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添富配售: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 3月 29日 公告日期:2019年 3月 26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42 八、基金投资组合 44 九、重大事件揭示 4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4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8年 6月 7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www.99fund.com)上的《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上市后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 折溢价风险,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 场内简称:添富配售 基金代码:501188(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 14,481,069,406.44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7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890,126,341.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 3月 29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923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 7月 5日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8年 6月 11日至 2018年 6月 19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7、发售方式: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trade.99fund.com)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天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 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泉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南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 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 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3,584户,募集总金额为 14,436,240,692.05元(包括募集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2,521,001.05元)。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资金于 2018年 6月 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并于 2018年 7月 6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备案手续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 2018年 7月 5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 7月 5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4,436,240,692.05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 3月 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添富配售,基金代码:501188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890,126,341.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传给上交所,由上交所于 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 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自 2019年 3月 29日起正常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93,91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 基金份额为 34,501.87份;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27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为 208,216.6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份额为 2,956,857,374.88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21.76%;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份额为 10,634,085,690.56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78.24%。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份额为 358,628,882.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40.2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份额为 531,497,459.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59.7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2,001,000.00 24.94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一组合 35,999,000.00 4.04 3工银瑞信添祥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0.00 2.47 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25 5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9,000.00 1.12 6平安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776,117.00 0.99 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99,000.00 0.67 8平安工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5,715,767.00 0.64 9平安光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计划 3,194,567.00 0.36 10平安建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3,058,269.00 0.34 合计 336,742,720.00 37.8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年 2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设置投资研究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机构理财总部、互联网金融总部、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战略投资部、产品创新服务中心、基金营运部、信息技术部、稽 核监察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投资研究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基金运营管理工 作;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南方分公司、上海虹桥机场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 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负责在港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 和投资顾问业务;公司设立汇添富资本子公司,负责泛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的 拓展。 3、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共有员工(包括中智公司派遣)654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 上有 22人,硕士 425人,本科 171人,专科及以下 36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年 2月,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公司旗下设立了 北京、南方、上海虹桥机场、成都四个分公司,以及两个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与汇添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是中国第一批获得 QDII业务资格、专户业务资格、设立海外子公司并且获得 RQFII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同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领域,汇添 富已形成公募业务、互联网金融、专户业务、资本业务、国际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等六大块 业务领域以及主动股票投资、指数化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海外投资和另类投资等五大块 投资领域协同发展的格局。 截止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管理 1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覆盖高、中、低 各类风险收益特征,较为完善、有效的产品线,包括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深证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深证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汇添富 6月红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优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美丽 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沪深 300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 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外延增长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安鑫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上 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环境 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全球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国高端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汇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 5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民丰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睿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港股通专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上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价值创造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永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熙和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安增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行业整合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港深大盘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盛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成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汇添富文体娱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创新医药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球 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港深优势精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经典成长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丰润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国籍:中国,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财务风险经理人(FRM),2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综合研究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4年 10月 28日至 2006年 11月 11日担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2005年 10月 27日至 2006年 11月 11日担任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年 4月 28日至 2006年 11月 11日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 8月 15日至 2010年 12月 29日担任金元比联宝石动力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 9月 3日至 2009年 3月 10日担任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3月 29日 至 2010年 12月 29日担任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1月加入汇添富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12年 2月 17日至今任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11月 22日至今任汇添富安心中 国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1日至今任汇添富 6月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原汇 添富信用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11日至今任汇添富盈鑫混合(原汇添富 盈鑫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0日至今任汇添富美元债债券(QDII)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 24日至今任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6日至今任添富盈润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29日至今任汇添富弘安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5日至今任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伟林先生,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 7月加入汇 添富基金任行业分析师;2010年 5月至 2011年 3月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 2011年 3月至今在我司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 12月 2日至今任汇添富新兴消费股 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5日至今任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杨瑨先生,国籍:中国,清华大学工程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 8月加入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8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公司的 TMT行业分析师, 2017年 1月 25日至今任汇添富全球移动互联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21日至 今任汇添富文体娱乐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5日至今任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 (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18日至今任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江先生,国籍:中国,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德国亚琛工大工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1年 5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医药行业分析师,2015年 6月 18日至今 任汇添富医疗服务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8月 16日至今任添富全球医疗混合 (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5日至今任添富 3年封闭配售混合(LOF)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 8月 8日至今任添富创新医药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只。 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照基金合同变更为“汇添富 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汇添富核心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汇添富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n=En-1×0.10%÷当年天数 Hn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n-1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Fn=En-1×0.03%÷当年天数 Fn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n-1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年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合计不超过 40,000,000.00元,若当 年计提的费用合计已达到 40,000,000.00元,则当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汇添富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汇添富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n=En-1×1.50%÷当年天数 Hn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n-1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Fn=En-1×0.25%÷当年天数 Fn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n-1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三)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汇添富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 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22)、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9年 3月 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537,732,655.36 结算备付金 244,581,328.36 存出保证金 158,487.06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454,736,962.29 其中:股票投资 678,270,308.29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14,776,466,654.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8,079,825.23 应收利息 295,871,707.5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6,731,160,965.88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169,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199,825,724.98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925,874.63 应付托管费 277,762.4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6,023.19 应交税费 557,659.50 应付利息 -217,149.98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29,917.32 负债合计 1,370,715,812.0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4,481,069,406.44 未分配利润 879,375,747.3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360,445,153.8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731,160,965.8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9年 3月 2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678,270,308.29 4.05 其中:股票 678,270,308.29 4.05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14,776,466,654.00 88.32 其中:债券 14,776,466,654.00 88.32 资产支持证券 -- 4贵金属投资 -- 5金融衍生品投资 --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2,313,983.72 4.68 8其他资产 494,110,019.87 2.95 9合计 16,731,160,965.88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 B采矿业 -- C制造业 13,300,773.74 0.09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建筑业 -- F批发和零售业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住宿和餐饮业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金融业 664,907,045.55 4.33 K房地产业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489.00 0.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教育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综合 -- 合计 678,270,308.29 4.42 2.2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9中国人保 74,850,000.00 652,692,000.00 4.25 2 000651格力电器 286,200.00 13,210,992.00 0.09 3 601939建设银行 1,694,100.00 11,909,523.00 0.08 4 600928西安银行 19,377.00 235,430.55 0.00 5 002958青农商行 17,700.00 70,092.00 0.00 6 002949华阳国际 1,975.00 62,489.00 0.00 7 300762上海瀚讯 1,233.00 51,206.49 0.00 8 002951金时科技 1,675.00 38,575.25 0.00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947,099,480.00 6.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1,352,000.00 1.25 4企业债券 5,676,260,174.00 36.95 5企业短期融资券 482,244,000.00 3.14 6中期票据 1,376,457,000.00 8.96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