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海外监管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报告 索引 页码 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 —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4 —合并利润表 5 —母公司利润表 6 —合并现金流量表 7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9-10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1-12 —财务报表附注 13-156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 集团)是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33号]批准,由四川高速公路建 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高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 月 19 日 在 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00020189926XW。 1997 年 9 月经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7)55 号]《关于同意四川成渝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普通 股)89,532 万股,同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资企发(1997)221 号]《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 批复》同意,由川高总公司持有公司 166,274 万股国家股(包括国家交通部委托持有的 65,745 万股)并行使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65%;H 股股东持有 89,532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35%。1998 年 3 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资一函字第 133 号]《关于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司为中外 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号为外经贸资审 A 字(1998)0015 号。 2000 年 12 月 7 日,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156 号]《关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持有并管理有关公路上市国有股权问题的批复》批准,川高总公司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 中心签订《国有股权变更协议》,将交通部原委托其持有的 65,745 万股国家股变更为国 有法人股,由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并管理。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仍为 人民币 255,806 万元,其中川高总公司持有 100,529 万股国家股,占注册资本的 39.30%;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 65,745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 25.70%;H 股股东持有 89,532 万股,占 35%。 2009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84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售 50,000 万股 A 股,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另根据财政部[财企 (2009)470 号]《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 法>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国资委)[川国 资产权(2009)39 号]《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划转部分国 有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川高总公司划转 30,229,922 股、华建经济开发中心划转 19,770,078 股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A 股发行及上述股权划转后,公司注册资本和 股本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305,806 万元,其中川高总公司持有 975,060,078 股,占注册资本 的 31.88%;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 637,679,922 股,占 20.8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持有 50,000,000 股,占 1.64%;H 股股东持有 895,320,000 股,占 29.28%;A 股股 东持有 500,000,000 股,占 16.35%。 2010 年 4 月 16 日,四川省政府《关于组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 知》(川府函[2010]68 号)批准组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省交投集团)。四川省交投集团与川高总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签订了《国有股份无 偿划转协议》,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接收川高总公司持有的 975,060,078 股国有股份,占股 本总额的 31.88%,并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0]1436 号)和 四川省国资委(川国资产权[2010]104 号)批准。2010 年 11 月 23 日,香港证监会豁免四 川省交投集团本次股份划转全面收购全部股份的义务。2011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关于核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51 号)。2011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川高总公 司持有的公司 975,060,078 股股份已过户至四川省交投集团名下。2011 年 6 月 8 日,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华建经济开发中心名称变更为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不发生任何变化;2016 年 9 月 26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公路)。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 305,806 万元,其中:四川省交投集团持有 1,050,314,278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 A 股 989,460,078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60,854,200 股)、占 34.35%;招商公路持有 664,487,376 股、 占 21.73% ; 其他 H 股 股 东 持 有 834,465,800 股 、 占 27.29% ; A 股其他股东持有 508,792,546 股、占 16.64%。 2、公司注册地和总部地址均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 3、业务性质及主要经营活动:属公路桥梁管理及养护行业,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投 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中国四川省境内公路基建项目,经营其他与收费公路相关的业 务。目前,本集团主要拥有成渝高速、成雅高速、成乐高速、成仁高速、城北出口高速 以及遂广/遂西高速等位于四川省境内的收费公路全部或大部分权益;经营范围主要为: 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 询及配套服务;与高等级公路配套的加油站、广告位及仓储设施的建设与租赁;汽车拯 救及清洗(涉及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仅限取 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4、控股股东以及集团最终控制人的名称: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省交投集团,是一 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集团财务报表范围包括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川成乐高速公路有限 责任公司、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蜀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17 家全 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与上年相比,本年新设增加四川成渝物流有限公司 1 家孙公 司。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化”及“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内容。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基于本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所述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 2、持续经营 本集团近期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认为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是合理的,自报告年末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本集团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生产经营 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分 类及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和计量等。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和本 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本集团营业周期为一年(12 个月)。 4、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本集团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合并日或购买日为实际取 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 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 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本集团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 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在企业合 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为 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者无形资产;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以及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 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其差额计 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 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它安排确定的子公司和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 主体。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 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范围内的所有 重大内部交易、往来余额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 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 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 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 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的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于共同经营,本集团作为共同经营中 的参与方确认单独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以及按份额确认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 债,根据相关约定单独或按份额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共同经营发生购买、销售不构成 业务的资产交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8、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 本集团现金流量表之现金指库存现金以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 有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 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前项条件的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可以通知方式 提前支取的银行定期存款、可转让存单等。 