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人寿:已审财务报表(2018年12月31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2 - 1. 一般情况及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国务院国办发〔2002〕2576 号文及原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88 号文《关于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上市的批复》的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03 年6 月30 日由境内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以独家发起方式成立,总部及注册地在北京。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200 亿元。2003 年12 月本公司在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别在中国香港 和美国上市交易, 股本增至人民币267.65 亿元, 其中集团公司持有境内股 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72.2%。2006 年12 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1,500,000,000 股,股本增至人民币282.65 亿元,其中集团公 司持有境内股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68.37%,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 年12 月29 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 196 号验资报告。于2007 年1 月9 日,本公司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于2003 年6 月30 日,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1)所有依据1999 年6 月10 日及以 后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并在1999 年6 月10 日及以后签定 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并且是(Ⅰ)在重组协议附件数据库中记录为截至 2003 年6 月30 日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或(Ⅱ)具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类型)保单条款;(2)1999 年6 月10 日或以后签发的独立的短期保险保单(从 签发日起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及(3)以上(1)和(2)款所述的附加保险保单连同重组协 议附件内所订明的适用再保险保单(以下简称“转移保单”)。所有其他保单由集 团公司保留(以下简称“非转移保单”)。本公司承担所有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 义务。于2003 年6 月30 日后,集团公司继续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于2003 年6 月30 日集团公司资产在本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重组。重组已按照 原中国保监会于2003 年8 月21 日批准的重组方案及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 年9 月30 日签署,效力可追溯至2003 年6 月30 日的重组协议具体实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 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 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本财务报表中统称为“本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9 年3 月27 日通过决议批准本财务报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3 -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 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2017 年7 月5 日,中国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施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由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仍适用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而不适用于新 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 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集团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该修订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重大影响。 2017年3月31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5 月 2 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为“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017 年6 月22 日,中国财政 部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 〔2017〕20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过渡办法” ),要求在境内 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 允许暂缓至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 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本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以本集团201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进行评估后认为本集团活动主要与 保险相关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本集团选择暂缓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补充披露信息详见附注67。 本财务报表以本集团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8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4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a)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本财务报表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 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b)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本集团内的各实体决定其各自的记账本位币,并对其 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使用该记账本位币进行计量。除特别注明外,本财务报表的金额单 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c) 外币折算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于资产负债表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汇兑差额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境外经营 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上述 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 目,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 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d)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流 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5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 i)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 集团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在 购入时即被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或存在于具有短期获利目的的投 资组合中,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列示。 另一种金融资产在购入时由本集团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 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这种金融资产因本集团投 资连结保险业务而产生,在独立账户资产中列示,用于偿付本集团对投资连结保险投 保人的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外的其他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的,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 产,包括各项应收款项、保户质押贷款、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投资、定期存款、 存出资本保证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分 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6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续) ii) 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于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 益工具投资,以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 资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以及在处置时产生的处 置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待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直接计入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 计额转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以 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 值准备。本集团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基于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几项因素:(1)公 允价值下降的幅度或持续的时间;(2)发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近期发展前景。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若该权益工具投 资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50%;或低于其初始投资成 本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或持续6 个月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20%,则 表明其发生减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7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续) ii) 确认和计量(续) 金融资产减值(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 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 回,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确认的减值损失 不得通过损益转回,期后公允价值的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按其账面价值超过按类似金 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 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 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iii)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团将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 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 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8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f)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 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 本集团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 集团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集团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 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 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 力。 