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2018年度报告等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 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公司为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西藏海思康睿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 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7日 发布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 为关联公司贷款投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上海银行在《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利息、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 20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关联公司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分别为1,520万美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5亿元。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文件规定,我们对上述报告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的前提下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8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 表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续聘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议的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1,069,611,620 股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080,270,000股扣除公 司已回购股份10,658,38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3,226,207.80元,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以 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方 案。 六、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 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七、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前 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聘任范秀莲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范秀莲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范秀莲担任公司总经理。 九、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19年3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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