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22:52:25 中财网


股票简称:震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767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QuakeSafe Seismic Isol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
块)

震安商标带名称.jpg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M_}(PBRZVC$`PFV7LY9E]@M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九年三月




特别提示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震安科技”)股票将于2019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
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鑫”)
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李涛持有本公司股份且担任震安科技董
事或高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量的
25%;在李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3)震安科技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9月30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震安
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下同)。


(4)本公司所持有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
满后两年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
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震安科技所有。


(5)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若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
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7)本公司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
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震安科技股份;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
安科技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震安科技股份按照
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3)震安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震安科技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4)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
后两年内将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40%;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
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震安科技
所有。


(5)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交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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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丰实”)、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广发信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昆明中金人和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金人和”)、佰利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
利泰”)、潘文、高凤芝、赵莺、梁函、刘兴衡、韩绪年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董事廖云昆、董事龙云刚、监事张雪、监事尹傲霜、高级管理人
员张志强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震安科技股份;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
安科技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震安科技股份按照
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
履行此承诺。


(4)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
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震安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震安科技所有。


(5)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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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关于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
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可能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制订了《关于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该预案在发行人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对于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
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
要求其履行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股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
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发行
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单独或合并实施上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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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及股价二级市场表现等状况,提出稳定公司
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回购或增持股份金额、数量等)。

1、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12
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实际控制人李涛承诺: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并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
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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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归属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

3、公司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买入公司股票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由董事(独立董事及
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资金来源
为自筹取得,并且在增持/买入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
入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20%。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
持/买入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日内实施完毕。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买入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
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归属于
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收益。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有权更换相关董事;公司
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实际控制人李涛的持股及减持承诺
1、华创三鑫承诺:
“本公司所持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
份数的40%;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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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
不减持所持震安科技股份。”

2、李涛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
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并且本人承诺减
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人承诺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
减持所持震安科技股份。”

(二)北京丰实、平安创新、广发信德的持股及减持承诺
北京丰实、平安创新、广发信德承诺:“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
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
公司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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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
不减持所持震安科技股份。”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震安科技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
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投资人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华创三鑫郑重承诺: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
售股股份。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李涛郑重承诺:

云南震安减震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
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作为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郑重承诺:

1、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云南震安减
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验资复核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顾问,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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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
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
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
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
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
盖面,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从而促进市场拓展。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5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报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实际控制人李涛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7年9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6
为维护本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所形成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
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
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
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
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详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7
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A、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B、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8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
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
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十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
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出具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华创三鑫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华创三鑫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华创三鑫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创三鑫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若华创三鑫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华创三鑫所获得分配
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华创三鑫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
间,华创三鑫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华创三鑫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华创三鑫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华创三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华创三鑫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华创三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华创三鑫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
华创三鑫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华创三鑫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0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涛出具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
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1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
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上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
4、若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
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87号”文核准,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
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价格为19.19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5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震安科技”,股票代码
“300767”,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3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时间较短,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3月29日

(三)股票简称:震安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76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北京华创三鑫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16,559,23520.70%
2022年3月29日
北京丰实联合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7,425,0019.28%
2020年3月29日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7.50%
2020年3月29日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4,499,9985.62%
2020年3月29日
昆明中金人和壹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574,9991.97%
2020年3月29日
首次公开发
佰利泰(北京)投
资有限公司
675,0020.84%
2020年3月29日
行前已发行李涛15,792,36519.74%2022年3月29日
的股份潘文1,774,2042.22%2020年3月29日
高凤芝1,182,8031.48%2020年3月29日
廖云昆1,025,0951.28%2020年3月29日
赵莺946,2421.18%2020年3月29日
梁涵591,4010.74%2020年3月29日
张志强524,3760.66%2020年3月29日
龙云刚398,2500.50%2020年3月29日
张雪343,0130.43%2020年3月29日
刘兴衡230,6460.29%2020年3月29日
韩绪年197,1340.25%2020年3月29日
刘迎春130,1280.16%2020年3月29日
铁军65,0540.08%2020年3月29日

23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4
尹傲霜65,0540.08%2020年3月29日
小计6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20,000,00025.00%2019年3月29日
小计20,000,00025.00%-
合计80,000,000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Yunnan QuakeSafe Seismic Isol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三)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8,0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李涛