本集团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 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 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级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第一层级输入值,在计量 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级输入值,除第 一层级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级输入值,相关 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之间发生转换。 (g)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 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价,即以其成本加上于资 产负债表日计提的利息入账。购买这些金融资产的成本在合并报表中列为资产。本集 团并不亲自保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出的资金未偿清之前,负责登记该类金融资产 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允许出售或转让这些金融资产。当对方违约时,本集团有权留 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相关金融资产。 (h) 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 明本集团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所有款项时,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29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i)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拥 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 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要素中的 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进行合并。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集团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合营安排,是指一 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可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 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 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联营企业是指本集团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是指本集团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 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 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 表决权因素。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 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 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 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 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0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i) 长期股权投资(续)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续)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 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 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集团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 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 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且符合或 有事项准则所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作为预计负债核算。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于宣告分派时按照本集团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 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本集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本 集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 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 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部分,相应的未 实现损失不予抵销。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请参见附注4(p)。 (j) 存出资本保证金 根据《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保 险子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除本公司或养老保险子公司清 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作其他用途。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1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k)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 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及摊销采用 年限平均法计提。房屋及建筑物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 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房屋及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 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土地使 用权按照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5至35年3% 2.77%-6.47% 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房屋及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以及土地使用权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并做 适当调整。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入和转出。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并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 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 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以物权、股权等形式投资的境外房地产根据房地产在当地的使用情况预计使 用寿命,其中,房屋及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2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l)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及通讯设备、运输工具等。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集 团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及累计折旧入账外,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 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 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 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 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 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5 至35 年3% 2.77%-6.47% 办公及通讯设备3 至11 年3% 8.82%-32.33% 运输工具4 至8 年3% 12.13%-24.25% 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作 适当调整。固定资产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 的金额列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低于原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是指兴建或安装中的资本性资产,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集团公司投入的在建 工程按评估值入账外,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3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m)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集团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 值入账外,以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价款 难以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的预计 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对于本集团以物权、股权等形式投资的境外房地产所属之土地(可单独核算),若根 据境外法律而拥有或视同拥有永久产权,则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 销。 (n) 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超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o)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当期和以后各期负担 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 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予 以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p) 除金融资产外其他长期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 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 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 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 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如果在以后期间价值得以恢复,也不予转回。