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信银行:关於中信银行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 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ITIC New Logo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8) 於其他市場發佈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刊登。 茲載列該公告(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萍 董事長 中國●北京 2019 年 3 月 26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執行董事為李慶萍女士(董事長)及方合英先生(代行行長職責);非執 行董事為曹國強先生、黃芳女士及萬里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何操先生、陳麗華女 士、錢軍先生及殷立基先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 1 -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先后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编制的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已采用了上述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在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本行编制的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影响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 法”;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 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 求;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过渡要求,不对比较期间信息进行重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于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基于以 上处理,仅对当期信息作出相关披露。比较期间的附注仍与以前年度披露的信息保 持一致。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 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 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已采用上述准则编 制,上述准则的采用未对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 2 -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续) 3.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本行按照《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对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采用新的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8 年年度财务 报表,不对比较期间信息进行重述。财务报表列报格式重大变化如下: 1. 资产负债表: a.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增加“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投资:债权投 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交易性金融负债”等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b.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 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拆出资 金”、“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 和垫款”、“已发行债务凭证”等项目中,而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 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 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因金额相对较小,在“其他资 产”项目中列示。 2. 利润表: a.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增加“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b. 增加“其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除“信用减值损失”外,企业按 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损 失; c. 增加“汇兑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 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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