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道启航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26日 00:05:18 中财网

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8年 6月 27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05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8月 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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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 2月 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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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转换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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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一、绪言

《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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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启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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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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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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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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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17年 6月 12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8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相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何晓彬 3.25%
陈芳菲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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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
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
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 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杨克晶先生,独立董事,会计硕士、 EMBA,现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广东分所副主任会计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副经理;广东
正中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主任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 (广州)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电子商
务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
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
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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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梦女士,经济学硕士, 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11年 7月至 2014年 6

月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1月担任华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2014年 11月至 2017年 7月担任上海博道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7年 8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量化分析师。自 2018年 8月 10日起担任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自 2019年 1月 3日起担任博道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何晓彬(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史伟(股票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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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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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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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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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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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
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
对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
来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
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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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3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日期: 1999年 8月 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7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511号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王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年 8月 18日两

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6月 2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

2017年 4月 1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 H
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 GTJA”,股票代码为“ 02611”。截
至 2017年 12月 3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7.139338亿元人民
币,直接设有 6家境内子公司和 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2家分公司、 414
家证券营业部和 19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2018年,公司连续十一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类AA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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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70年 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
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
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
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年度金融创
新奖二等奖。 2014年 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
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
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年 4月 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年

5月 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

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

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

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华夏、天弘、富

国、银华、鹏华、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

止 2019年 2月 10日托管公募基金 21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

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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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
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
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
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
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
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
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
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
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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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
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
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
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
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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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17年 6月 12日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bdfund.cn)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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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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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号
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富
电话:
0591‐38117666
联系人:张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5
网址:
http://www.xzfuture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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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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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27日证监许
可[2018]10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8年 7月 25日至 2018年 8月 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724,709,126.6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37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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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8月10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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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bdfund.cn)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其他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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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1月
9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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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
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 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
请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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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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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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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5%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12%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
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
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
低者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
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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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
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
0.6%,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
0.6%,按照
0.6%
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
0.6%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
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定金额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至
30日
0.75%
30日(含)至
365日
0.5%
365日(含)至
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天(不含)的
A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天以上(含)
且少于
90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
90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天以上(含)的
A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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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至
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天(不含)的
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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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40,000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
=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

0.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9.78)/1.0400=96,009.83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009.83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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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461.54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10,109.2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109.20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10,1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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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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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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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
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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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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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1月
9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
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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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2月 10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转
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
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
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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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应及时查询。


3、基金转换的登记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 T日的有
效基金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 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对于转
换入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转换出或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
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转
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申请转换出时需
一次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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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赎回。

(六)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
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受部分转换
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列示的相关转换
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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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启航混合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转换为博道
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卓远混合 A”),博道启航
混合 A类份额持有期限为 3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博
道启航混合 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元,博道卓远混合 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1元。博道启航混合 A类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博道卓远混合 A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8=10,28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80.00×0.5%=51.4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51.40=10,228.6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228.60×(1.5%-1.5%)/(1+1.5%-1.5%)

=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28.60-0=10,228.6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228.60÷1.031=9,921.05份
例二: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启航混合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转换为博道

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卓远混合 A”),博道启航
混合C类份额持有期限为 3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 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博道启
航混合 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博道卓远混合 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1
元。博道启航混合 C类不收取申购费,博道卓远混合 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5=10,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50.00-0=1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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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250.00×(1.5%-0)/(1+1.5%-0)=151.48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50.00-151.48=10,098.52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98.52÷1.031=9,794.88份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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