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4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 i) 保险合同的定义 本集团对承保的合同承担保险风险、其他风险,或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 本集团对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且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 够区分并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 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定为非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本集 团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本集团将整个合同 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本集团对每一险种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可能导致本集团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除外。其中,附加利益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 支付额的金额。合同的签发对本集团和交易对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 明此类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保险合同收入 本集团于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且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保费收入。 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项下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确认为预收保费,待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后转为保费收入。对于寿险保险合同,如合同约定分期收取保费的,本集团根据 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本集团根据一 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分保费收入,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 保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成本 保险合同成本指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且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出。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已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保 单红利支出以及提取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5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成本(续)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 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和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 佣金均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 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在确定支付赔付 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计算确定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可分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和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在 本财务报表中,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尚 未宣告的应付保单红利列报。本集团使用考虑了折现率的现金流方法评估寿险责任准 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它们分别包括合理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 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列报。 本集团将主要险种中具有相同性别、缴费期间及频率、保险期间等情况的所有保单作 为一个计量单元,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 行计量。 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 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指本集团为履行保 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 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2)保险合同的 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 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其中保单维持费用考虑了未来的行政费用,在 本集团经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以及费用管理的影响。预期未来现金流 入指本集团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本 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 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6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准备金(续) 本集团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在保险期间内将边际计入 各期损益。本集团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确认首日利得,如有首日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边际因素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风险边际是指为应对预期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而提取的准备金;剩余边际是为了不确认首日利得而确认的边际准备金,于保险合同 初始确认日确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摊销。剩余边际的摊销根据不同产品类别采用不 同载体进行摊销,对于分红险以未来预期保单持有人红利为基础进行摊销,而对于传 统险以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摊销。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与预计未来现金流合理估 计相关的准备金和风险边际相对独立。有关假设变化不影响剩余边际后续计量。 本集团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 本集团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本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 础确定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 在提取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本集团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原保险合 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分别估计,并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 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本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各种假 设。 (1)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与负 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对应资 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 (2) 本集团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分别作为如死亡发 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退保率假设和费用假设。未 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本集团在确定费用假设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以及本集团费用管理的影响。 (3) 本集团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和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7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准备金(续) 本集团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 理赔费用准备金等。本集团考虑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 因素,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相关边际因素,采用逐案估损法、 案均赔款法、链梯法等方法计量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 款准备金。本集团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 备金。 本集团在评估保险合同准备金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估计未来现 金流为基础确定充足性,如果评估显示根据预估的未来现金流,保险合同准备金的 账面价值有不足,将调整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任何变化将计入 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集团转销相关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iii) 非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本集团将所承保合同中分拆出的其他风险部分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确定 为非保险合同。本集团管理这些非保险合同所收取的包括保单管理费等费用,于本集 团提供管理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除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出的其他风险部分外,非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负债计入保户 储金及投资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分拆出的非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负债计入独立账户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 认,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8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r)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 他金融负债。本集团的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保户 储金及投资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独立账户负债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为本集团以外的投资者享有的对纳 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对于此类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借款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项借款。短 期借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 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摊余成本计价,即以成本加上资产负 债表日已计提的利息列示。本集团的政策是对卖出需回购金融资产进行实际控制,包 括保持对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持有,且本集团保留大部分其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因此这些金融资产继续在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长期借款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采用 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应付债券中的次级债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在计算摊余成本时,考虑发行时的溢价或折价以及交易成本。