9、外币业务和外币财务报表核算方法 (1)外币交易 本集团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于资产负 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 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 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资 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 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 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不产生汇兑差额。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外币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 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 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外币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 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10、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 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非本集团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 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 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本集团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 式决定本集团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 两者兼有。本集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 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 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本集团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 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 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 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信贷风险、成本和利润 的对价。此外,本集团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 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2)金融资产的确认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同时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①企业管理该金融 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 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指该金融资产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 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集团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做出,且一经做出, 不得撤销,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 资产。本集团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 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 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集团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3)金融资产的计量 (a)初始计量 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本集团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确认的应收账款初始计量中未包含《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中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也未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 的融资成分。 (b)后续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 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其 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 益。如果企业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其利得或损失。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指定的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初始确认后,对于该 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 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计入损益之外,所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 本集团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 (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它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其他综合 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该类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 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4)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本集团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 的合同权利终止;②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本集团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 和报酬;③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风险和报酬,且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金融资产发生转移,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 报酬,但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 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 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金 融资产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 和,与分摊的前述金融资产整体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 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5)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①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②租赁应收款;③合同资产;④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 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 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本集团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 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本集团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 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 损失及其变动,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 损益。具体如下: ①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 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②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处于 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 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③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 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 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本集团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 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 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 加。但是,如果本集团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 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则表明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本集团在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 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 30 日,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集团考虑无须 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集 团考虑的信息包括:1)对借款人实际或预期的外部信用评级下调。如果内部信用评级可 与外部评级相对应或可通过违约调查予以证实,则更为可靠;2)预期将导致借款人履行 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外部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例如,实际 或预期的利率上升,实际或预期的失业率显著上升;3)借款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的显 著变化。例如,借款人收入或毛利率下降、经营风险增加、营运资金短缺、资产质量下 降、杠杆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管理出现问题、业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变更(例如某些 业务分部终止经营);4)同一借款人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逾期;5)借款人所处的监 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显著不利变化。例如,技术变革导致对借款人产品的需求下降; 6)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这些变 化预期将降低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例如,如果房 价下降导致担保物价值下跌,则借款人可能会有更大动机拖欠抵押贷款;7)预期将降低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的显著变化。 例如, 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能够 提供的财务支持减少,或者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关于信用增级的质量变化,企业 应当考虑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次级权益预计能否吸收预期信用损失等;8)借款人预期表 现和还款行为的显著变化。 例如, 一组贷款资产中延期还款的数量或金额增加、接近授 信额度或每月最低还款额的信用卡持有人的预期数量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集 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 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 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集团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 产的账面价值。 核销。 