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丰新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第1号)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00:06:17 中财网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4]733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
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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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的转换...............................................................49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50
十一、基金的投资.............................................................51
十二、基金的业绩.............................................................66
十三、基金的财产.............................................................6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九、风险揭示...............................................................85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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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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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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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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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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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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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

HSBC Global AssetManagement (UK)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
副书记、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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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
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
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
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
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商学院EMBA
项目副院长。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
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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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 年
加入汇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
汇丰中国地区司库、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
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
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
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
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
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
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
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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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南京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金证券研究所研究
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本基金和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庆先生,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郑屹先生,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
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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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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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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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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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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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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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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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
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
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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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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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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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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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办公地址:上海
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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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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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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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5.1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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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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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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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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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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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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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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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公司网站:fund.jd.com
客服电话:951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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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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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33号

注册日期:2014年7月23日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5年

2月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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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区间(万元)认购费率
A <501.20%
50 ≤A <1001.00%
100 ≤A <5000.60%
A ≥500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15
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6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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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1000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3,33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698,374,107.3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03,775.0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698,577,882.3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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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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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
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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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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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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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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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1.20%
100 ≤A <5000.80%
A ≥500每笔1000元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
据单次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N<7 天1.50%
7天≤N<30天0.75%
30 天≤N<6个月0.50%
6个月≤N<1年0.25%
N≥1年0.15%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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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九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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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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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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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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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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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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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6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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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
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6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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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新动力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中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基金份额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3%;现
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
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A)投资理念:
以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两大投资方向,把握投资机遇、注重经济体制改革、
自中而下精选行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以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两大投资方向,把握投资机遇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新动
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力主题包含受
益于深化改革的行业与产业升级的行业两大投资主线。


(2)注重经济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本基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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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中而下精选行业
通过“主题投资”来选择行业,深入分析以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为代表的内
外部环境条件对其发展的影响,并结合股票基本面指标分析,将能够受惠的相关
产业和上市公司纳入投资范围,发掘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获取资本的长期
增值。


(B)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预测,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动力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比例中必须有不少于80%的比例需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股
票。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力主题,是指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经济发展精神,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主要分为两大投资主线:

1)受益于深化改革的行业:
十八届三种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涉及了16个领域、60个要点,为未来中国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框架进行了详细的
论述。通过把握《决定》精神,我们梳理出了以下几大改革领域的投资机会。


A 国企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经济体制改革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认为,推进
国企改革是当前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点领域,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
节是国企改革,国企改革将是这一轮改革最大的红利所在之一。


我们认为,在竞争性的领域中,经营状况较差的国企将逐步退出,能够持续
经营的国企以效率与公平作为经营目标,通过引入市场多种资本以及先进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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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理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一下几种国企改革中的投资机会:
a垄断开放:例如银行、医疗服务、铁路等行业。


b资产注入及整体上市:包括竞争性领域中的地产、化工、机械、建筑材料、

汽车、家电、食品饮料、医药等行业,以及与国家利益相关的非竞争性领域中的
金融、航天航空、国防军工等行业。


c兼并重组:集中在竞争性领域中的汽车、水泥、电子信息、医药等行业以

及资源型自然垄断行业。

B 金融改革
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因此金融业的改革将是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技术,而市场化改革将是未来金融改革的大方向。在金融改革的背

景下,银行、券商、保险等行业将会迎来新的增长空间。

C 土地改革
《决定》中提到户籍制度改革、房地产调控去行政化、放开二胎政策、完善

城镇化等精神将对房地产及建筑行业产生长期利好。

D 医疗改革
《决定》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和二胎

政策,为深水区医改指引了下一步的方向,总体利好医药行业的发展。

E 生态文明改革
《决定》中明确“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

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
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文明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显示了决策层对环境治理的
高度重视。在此趋势下,环保、节能减排等行业将充分受益。


F 国民休闲文化领域改革
《决定》专门论述了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的问题,显示了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
的重视,因此将对传媒、餐饮旅游等行业产生利好。


2)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行业:主要指因科技技术发展导致的产业升级的相关行
业,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受益于产业升级的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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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

B受益于产业升级的传统行业:指符合中国经济结构发展方向,受益于增长

动力,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少量传统行业。

基于以上理念,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力主题包括了以下两类公司:
中信二级行业作为基准进行分类,在83个中信二级行业中选择了59个相关

行业,具体包括:

中信一级中信二级中信一级中信二级
餐饮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家电白色家电Ⅱ
传媒传媒Ⅱ黑色家电Ⅱ
电力及公用事业发电及电网小家电Ⅱ
环保及公用事业照明设备及其他
电力设备电站设备Ⅱ建筑建筑施工Ⅱ
输变电设备建筑装修Ⅱ
新能源设备农林牧渔农业
电子元器件半导体Ⅱ牧业
电子设备Ⅱ渔业
其他元器件Ⅱ汽车乘用车Ⅱ
房地产房地产服务Ⅱ汽车零部件Ⅱ
房地产开发管理汽车销售及服务Ⅱ
非银行金融保险Ⅱ商用车
信托及其他商贸零售零售
证券Ⅱ贸易Ⅱ
国防军工兵器兵装Ⅱ食品饮料食品
航空航天石油石化石油化工
其他军工Ⅱ石油开采Ⅱ
机械金属制品Ⅱ油田服务Ⅱ
其他专用设备通信电信运营Ⅱ
通用设备通信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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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Ⅱ
运输设备医药化学制药
其他医药医疗
生物医药Ⅱ
中药生产
基础化工化学原料
化学制品
计算机IT服务
计算机软件银行股份制与城商行
国有银行Ⅱ计算机硬件
建材玻璃Ⅱ有色金属稀有金属Ⅱ
其他建材

②虽不属于上述59个中信二级行业,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隶属于新动力主
题,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为了紧跟时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须对新动力主题产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本基金所指主题的内涵如发
生相应改变,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2)新动力主题的子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经济发展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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