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 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s) 其他权益工具 其他权益工具为本集团发行的核心二级资本证券。该核心二级资本证券不包括交付现 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不包括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条款,所以本集团将其分类为 其他权益工具。发行核心二级资本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除。 核心二级资本证券的收益在宣告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39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t) 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工具初始入账时按衍生工具合约订立日之公允价值确认,其后按公允价值进行后 续计量。衍生工具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在净利润中反映。当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 正数时,均作为资产入账;反之,作为负债入账。当内嵌衍生工具与主体合约并无紧 密关系,并且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要求,应与主体合同分别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 动通过净利润确认。 (u) 保险保障基金 本集团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 年 第2 号)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保费 的0.05%缴纳; (2) 短期健康保险按照当年保费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的0.15%缴纳; (3)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年保费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 收益的,按照当年保费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当年保费的0.05%缴 纳。 当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1%时,暂停缴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0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v)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 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 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 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 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本集团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 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 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本集团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 利;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集团内同一纳税主体 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 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1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w) 收入确认 收入基于以下方法确认: i) 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的确认方法请参见附注4(q)ii)。 ii)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包含各项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红收入、金融资产处置利得或 损失,以及因权益法核算联营/合营企业所享有或分担的当期净损益等。 iii)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 利得或损失。 iv)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x) 租赁 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若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仍由出租方承担 的租赁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 当期损益。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y)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 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 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作为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2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y) 政府补助(续)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 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 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 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 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 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z) 或有事项 或有负债是由过去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且该事件的存在只有通过本集团不能完全控 制的一项或多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的可能发生的义务。或有负债 还可以指由过去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当前责任,但因该责任导致的经济资源流出并非 很可能或该责任的数额无法被可靠计量而不予确认。或有负债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因过去的经营行为形成的现时义务,当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其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 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 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 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 确认为利息费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aa)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等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相 关的支出。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需在职工提供 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全部予以支付,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 付的职工薪酬,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企业年金 计划等,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3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a) 职工薪酬(续) 职工社会保障 本集团的在职职工参加由政府机构设立及管理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及医疗 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本集团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的 一定比例且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提取保险费及公积金,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 构缴纳,相应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除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本集团依据 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年金计划”),公司员 工可以自愿参加该年金计划。本集团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年金,相应支出 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本集团并无其他重大职工社会保障承诺。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计划是以本公司H股股票价格为标的的现金激励计划,按照本集团应承担 的以H股股票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股票增值权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股票增值权的 确认基于已发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待行权期计入相关期间损益。相关负债的公允价 值是通过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在内的估值技术估计确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相关负 债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估值,将所有估计影响值计入业务及管理费中,相关负债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股票增值权待行权期满后,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ab) 一般风险准备 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需要提取一 般风险准备,用于补偿巨灾风险或弥补亏损。其中,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净 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从事基金管理的金融企业按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 风险准备;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 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 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集团根据上述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上述一般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 资本。 (ac) 股利分配 股利于股东大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 (ad)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 方控制、共同控制,构成关联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4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e)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 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 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 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 始确认金额。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本 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 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 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 整。