如果本集团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 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 发生在本集团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 金额。但是,按照本集团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 的影响。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2) 金融负债 1)金融负债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 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分类依据参照金 融资产分类依据进行披露)。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 损失以及与该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除下列各项外,本 集团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②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③不属于以上①或②情形的财务担保合 同,以及不属于以上①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本集团作为此类金融负 债发行方的,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 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本集团将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 的,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2)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 负债。本集团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 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 认新金融负债。本集团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 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部分的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本集团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 的,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采用当时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分为三个 层次,即第一层次输入值是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 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本集团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 入值,最后再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 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本集团对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 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 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集团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本集团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 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本集团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 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处理方法 本集团按照以下原则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1)如果本集团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 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 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2)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集团自身 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集团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 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 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集团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 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 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 部分地基于除本集团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 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本集团在合并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考虑了集团成员和 金融工具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 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 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 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本集团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 时,本集团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1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 分的应收款项,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注:与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本年的前瞻性信息,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估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等参照上述 10.(1)5)金融资产 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描述或索引。) 1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 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②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③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 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注:与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本年的前瞻性信息,计 量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估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等参照上述 10.(1)5)金融资产减 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描述或索引。) 13、存货 本集团存货包括高速公路养护类存货、建筑施工企业存货、房地产开发类存货及能 源类存货等。 存货中的高速公路养护类存货,包括原材料(是用于公路养护的材料、物料及器材 等)及低值易耗品,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购进时以实际成本核算,领用发出时采用加 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建筑施工企业类存货包括在建 施工产品及完工可移交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的工程等。房地产开发类存货包括已完工开 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在 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或经营为开发目的的物业,拟开发土地是指购入的、 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开发产品;项目 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中确认。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 成本,若企业将所持物业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单独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报告年末,对存货按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 项目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 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 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 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14、 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本集团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合同资产。合同 资产,是指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劳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 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2)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参照上述 10.(1)5)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 法及会计处理相关内容描述。 会计处理方法,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 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集团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 “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相反,本集团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 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集团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 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合同资产”。若核销金额大于已 计提的损失准备,按期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15、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如有相关业务参照上述 12.其 他应收款的相关内容描述。 16、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如有相关业务参照上述 12. 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内容描述。 17、长期股权投资 本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1)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本集团对共同控制的判断依据是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并且该 安排相关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本集团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 时,通常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下表决权的,还需要 综合考虑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 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 员、或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等事实和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按零确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 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集团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 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 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B、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 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集团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 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做调整,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 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在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合 并日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2)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有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披露确定投资成本 的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 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未同时满足上段所列条件 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 损益。