(五)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地块

(六)经营范围:橡胶减震制品、橡胶隔震支座、金属减隔震制品、桥梁
支座的生产及销售;橡胶减隔震制品、金属减隔震制品、桥梁减隔震制品的研
究、设计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七)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建筑隔震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
从事建筑隔震橡胶支座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隔震咨询,隔震设计,隔
震橡胶支座安装指导、更换、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


(八)所属行业:C3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以证监会2016年10月26日发
布的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31号为依据)

(九)电话:0871-66089629

(十)传真:0871-66089623

(十一)电子邮箱:longyg@ynzajz.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龙云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债券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限持股方式持股情况
1李涛董事长、总经理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26.32%
的股份;持有华创三鑫45.24%的
出资比例,华创三鑫持有震安科
技发行前27.60%的股份
2廖云昆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1.71%
的股份
3龙云刚
董事、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0.66%
的股份
4黄宇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5杨立忠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6孙树峰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7傅学怡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8苏经宇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9徐毅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10张雪监事会主席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0.57%
的股份
11尹傲霜监事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0.11%
的股份
12旷方松
职工代表监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13张志强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震安科技发行前0.87%
的股份
14唐均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15王贤彬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8日至
2020年11月17日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三鑫持有公司股份
1,655.9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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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涛。李涛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26.32%的表决权股份,
通过直接持有华创三鑫45.24%的出资比例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12.49%的
表决权股份。据此,李涛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发行人38.81%的表决权
股份。


1、控股股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55.92万股,占股本总额
的27.60%,为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目前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不存在关联或相似的情况。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0日
注册资本42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4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1085621392908
注册地及主要生
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一区689号楼1402D03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万元)出资占比
1李涛190.0045.24%
2
北京凯韦铭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190.0045.24%
3朱生元20.004.76%
4唐晓烨20.004.76%
合 计420.00100.00%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人民币)
项目/期间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总资产(元)4,198,096.09
净资产(元)4,198,096.09
净利润(元)-1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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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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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为母公司口径数据。

2、实际控制人李涛的基本情况
李涛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49岁,研究生学历。1992年毕
业于北京旅游学院管理专业;2013年-2015年就读于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1992年-1993年,任北京四达技术开发中心销售经理;1994年-2003年,任北
京金日通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1997年5月-2014年6月,任北京导通开创电
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2010年,任华宇空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1年4月-2014年11月,任震安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控股股东华创三鑫无其他投资的企业。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李涛除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创三鑫
45.24%股权;持有北京华创天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5.00%股权;持有北京咔咔
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4.29%股权。

四、公司本次上市前股东人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0,01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持有股本(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559,23520.70%
2李涛15,792,36519.74%
3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425,0019.28%
4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7.50%
5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499,9985.62%
6潘文1,774,2042.22%
7
昆明中金人和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574,9991.97%
8高凤芝1,182,8031.48%
9廖云昆1,025,0951.28%
10赵莺946,2421.18%
合计56,779,94270.9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9.19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3.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2、10.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23,575,722,500股,
配号总量为247,151,445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1844087%,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6,178.78613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960,755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83,046,888.45元,放弃认购39,245股,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753,111.55元,主承
销商包销比例为0.2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KMA30122”《验资报告》,截至2019
年3月20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316,068,000.00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0
元(已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732,000.00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人民币20,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96,068,000.00元。新增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773.20万元(不含税),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项目内容金额(万元)
1承销保荐费用5,200.002审计费用585.003律师费用464.604发行手续费用28.89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4.71
合计6,773.20
每股发行费用为3.3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1,606.8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KMA30122”《验资报告》。

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95元/股。(以经审计的2018年12月31日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1.38元/股。(以2018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7年、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9KMA30050”

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预计2019年1季度营业收入区间为
7,000.00万元至7,500.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7.12%至14.77%;营业利
润区间为1,902.03万元至1,969.54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9.50%至13.38%;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区间为1,630.81万元至1,688.19万
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9.33%至13.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净利润区间为1,561.73万元至1,619.11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
7.97%至11.93%。预计2019年1季度公司经营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
波动的情形。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
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3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
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朱炳辉、白英才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震安
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担任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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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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