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股东权益中所享 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发生变 化作为权益性交易。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 制时予以抵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5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分部信息 本集团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 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 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集团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 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集团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 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进行披露。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 本集团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中所采用会计估计及判断会影响相关资产和负债列报金额。 本集团在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对会计估计和专业判断不断进行评估,包括 根据客观环境对未来事件的合理预期。实际结果可能会因采取的会计估计和专业判 断的变化而有重大差异。 i)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本集团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资产负债表日 进行必要的复核。 本集团对原保险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产品特征判断产品是否能够分拆。对于能够分拆的产品将其拆分为保险部 分和非保险部分。 其次,对于不能进行分拆的产品,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 再次,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最后,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其中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的方法和标准如下: 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6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续) 风险比例=(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 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100% 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险期间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 保险合同。 对于年金保单,转移了长寿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 本集团基于有效保单的分布状况对每一险种进行测试,如果准备金占比一半以上保单 通过测试,则该险种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再保险保单,本集团在全面理解再保险保单的实质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基础 上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对于显而易见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条 件的再保险保单,直接判定为再保险合同;对于其他再保险保单,以再保险保单保险 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ii) 重大精算假设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本集团对于未来给付、保费、相关费用 的合理估计并考虑风险边际而确定。合理估计所采用的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折 现率和费用假设根据最新的经验分析以及当前和未来的预期而确定。对于由于未来给 付、保费、相关费用等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负债的不确定性,通过风险边际进 行反映。 与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关的剩余边际,基于保单生效年度的假 设确定,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折现率和费用假设,在预期保险期间内摊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7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 重大精算假设(续) § 折现率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对应资产 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假设,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准备金的影 响。 在确定折现率假设时,本集团考虑以往投资经验、目前投资组合及相关收益率趋势。 折现率假设反映了对未来经济状况和本集团投资策略的预期,包含风险边际的折现 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折现率假设 2018 年12 月31 日4.85% 2017 年12 月31 日4.85%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在考虑货币 时间价值的影响时,以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 曲线”为基础,同时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和其他因素确定折现率假设。包含风险 边际的即期折现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折现率假设 2018 年12 月31 日3.47%~4.86% 2017 年12 月31 日3.31%~4.86% 折现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货币及汇率政策、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等因 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考虑风险边际因素,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 信息为基础确定折现率假设。 § 死亡率和发病率 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是根据本集团签发的保单死亡率经验和发病率经验确定。死 亡率和发病率因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变化。 本集团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2000-2003 年经验生命表确定死亡率假设,并作适当 调整以反映本集团长期的历史死亡率经验。寿险合同死亡率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流 行病以及生活方式的广泛改变,这些都会导致未来死亡经验恶化,进而导致负债不 足。与此相类似,医疗保健和社会条件的持续改进会使寿命延长,给本集团带来长 寿风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8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 重大精算假设(续) § 死亡率和发病率(续) 本集团根据对历史经验的分析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来确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发病率假 设。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生活方式的广泛改变会导致未来发病率经验 恶化。其次,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医疗设施覆盖率的提高会提前重 大疾病的确诊时间,导致重大疾病的给付提前。如果当期的发病率假设没有适当反 映这些趋势,这两方面最终都会导致负债不足。 本集团使用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考虑了风险边际。 § 费用假设基于预计的保单单位成本,考虑以往的费用分析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 定。费用假设受未来通货膨胀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考虑 风险边际因素,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费用假设。费用假设 以每份保单单位成本及其占保费收入的比例的形式表示。 个人寿险团体寿险 元/每份保单保费百分比元/每份保单保费百分比 2018 年12 月31 日45.00 0.85%~0.90% 25.00 0.90% 2017 年12 月31 日45.00 0.85%~0.90% 25.00 0.90% § 退保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可替代金融工具、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本集团根据过去可信赖的经验、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的预期为基础,确定退保率 假设。 § 本集团风险边际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本集团对每个重要假设包括折现率、死亡率 和发病率以及费用假设等考虑风险边际以应对未来现金流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 风险边际基于本集团过去的实际经验以及未来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本集团自主 决定风险边际的水平,监管机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 保单红利假设受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本集团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 的合理预期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有责任向分红险合同持有人支付累 积可分配收益的70%,或按照保单约定的更高比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49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i)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主要投资于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定期存款和贷款。本集团有关投资的重 要会计估计和判断与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关。本集团在评估减值 时考虑多种因素,请参见附注4(e)ii)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 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 集团在估计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假设为: § 债权型投资:通常其公允价值以其最近的市场报价为基础来确定。如果没有最近的 市场报价可供参考,公允价值可根据观察到的最近发生的交易价格或者可比较投资 的最近的市场报价或当市场不活跃时通过估值方法确定。采用估值方法时,尽可能 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包括收益率曲线等,减少使用与本集团特定相关的参数。 § 股权型投资:通常其公允价值以其最近的市场报价为基础来确定。如果没有最近的 市场报价可供参考,公允价值可根据观察到的最近发生的交易价格或者可比较投资 的最近的市场报价或市场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确定。采用估值方法时,尽可能最大 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集团特定相关的参数。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保户质押贷款、定期存款、短期借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长期借款: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近似为公允价值。 § 其他贷款:通过使用风险调整折现率折现预期合同现金流量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此风险调整折现率使用估值当日无风险利率,同时考虑信用风险和与未来现 金流量相关的边际信用风险。 本集团会评估估值方法中运用的假设和估计,包括估值模型的假设和特性、估值假设 的变更、市场参数的质量、市场是否活跃以及各年运用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本集团定 期评估和测试估值方法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更新估值方法,以使其反映资产负债表 日的市场情况。