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集团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 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后续计量采用权益 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 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集团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 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 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处置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 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 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 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 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本集团对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股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 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 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所处置 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 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18、投资性房地产 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用于出租的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本集团投资性房 地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根据房产的建筑结构、性质和使用方式估计使用寿命, 但不得超过房产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目前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 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35 3.00 2.77-3.23 19、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房屋及建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 收费设施、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 本能够可靠计量。 (2)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 施、收费设施、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共八类。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的原 价、估计使用年限和 3%的残值率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具体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 年 3.23 3 安全及监控设备 10 年 9.70 3 机械设备 10 年 9.70 3 通讯设施 10 年 9.70 3 运输设备 8 年 12.125 3 收费设施 8 年 12.125 3 其他 5 年 19.40 3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 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即估计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和 按账面原价 3%预计净残值来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前述固定资产确认条 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本集团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 复核,如发生改变的,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6)公司没有重大的闲置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0、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指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讯 设施、收费设施等,按各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核算,包括支付的工程用设备、材料等 专用物资款项、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的工程支出等。本集团的在建工程按不同的工程 项目分类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结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并开始按确定的折旧(摊销)方法计提折旧(摊销)。工程竣工决算后,按竣工 决算的金额调整原暂估金额,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摊销)额。 在建工程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计 算计入工程成本。 21、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折价或 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销售状态 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 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部分分别完 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停止与该 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暂停资本化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 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 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中断是所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 款费用的资本化继续进行。 (4)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 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 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 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2)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 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 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22、无形资产 本集团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青龙场立交桥收费经营权、高速公路特 许经营权以及加油站经营权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 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 价值确定实际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 认的无形资产,在对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他 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以及企业合并等按照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计价。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土地使用 权等能确定使用寿命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为止的使 用寿命期间内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摊销,其他无形资产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 作为摊销年限。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 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改变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对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 使用寿命并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处理。复核后如有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3)本集团目前无研究开发项目。 (4)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土地使用权以评估确认价值或购买成本入账核算。公路沿 线土地使用权按公路收费期限平均摊销,其中: 1)经原交通部[交财发(1997)49 号]批准,公司收取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经 营期限为 30 年,土地使用权从 1997 年 7 月起按 30 年收费期平均摊销。 2)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公司)土地使用权原按 28 年期 平均摊销,预计摊销期从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经四川省交通 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90 号]《关于同意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正式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批准,成都市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的正式收费期限确定为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因收费期限的变化,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进行确定,截止使用年限确定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即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以期初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按 23.5 年期平均摊销。 3)成雅分公司土地使用权原按 28 年期平均摊销,预计摊销期从 1999 年 12 月 28 日 起至 2027 年 12 月 27 日。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15 号]《关于 成雅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批准,成雅高速公路的正式收费期限确定为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收费期限的变化,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 限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进行确定,截止使用年限确定为 2029 年 12 月 31 日,即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以期初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按 26 年期平均摊销。 4)四川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乐公司)公路沿线土地使用权按公 路收费期限平均摊销,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乐(山)高速公 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07)46 号]批准,成乐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 的经营期限为 30 年,土地使用权从 2000 年 1 月起按 30 年收费期平均摊销。 (5)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核算。