐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称“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3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
市场,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3.1 本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金砖四国
属于新兴市场国家,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
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
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采用完全
被动复制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因此存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砖四国,金砖四国中某些国家的市场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与发
达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相比往往更不稳定,具有较大的潜在投资风险。此外,由于80%
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在地区配置比例上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
其中市值占比最高的国家为中国,其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与其他投资于新兴市场的
QDII基金相比,本基金地区配置较为集中且不均衡,占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和
微观主体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
性和潜在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金砖四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
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如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中,能源行业市值占比最高,
金融行业市值占比位居第二,第三位为材料行业,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
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不能代表全球股票市场,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其收益与发
达国家股票市场收益以及全球股票市场平均收益不一致,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全球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②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其所包含的四个国家本地股票市场的走势。下表比较了标
普金砖四国40指数与四国本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及按四国占比加权后的混合指数
收益情况,收益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金砖四国本地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同时,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属于新兴市场指数,指
数收益的波动性也高于发达股票市场及全球股票市场的收益波动性。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
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
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
险。


6、证券借贷风险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
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
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
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9、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
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
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
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3.2 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
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
能高于国内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


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
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3 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被动复制标的指数,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
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标的指数的复制效果。本基金力求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
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
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


4.2 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凸显其投资价值。指数化投资可以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对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的跟踪,寻
求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四个新兴市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平均收益率,给投资者
提供参与金砖四国新兴经济体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4.3 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ETFs、金融衍生品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控制跟踪误差的
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4.4 投资策略

本基金至少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构建最
优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该部
分资产本基金将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指数进行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
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在保持较小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
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成分
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调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受到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事前预测和事后跟踪分析的方法来控制基金对于基准指数的跟踪效果,主
要使用业界通用的指数基金业绩评价标准,即基金日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以衡量基
金日收益率相对基准指数日收益率的差值以及该差值在一段时间的波动性,控制的目标为追
求上述两个评价指标的最小化。


① 事前预测:

每日,基金经理通过公司使用的投资风险模型软件对基金的风险因子和基金的跟踪误差
进行估算:

pSFFsppwFFw...........

其中, 是基金的预计跟踪误差,Wp是基金组合中个股与比较基准的权重差异,Fs 和ΣFxF
是风险模型软件测算的个股对风险因子的敞口和风险因子的协方差矩阵。基金经理和风险控
制部门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事前的估算,以确保基金不会在高于基金风险目标的操作运行,
并监测主要的风险来源。

p..

② 事后跟踪分析: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iiibpd..

其中,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pi 是基金每日价格收益,bi 是指数每日价格收益。


(2)每月末,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TdNiNiii
.
.
..
.
...1211

其中,σi 是基金最近一年的日跟踪误差,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N是最近一年交易天数。

基金的年化跟踪误差Σ将根据实际交易的天数进行计算。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
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
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通
过采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跟踪
误差,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

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标。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
作,即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0%。


本基金至少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操
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拖累。


(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5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
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
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4.6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编
制并发布。该指数中国家占比最大的为中国(超过40%),最小为印度(近6%);在行业分
布上,金融、能源和材料三个行业占比较高(合计达到80%),指数的国家占比和行业占比
都较好的反映了金砖四国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现状。从代表性上看,按上市公
司在当地股票市场的市值、各国当地交易所指数以及当地货币来计算,巴西和印度有1/3
的股票市值,俄罗斯有2/3的股票市值,以及香港恒生国企指数72%的股票市值入选了金砖
四国成份股。同时S&P BRIC 40指数与各国当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的相关性都高于
80%,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指数成份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40家
蓝筹公司,所有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
易所、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因此规避了新兴市场国家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
外汇管制,保证了指数的可投资性。指数编制方法规定了成份股最低流通市值(不低于10
亿美元)和最低交易量(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量不低于500万美元)等要求,保证了指数具
有良好流动性。此外,该指数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仅为0.197,可有效分散投资者单一
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投资风险。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4.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其
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4.8 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
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10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12 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13 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经纪商的研究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对经纪商进行评分,并据评分排
名选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综合实力:包括产品的全面性、核心研究员的人数、
上市公司的覆盖面;(2)准确性:盈利预测、推荐评级;(3)及时性:第一时间进行沟通
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推介服务:电话沟通、研讨会议、电子邮件、上门推荐、
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项目的能力,等等。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研究和服务评分排名靠前的
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据此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遵循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
益的基本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4.14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来源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678,528.43

86.89






其中:普通股

8,599,937.97

42.27



存托凭证

9,078,590.46

44.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37,253.99

3.62

8

其他资产

1,929,872.57

9.49

9

合计

20,345,654.9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8,405,944.20

41.99

美国

7,403,733.77

36.99

英国

1,868,850.46

9.34

合计

17,678,528.43

88.3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

210,101.02

1.05

工业

-

-

公用事业

-

-

原材料

894,304.06

4.47

金融

7,209,485.75

36.02

能源

2,464,071.86

12.31

电信服务

3,596,301.90

17.97

必需消费品

284,749.23

1.42




非必需消费品

2,477,342.67

12.38

信息科技

542,171.94

2.71

医疗

-

-

合计

17,678,528.43

88.32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6,543

1,800,154.65

8.99

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315,125

1,783,686.91

8.91

3

ALIBABA
GROUP
HOLDING-
SP ADR

-

BABA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815

1,707,440.97

8.53

4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K
OF
CHINA-H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21,073

1,082,806.27

5.41

5

CHINA
MOBILE

中国移
动有限

94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2,557

829,034.11

4.14




LTD

公司



6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

-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2,348

748,155.81

3.74

7

VALE
SA-SP ADR

-

VALE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8,104

733,619.53

3.66

8

HDFC
BANK
LTD-ADR

-

HD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31

732,998.61

3.66

9

ITAU
UNIBANCO
HLDNG-PREF ADR

-

ITU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1,365

712,922.45

3.56

10

BAIDU
INC -
SPON ADR

-

BIDU
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54

711,881.30

3.56



注: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CHINA CONSTRUCTION BANK-H(证券代码939 HK)外
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61,001.92

3

应收股利

43,849.71

4

应收利息

73.19

5

应收申购款

13,155.75

6

其他应收款

411,792.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29,872.5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
司。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
4月至2002年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年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
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
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
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5.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6年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
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4月至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
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历任招
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担
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
纪委书记,2018年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2.4 基金经理

白海峰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10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管理培训生、宏观经济研究高级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助理、国际业务部负责
人;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今)、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今)、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今)、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5月13日至今)、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4月13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刘冬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8月2
日;牛若磊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24日至2015年7月3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11月8日。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易
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5.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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