使用不同估值方法及假设可能导致公允价值估计的差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0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v)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长期股 权投资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 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的增量成本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本集团必须估计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v) 所得税 本集团在多个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某些交易和事项的最终税 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 与最初入账的金额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 所得税的金额产生影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1 -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g)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vi) 对投资对象控制程度的判断 本集团按照附注4(i)中列示的控制要素判断本集团是否控制有关基金、信托计划及资 产管理计划等各种结构化主体。 本集团发起设立某些结构化主体(如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据合同约定担任该 等结构化主体的管理人;同时,本集团可能因持有该等结构化主体的部分份额而获得 可变回报。此外,本集团也可能持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起并管理的结构化主体(如 信托计划)。判断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本集团主要评估其所享有的对结构化主体的 整体经济利益(包括直接持有产生的收益以及预期管理费)以及对结构化主体的决策 权范围。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将持有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寿基金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部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 产管理产品、第三方发行并管理的部分信托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详情 见附注9(b)。 5. 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除精算假设变更外,无其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 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 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报告期,折现率假设变更减少准备金人民币6,020 百万元,部分险种发病率假设变 更增加准备金人民币3,877 百万元,其他假设变更减少准备金人民币931 百万元,上 述假设变更合计减少 2018 年12 月31 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5,235 百万元,增加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2,161 百万元。假设变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 的变动计入本年利润表,合计增加税前利润人民币3,074 百万元。 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已于2019 年3 月27 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2 - 6. 风险管理 本集团的经营活动面临各种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 报告、预警和监督不同程度的风险或风险组合等措施防范风险并制定解决方案。承 受风险是本集团业务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开展业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风险。因此, 本集团的目标是力求保持风险和回报的平衡,并尽可能减少对财务状况的潜在不利 影响。 (a) 保险风险 i) 保险风险类型 每份保单的风险在于承保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由此引起的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从每 份保单的根本性质来看,上述风险是随机发生的,从而无法预计。对于按照概率理论 进行定价和计提准备的保单组合,本集团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实际赔付超出保险负债的 账面价值。这种情况发生在赔付频率或严重程度超出估计时。保险事件的发生具有随 机性,实际赔付的数量和金额每年都会与通过统计方法建立的估计有所不同。 本集团保险业务包括寿险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就寿险保险合同而言,不断改 善的医学水平和社会条件有助于延长寿命,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保险风险也会受保 户终止合同、降低保费、拒绝支付保费或行使年金转换权利影响,即保险风险受保单 持有人的行为和决定影响。就非寿险保险合同而言,传染病、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可能增加整体索赔率的重要因素,而导致比预期更早或更多 的索赔。 本集团通过承保策略、再保险安排和索赔处理来管理保险风险。 经验显示具有相同性质的保险合同组合越大,实际发生和预期假设的偏离度就越小。 另外,一个更加分散化的组合受组合中的任何子组合变化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集团 已经建立起了分散承保风险类型的保险承保策略,并在每个类型的保险风险中保持足 够数量的保单总量,从而减少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 本集团通过两类再保险安排来管理保险风险,包括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再保险合同 基本涵盖了全部含风险责任的产品。从产品类别角度看包括寿险、意外险、健康险, 从保险种类或功能角度看包括身故、伤残、意外、疾病、救援等。这些再保险合同在 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保险风险,降低了对本集团潜在损失的影响。因为存在因再保险公 司未能履行再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尽管本集团已订立再保险合 同,这并不会解除本集团对保户承担的直接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3 -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 目前,本集团的保险业务主要来自中国境内,保险风险在本集团所承保的各地区不存 在重大分别。寿险保险合同主要险种如下: 产品名称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1> 38,397 7.99% 40,588 8.73% 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2> 22,292 4.64% 24,877 5.35%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21,960 4.57% 25,166 5.41% 康宁终身保险<4> 20,667 4.30% 21,435 4.61%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5> 1,448 0.30% 3,019 0.65% 其他 375,732 78.20% 349,813 75.25% 合计480,496 100.00% 464,898 100.00% 寿险保险合同保险给付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1> 1,847 1.37% 7,956 4.79% 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2> 8,764 6.52% 2 0.00%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3,526 2.62% 3,594 2.16% 康宁终身保险<4> 4,663 3.47% 4,197 2.52%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5> 28,741 21.38% 49,796 29.96% 其他 86,857 64.64% 100,679 60.57% 合计134,398 100.00% 166,224 100.00%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1> 52,440 2.39% 19,771 0.99% 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2> 26,741 1.22% 15,236 0.76%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71,571 3.27% 53,098 2.66% 康宁终身保险<4> 289,230 13.21% 268,708 13.44%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5> 42,969 1.96% 70,506 3.53% 其他 1,706,843 77.95% 1,571,747 78.62% 合计2,189,794 100.00% 1,999,066 100.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4 -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续) <1>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是年金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 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 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自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 存至年生效对应日,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 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约定的关爱金领取 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金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关爱金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被保险人于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按被保 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和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被 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 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2> 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年金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 年交和月交两种,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自生效 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 生效对应日,年金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年交保险费的 3%给付;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按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自生效之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年度届满的年生效对 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特别生存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按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5 -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续) <3>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是年金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自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 人生存至年生效对应日,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 付;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 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生效对 应日,首次给付的年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 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满期保险金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和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 <4> 康宁终身保险是终身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十年期交和二 十年期交三种。