根据财政部[财会(2008)11 号]《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五条解释以及参照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 释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公路特许经营权是在成渝高速、成雅高速、城北出口高速、成乐 高速公路及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以下简称 成仁高速)和遂广遂西高速的经营期内获授或将获授的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 的权利。公路经营权以成本,即建造或升级该高速公路所收取或应收取的金额的公允价 值,减去累计摊销和减值损失列示。 公路特许经营权所依附的基础设施在运行后发生的支出,比如维护和保养费用,于 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若满足确认标准,则会作为公路特许经营权之附加成本予以 资本化。 本集团的公路特许经营权采用工作量法(即车流量法)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q=(B/A)1/(n-1)-1 a= q/[(1+q)n-1] 符号注释如下: A—第一年的车流量 B—达到饱和流量年度的车流量 n—收费年限 q—年增长率 a—摊销率 其中: 1)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权从 1997 年 7 月起,第 1 年的摊销率为 1.1577%,以后每年 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6.5%递增,第 30 年摊销率为 7.1904%,30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本公司经交通部[交财发(1997)49 号]批准的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期限为 30 年, 成渝高速公路的正式收费期限确定为 1997 年 10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6 日止。2004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成渝高速公路资本化支出第 1 年的摊销率为 4.1353%,以后每年按 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6.5%递增,第 15 年摊销率为 9.9862%,15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是根据伟信顾问(香港)有限公司的《四川成渝交通预测报告》之 “加权平均车辆流量乐观方案预测”和“加权平均车辆流量保守方案预测”数中第 1 年 和达到饱和流量年度的预测数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4.27%递增,年递增率 是根据施伟拨有限公司 2008 年的《成渝高速公路四川段交通量、车辆通行费预测研究》 之“乐观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和“保守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 段加权日均流量”中 2008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 其中:成渝高速公路 1997 年取得的公路经营权 2008 年的摊销率为 3.3262%,以后每年 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27%递增,2027 年 1-9 月的摊销率为 5.4934%,19.75 年合计摊 销率为 100%。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2004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成渝高速公路资本化支 出,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4.27%递增,并在 15 年或剩余经营期孰短的期限内摊 销完毕。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3.79%递增,年递增率是根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出具的《成渝高速公路四川 段交通量、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基本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 量”和“保守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中 2016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数据 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其中:成渝高速公路 1997 年取得的公路经营权 2016 年的摊销率为 6.9135%,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3.79%递增,2027 年 1-9 月的摊销率为 7.7691%,11.75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2)城北公司的公路经营权从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第 1 年摊销率为 1.7671%,以后每 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8%递增,第 28 年摊销率为 6.2663%,28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截止日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 90 号]《关于同意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批准,城北出口高 速公路的正式收费期限确定为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因收费期限 的变化,对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摊销年限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确定,截止使 用年限均确定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 2001 年以前的年摊销率保 持不变,从 2001 年起年摊销率改变为 2.286%,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8%递 增,第 24 年半年的摊销率为 3.272%,25.5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是根据伟信顾问(香港)有限公司的《城北交通预测报告》之“交通量预测-乐观方案” 和“交通量预测-保守方案”数中第 1 年和达到饱和流量年度的预测数据分别计算出各自 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 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3.84%递增,年递增率是根据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08 年的《城北交通预测研究报告》之“交通量预测结果(乐观方案)”和“交通量预 测结果(保守方案)”中 2008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 的。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 2008 年的摊销率为 4.4539%,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 增率 3.84%递增,2024 年 1-6 月摊销率为 4.0313%,16.5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4.20%递增, 年递增率是根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出具的《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交通量、 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交通量及预测结果(基本方案)”和“交通量及预测结 果(保守方案)”中 2016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 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经营权 2016 年的摊销率为 10.0322%,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 率 4.20%递增,2024 年 1-6 月摊销率为 6.8991%,8.5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3)成雅分公司的公路经营权从 1999 年 12 月 28 日起第 1 年摊销率为 1.2814%,以后 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6.8%递增,第 28 年摊销率为 7.5032%,28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预计截止使用年限为 2027 年 12 月 27 日。2005 年 2 月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 物价局[川交发(2005)15 号]《关于成雅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批准, 成都成雅高速公路的正式收费期限确定为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因收费期限的变化,对成雅高速公路经营权年限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确定,截止使 用年限均确定为 2029 年 12 月 31 日。公路经营权 2004 年以前的年摊销率保持不变,从 2004 年起年摊销率改变为 1.5006%,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6.8%递增,第 26 年摊销率为 7.7721%,26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是根据柏诚(亚 洲)有限公司的《成雅交通预测、运作及养护成本估计报告》之 “交通预测概要保守方 案”和“交通预测概要乐观方案”数中第 1 年和达到饱和流量年度的预测数据分别计算 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2008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成雅 高速公路资本化支出,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6.80%递增,并在 15 年或剩余经营 期孰短的期限内摊销完毕。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成雅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 流量平均递增率 5.54%递增,年递增率是根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出具的《成 雅高速公路交通量、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基本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 权日均流量”和“保守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中 2016 年和最后一年 预测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其中:成雅高速公路 1999 年取得的公路 经营权 2016 年的摊销率为 4.9142%,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5.54%递增,最后 一年 2029 年的摊销率为 9.9065%、14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4)成乐公司的公路经营权从投入使用起第 1 年折旧率为 1.1745%,以后每年按车流 量平均年递增率 6.41915%递增,第 30 年折旧率为 7.1356%,30 年合计折旧率为 100%; 预计截止使用年限为 2029 年 12 月 31 日。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是根据施伟拔有限公司的 《四川省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交通量及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未来交通量和通 行费收入预测”中 2029 年的基本方案下成乐项目公路日均流量预测数据和 2000 年的实 际年均日交通量计算的。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2007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成乐高速公路 资本化支出,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6.41915%递增,并在 15 年或剩余经营期孰 短的期限内摊销完毕。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成乐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流量 平均递增率 4.69%递增,年递增率是根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出具的《成乐高 速公路交通量、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基本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 均流量”和“保守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中 2016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 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成乐高速经营权 2016 年 的摊销率为 5.2132%,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69%递增,最后一年 2029 年摊 销率为 9.4581%,14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5)成仁分公司的公路经营权从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第 1 年摊销率为 1.5105%,以后 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9792%递增,第 30 年摊销率为 6.1775%,30 年合计摊销率 为 100%,预计截止使用年限为 2042 年 9 月 17 日。