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废保险金均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00%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5>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分红型的两全保险,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 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三 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保险期间分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凡出生三十日以 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 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满期保险 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的,满期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年数)。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 故,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数。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交费方式为 分期交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乘以3。 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交费方式为一 次性交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2;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的, 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乘以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6 -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i) 敏感性分析 寿险保险合同敏感性分析 寿险责任准备金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 处理规定》计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假设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以及折现 率等。 若其他变量不变,死亡率假设和发病率假设比当前假设提高或降低10%,预计将导 致本集团本年合并税前利润减少人民币23,322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24,177 百万元 (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人民币19,731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 币20,559 百万元)。 若其他变量不变,退保率假设比当前假设提高或降低10%,预计将导致本集团本年 合并税前利润减少人民币1,672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1,535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人民币1,940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1,989 百万元)。 若其他变量不变,折现率假设比当前假设增加或减少50 基点,预计将导致本集团本 年合并税前利润增加人民币83,634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币95,212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增加人民币70,732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币80,152 百 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7 -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i) 敏感性分析(续) 非寿险保险合同敏感性分析 非寿险保险合同赔款金额等因素的变化,有可能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假设水平的变动, 进而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步变动。 若其他变量不变,赔付率比当前假设增加或减少100 基点,预计将导致本集团本年合 并税前利润减少或增加人民币551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 润将减少或增加人民币445 百万元)。 本集团非寿险保险合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信息如下: 项目 非寿险保险合同(事故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合计 当年末 16,499 20,497 27,120 33,926 40,601 1 年后 17,265 21,427 27,303 34,845 2 年后 16,726 21,422 26,851 3 年后 16,726 21,422 4 年后 16,726 累计赔付款项的估计额 16,726 21,422 26,851 34,845 40,601 140,445 累计已支付的赔付款项 (16,726) (21,422) (26,851) (33,476) (27,165) (125,640) 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 - - 1,369 13,436 14,805 本集团非寿险保险合同考虑分出业务后的索赔进展信息如下: 项目 非寿险保险合同(事故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合计 当年末 16,379 20,359 26,897 33,700 40,157 1 年后 17,127 21,262 27,107 34,560 2 年后 16,589 21,259 26,655 3 年后 16,589 21,259 4 年后 16,589 累计赔付款项的估计额 16,589 21,259 26,655 34,560 40,157 139,220 累计已支付的赔付款项 (16,589) (21,259) (26,655) (33,204) (26,848) (124,555) 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 - - 1,356 13,309 14,66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8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 本集团的经营活动面临多样化的金融风险。主要的金融风险是出售金融资产获得的收 入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组成因素是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集团的整体风险管理计划侧重于金融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其 财务业绩的可能负面影响。本集团的风险管理由确定的部门按照管理层批准的政策开 展,通过与本集团其他业务部门的紧密合作来识别、评价和规避金融风险。本集团书 面规定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原则并对特定风险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本集团在法律和监管政策允许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组合来分散金融风险, 上述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订目的是减少投资集中于任何特殊行业或特定发行机构的风 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投资连结产品的相关规定,本集团对投资连结保险资金设立独立 投资账户单独核算(请参见附注64)。归属于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独立投资账户 投资损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之后全部归投保人所有,因而与该账户归属于投资连结 保险投保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金融风险也应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归属于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独立账户资产为人民币9 百万元 (2017 年12 月31 日:人民币12 百万元),因而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变化对本集团收 取的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管理费影响很小。因此,除特别说明外,在以下的各类金 融风险分析中均不考虑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59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下面的敏感性分析是基于假定一个假设变量发生变化,而其他假设变量保持不变。这 种情况在实际中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这些假设变量的变化可能是相互关联的(如利率 变动和市场价格变动)。 市场风险 i)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使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 本集团受利率风险影响较大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债权型投资及贷款。利率 的变化将对本集团整体投资回报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大部分保单都向保户提供保证收 益,而使本集团面临利率风险。 本集团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结构和久期来管理利率风险,并尽可能使资产和负债的期 限相匹配。 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阐明利息收入和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公允价值变动将如何 随着市场利率变化而波动。 于2018 年12 月31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市场利 率提高或降低50 个基点,由于浮动利率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存出资本 保证金、债权型投资及贷款增加或减少的利息收入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或收益,本集团本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 减少或增加人民币145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或 增加人民币35 百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减 少人民币13,749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10,045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减少人 民币11,463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8,306 百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0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 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主要由本集团持有的股权型投资价格的不确定性而引起。股权型投资的价格 取决于市场。本集团面临的价格风险因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不稳定而增大。 本集团在法律和监管政策允许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组合来分散价格风险, 上述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订目的是减少投资集中于任何特殊行业或特定发行机构的风 险。 于2018 年12 月31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本集团 所有股权型投资的价格提高或降低10%,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中的股权型投资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本集团本年的合并 税前利润将增加或减少人民币5,073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 利润将增加人民币3,341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币5,393 百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将因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型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增加人民币24,898 百万元或减少 人民币34,474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增加人民币23,423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 币32,651 百万元)。