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是根据施伟拔有 -限公司的《成都-自贡-泸州-赤水高速公路项目(成都至眉山段)交通量、通行费收入及 营运养护费用预测研究报告》之项目公路交通量与通行费收入“基本方案”和“乐观方 案”数中第 1 年和达到收费期限截止年度的预测数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 计算的。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成仁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年摊销率按车流量平均递增率 4.4992%递增,年递增根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出具的《成仁高速公路交通 量、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研究》之“基本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和 “保守方案下项目公路分车型路段加权日均流量”中 2016 年和最后一年预测数据计算出 各自的年递增率后平均计算的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成仁高速经营权 2016 年的摊销率为 1.9946%,以后每年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4.4992%递增,最后一年 2042 年摊销率为 5.1258%,27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 6)遂广遂西公司的公路经营权从 2016 年 10 月 9 日起第 1 年遂广高速、遂西高速摊 销率分别为 1.3747%、1.2956%,以后每年分别按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 5.55%、5.89%递 增,第 30 年摊销率分别为 6.5620%、6.7861%,30 年合计摊销率为 100%,预计截止使用 年限为 2046 年 9 月 9 日(特许权协议约定项目收费期期为 29 年 336 天,收费期的起始 时间由项目收费批复文件确定)。车流量平均年递增率是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 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可研报告中第 1 年和达到收费期限截止年度的预测数据分别计 算出各自的年递增率后预计算的。 23、长期资产减值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1)本集团于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其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等资产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本集团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 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均进行减值测试。 (2)对是否存在下列各种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如发现资产存在下述减值 迹象的,则进行减值测试:1)资产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 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 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 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 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 利润(或者损失)远低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迹象。 (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根据年末各项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预计可收回金额按如下方法估计:1)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2)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 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 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3)资产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在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后,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上 述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4)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则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5)资产组的认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 其可收回金额。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 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至四款和该准则应用 指南第四项的规定,公司以每条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作为资产组,各控股子 公司(含直接、间接方式控股)分别作为单独的资产组。现有资产业务变化、管理方式 变化、对这些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处置决策方式以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现行资产组 划分不再适合实际情况的,在履行相应的程序重新确定资产组,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新增资产需要单独认定资产组的,不 作为资产组的变化处理。 24、长期待摊费用 本集团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加油站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等,以实际发生的支出记 账。该费用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 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5、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反映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客户在本 集团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支付对价,则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 项孰早时点确认合同负债。合同负债于本集团按照合约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6、职工薪酬 本集团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福利。 (1)短期薪酬主要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 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年金等,按照公司承 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根据在资产 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负债,并 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设定受益计划为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 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 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公司现暂无设定受益计划。 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1)参加人员范围: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依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资金筹集方式: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 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 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25%;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 工资总额的 8%;单位年缴费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占年金计划全体缴费员工缴费基数之 和的比例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总额。3)年金基金管理方 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本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 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 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 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3)辞退福利: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时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时,或确认与涉及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 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4)其他长期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 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27、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当与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 产品质量保证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集团将其确 认为负债:该义务是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时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 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在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 间价值等因素后,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货币时 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所需支出存 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 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 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 率计算确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 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3)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 确凿证据表明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 (4)其他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1)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 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 行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 2)本集团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同时存 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 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 等,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3)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 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长期应收款或其他应收款)至零后,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仍承 担额外义务的,将预计承担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8、股份支付 用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 的情况下,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直线法计算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集团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如需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 权,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集团承 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负债。 