如果本集团股权型投资的价格变动达到了减值条件,部分上述 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会因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影响税前利润。 iii)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集团的汇率风险敞口主要包括持有的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其他货币(包括美元、港 币、英镑和欧元等)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 及借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1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i) 汇率风险(续) 于2018 年12 月31 日和2017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拥有的主要外币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以人民币列示如下: 折合人民币百万元美元港币英镑欧元其他合计 2018 年12 月31 日 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14,505 41,542 951 2,315 1,076 60,389 债权型投资 4,783 - 19 7 4 4,813 定期存款 7,502 - - - - 7,50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768 261 287 42 - 2,358 合计28,558 41,803 1,257 2,364 1,080 75,062 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 - - 993 - 993 长期借款 13,108 - 2,385 3,664 - 19,157 合计13,108 - 2,385 4,657 - 20,150 折合人民币百万元美元港币英镑欧元其他合计 2017 年12 月31 日 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13,404 29,005 1,088 2,690 1,198 47,385 债权型投资2,771 - 18 5 5 2,799 定期存款7,744 - - - - 7,74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246 185 282 128 3 1,844 合计25,165 29,190 1,388 2,823 1,206 59,772 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 - 780 - 780 长期借款12,480 - 2,413 3,121 - 18,014 合计12,480 - 2,413 3,901 - 18,79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2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i) 汇率风险(续) 于2018 年12 月31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人民币 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及其他外币汇率升值或贬值幅度达10%,本集团本年的 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或增加人民币353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合并税 前利润将减少或增加人民币308 百万元),主要由于上表中以美元、港币、英镑、欧 元或其他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因外币折算而产生的汇兑损失或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将 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型投资外币折算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减少或增加人民币4,909 百万元(2017 年12 月31 日:当年的其他综合收益将减少 或增加人民币3,541 百万元)。本集团本年实际汇兑损失为人民币194 百万元(2017 年:当年实际汇兑收益为人民币52 百万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交易的一方或某金融工具的发行机构因不能履行义务而使另外一方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本集团的投资品种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限制,投资组合中的大部 分是国债、政府机构债券、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债和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因此本集团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相对较低。 信用风险通过申请信用许可、信用额度和监控程序来控制。本集团通过对中国经济和 潜在债务人和交易结构进行内部基础分析来管理信用风险。适当情况下,本集团要求 交易对手提供各种抵押物以降低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敞口 若不考虑担保或其他信用增强安排,本集团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代表其 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于2018 年12 月31 日和2017 年12 月31 日, 本集团均不存在与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有关的信用风险敞口。 担保及其他信用增强安排 本集团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对手方持有的债权型投资或定期存款作为质押。当 对手方违约时,本集团有权获得该质押物。根据本集团与保单持有人签订的保户质押 贷款合同和保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户质押贷款和大部分应收保费以其相应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质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3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信用风险(续) 信用质量 本集团的债权型投资主要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和次级债券/债务等。 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99.9%的企业债券或其发行人信用评级为AA/A-2 或 以上(2017 年12 月31 日:99.9%)。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99.9%的次 级债券/债务信用评级为AA/A-2 或以上,或是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银行发行 (2017 年12 月31 日:99.9%)。债券/债务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由其发行时国内 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级,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更新。 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集团99.9%的银行存款存放于四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和其 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银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12 月 31 日:99.8%)。主要再保险合同为与国家控股再保险公司订立。本集团确信这些 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国内都具有高信用质量。 本集团除保户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大多由第三方或以质押提供担保,或以财政预 算内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借款人信用评级较高。因此,本集团认为与定期存款及其 应收利息、存出资本保证金、除保户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再 保险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将不会对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和2017 年12 月31 日止 的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保户质押贷款和大部分应收保费拥有足额质押且其到期期限 均不超过一年,与其相关的信用风险将不会对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和2017 年12 月31 日止的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集团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归还到期负债的风险。 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本集团寻求通过匹配投资资产与保险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日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4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流动性风险(续) 本集团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保险负债的未经折现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 2018 年12 月31 日账面价值 未标明 到期日 合同和预期现金流入/(流出)(非折现) 1 年内1-3 年3-5 年5 年以上 债权型投资1,391,296 - 80,795 290,440 298,644 1,417,910 股权型投资 422,793 422,793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5 - 9,905 - - - 定期存款 559,341 - 172,525 145,634 237,508 77,961 存出资本保证金 6,333 - 782 739 6,005 - 贷款 450,251 - 182,978 101,149 88,718 172,050 应收利息 48,094 - 47,526 540 28 - 应收保费 15,648 - 15,648 - - - 应收分保账款 731 - 731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0,801 - 50,801 - - - 短期借款 993 - (993) -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432 - (7,955) - - - 未决赔款准备金 14,805 - (14,805) - - - 寿险责任准备金2,082,425 - 192,943 172,011 (56,522) (3,794,136)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7,369 - 27,106 50,159 43,033 (597,603)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55,425 - (13,096) (10,290) (11,420) (629,315) 长期借款 19,157 - (15,984) (3,798) - - 应付赔付款 49,465 - (49,465)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92,141 - (192,141)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 2,680 (2,680) -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65 -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流动性风险(续) 2017 年12 月31 日账面价值 未标明 到期日 合同和预期现金流入/(流出)(非折现) 1 年内1-3 年3-5 年5 年以上 债权型投资1,255,039 - 127,828 240,576 271,533 1,240,465 股权型投资409,540 409,540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6,184 - 36,184 - - - 定期存款449,400 - 104,976 252,571 133,013 2,823 存出资本保证金6,333 - 4,084 734 2,106 - 贷款383,504 - 141,679 105,063 64,386 128,753 应收利息50,395 - 44,543 5,602 250 - 应收保费14,121 - 14,121 - - - 应收分保账款64 - 64 - -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