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目前无股份支付。 29、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归类为债务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 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按照借款费 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归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在发行时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增加所有 者权益,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按照利润分配处理,回购或注销作为权益变动处理。 目前,本集团无优先股、永续债金融工具。 30、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相 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不因合同开始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 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本集团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 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本集团将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 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 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 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 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 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团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某一时点 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同时即取得并消耗由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 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按照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已完成履约义务 的进度确认收入。本集团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本集团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 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 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 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会考虑下列迹象:1)本集 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本集团已 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本集团已将该商品 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 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 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 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本集团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BT 业务及与其相关收入等,与取得各类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车辆通行费收入 车辆通行费收入包括通过四川省联网收费系统收取的经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监控 结算中心(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结算中心)清分结算确认属于本集团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以及由其他四川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单位代收的经高速公路结算中心清分结算确认属于 本集团的车辆通行费收入。通过四川省联网收费系统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当满足车辆在 本集团拥有权益的高速公路通行完毕,本集团履行了道路通行合同中相应履约义务时, 且清分收入已清分确认,与此同时本集团确认通行费收入。 本集团现行道路收费标准如下: 1)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127 号]《关于成(都)渝(重 庆)高速公路四川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的批复》批准,成渝高速公路(四川 段)226 公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公路通行费标准 龙泉山隧道通行费标准 一类客货车 0.35 元/车公里 5.00 元/每车次 二类客货车 0.70 元/车公里 10.00 元/每车次 三类客货车 1.05 元/车公里 15.00 元/每车次 四类客货车 1.40 元/车公里 20.00 元/每车次 五类货车 1.75 元/车公里 25.00 元/每车次 2)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136 号]《关于成都市经营性公 路项目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的批复》批准,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青龙场立 交桥—白鹤林)10.35 公里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城北出口收费站(含青龙立交 3 元) 一类车 8.00 元/车.次 二类车 16.00 元/车.次 三类车 24.00 元/车.次 四类车 32.00 元/车.次 五类车 40.00 元/车.次 3)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129 号]《关于成(都)雅 (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的批复》批准,成雅高速公路 144.2 公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成都至青龙场收费标准 青龙场至雅安收费标准 金鸡关隧道通行费标准 一类客货车 0.45 元/车公里 0.35 元/车公里 3.00 元/每车次 二类客货车 0.90 元/车公里 0.70 元/车公里 6.00 元/每车次 三类客货车 1.35 元/车公里 1.05 元/车公里 9.00 元/每车次 四类客货车 1.80 元/车公里 1.40 元/车公里 12.00 元/每车次 五类货车 2.25 元/车公里 1.75 元/车公里 15.00 元/每车次 4)经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126 号]批准,成乐高速公路 86.4 公里收费标准如下: 车型分类 车型分类标准 收费标准 客货车 一类 7 座(含)以下客车;2 吨(含)以下小货车 0.35 元/车.公里 二类 8 座-19 座客车;2 吨以上至 5 吨(含)货车 0.70 元/车.公里 三类 20 座-39 座客车;5 吨以上至 10 吨(含)货车 1.05 元/车.公里 四类 40 座(含)以上客车;10 吨以上至 15 吨(含)货车 1.40 元/车.公里 货车 五类 15 吨以上货车 1.75 元/车.公里 5)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交函(2018)595 号]批准, 成仁高速公路(106.613 公里)试收费期间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成都至双流县永兴镇收费标准 (六车道) 双流县永兴镇至眉山段收费 标准(四车道) 二峨山隧道 一类客货车 0.60 元/车公里 0.50 元/车公里 8.00 元/每车次 二类客货车 1.20 元/车公里 1.00 元/车公里 16.00 元/每车次 三类客货车 1.80 元/车公里 1.50 元/车公里 24.00 元/每车次 四类客货车 2.40 元/车公里 2.00 元/车公里 32.00 元/每车次 五类货车 3.00 元/车公里 2.50 元/车公里 40.00 元/每车次 6)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交发(2016)28 号、29 号]批 准,遂广(102.941 公里)/遂西高速公路(67.644 公里)试收费期间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遂广高速公路 遂西高速公路 一类车 0.50 元/车公里 0.50 元/车公里 二类车 1.00 元/车公里 1.00 元/车公里 三类车 1.50 元/车公里 1.50 元/车公里 四类车 2.00 元/车公里 2.00 元/车公里 五类车 2.50 元/车公里 2.50 元/车公里 备注 1:上述一至五类客货车型分类及车型分类标准与优惠价格折算系数标准如 下: 车型分类 车型分类标准 收费价格折算系数 一类车 7 座(含)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 吨(含)以下小货车 1 二类车 8 座-19 座客车;2 吨以上至 5 吨(含)货车 2 三类车 20 座-39 座客车;5 吨以上至 10 吨(含)货车,20 英尺集装箱车 3 四类车 40 座(含)以上客车;10 吨以上至 15 吨(含)货车,40 英尺集装箱车 4 五类车 15 吨以上货车。 5 备注 2:货车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发(2007)14 号]批复和收费标 准(0.075 元/吨.公里)同步实施计重收费;以及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川 交发(2014)1 号)] [川交函(2014)54 号]批复和记重收费标准同步实施计重收费。 7)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发(2006)11 号]《关于实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 类及标准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道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调 整按上述 22.4.1、22.4.2、22.4.3、22.4.4 所对应的批复文件从 2006 年 4 月 10 日起实施。 8)根据四川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发(2007)14 号]《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 计重收费的批复》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道路自 2007 年 6 月 1 日对货车实行计重收 费(上述 6 段高速公路的货车收费标准不再执行),收费标准如下:计重收费路段以收 费站出口现场计量的车货总重和里程,按下列基本费率标准分正常装载合法运输和超过 公路承载能力运输两种情况计算车辆通行费。 A、基本费率标准:高速公路 0.075 元/吨.公里;桥梁、隧道 0.65 元/吨.公里。 B、正常装载合法运输通行费计算办法 车货总重量 计重收费计算办法(对正常装载的货车给予 20%车辆通行费优惠)* 小于 20t(含 20t) 按基本费率计算 20t-40t(含 40t) ① 20t 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②20t 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 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 50%计算。 大于 40t ① 20t 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②20t 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 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 50%计算;③超过 40t 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50%计算。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四川省对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政策,在货车 计重收费试行期限内(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对正常装载货车给予 20%通行费优 惠。2018 年 12 月 18 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 联合发布《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有关事项公告》,从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不再 执行对二轴、三轴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 20%的优惠和四轴及四轴以上正常装载货车计 重收费 30%的优惠,均恢复为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C、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通行费计算办法 车货总重量 计重收费计算办法 超过 30%以内(含 30%) 正常装载(不超限标准)的货车按正常基本费率计算。 超 过 30% - 100% ( 含 100%) ①正常及不超过 30%的部分,按正常基本费率计算; ②超过 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5 倍计收。 超过 100%以上 ①正常及不超过 30%的部分,按正常基本费率计算,暂给予 20%车辆通行费 优惠;②超过 30%-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5 倍计收; (未完) ![]() |